交通廳網站公眾交流欄目管理規定
時間:2022-08-01 12: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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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提高行政效能,建設服務型政府,做好湖北省交通廳網站“公眾交流”欄目的回復工作,依據《湖北省信訪條例》、《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受理范圍:社會公眾對湖北交通工作的意見、建議和有關交通工作的重要情況;社會公眾反映的湖北交通工作部門在管理、執法和工作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與交通工作有關的事項;社會公眾和企事業單位在辦事過程中對有關交通政策、法規和辦事程序等方面問題的咨詢。
第三條依法應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許可和通過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事宜;需要向來信人求證而又無法與來信人取得聯系的;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推銷廣告;各種惡意攻擊性信息;內容涉密暫不能公開的事宜,不予受理。
第四條遵循“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按照“集中受理、分送辦理,限時回復、規范公示、統一考評、定期通報”的工作機制運行。廳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公眾交流欄目回復工作的管理協調和服務質量,廳通信信息中心負責確定專人負責該欄目的管理、值班和技術支持、培訓工作;廳機關各處室和廳直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保質保量保時地做好各自的回復工作。
第五條值班人員應及時查看“公眾交流”欄目信件內容,對信件進行過濾處理,剔除無用信件,按照“公眾交流”欄目受理的范圍、信件反映的內容、性質將信件進行歸類處理;對于公眾反映的有關交通工作的重要情況,及時向廳領導報告;對于不屬于交通工作范圍內的信件,盡力為咨詢者提供指導;對于自己能回復的信件直接回復,對于自己無法回復的信件分發廳機關有關處室和廳直有關單位提供回復意見;對廳機關處室和廳直單位信件的回復工作進行督導;對有關單位提供的回復意見進行審核把關,并向公眾進行回復。
第六條廳機關處室和廳直單位主要負責轉辦信件的回復意見。在接到信件后,要抓緊時間提出回復意見。對于重要事項要報分管廳領導;對于提供有真實聯系方式的信件要直接將處理意見告知來信者;廳機關處室在信件回復過程中若需廳直有關單位協辦,可將信件轉發給相關廳直單位處理;對于不屬于本單位處理的信件,應在接到信件后一個工作日內向值班員反映,由值班人員將信件收回再作處理。
第七條各單位在接到信件后,對投訴舉報類的信件要及時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反饋值班員。具體辦理時限為:“廳長信箱”類信件10個工作日,“投訴舉報”類信件30個工作日,“留言咨詢”類信件5個工作日,情況復雜的報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可適當延長。
第八條廳機關各處室和廳直單位應明確人員負責信件的回復工作,并將名單報廳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各相關單位每個工作日都必須上網,及時發現通過網絡反映的問題并妥善處置。對于重要問題,及時向分管廳領導匯報,迅速處理。
第九條參與“公眾交流”欄目回復工作的相關人員應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投訴舉報人予以保密。
第十條廳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定期對“公眾交流”欄目的回復情況進行統計,將統計結果報廳相關領導,定期公布統計結果并對回復不及時的單位和部門予以通報。統計結果將作為廳機關各處室和廳直單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十一條各市州交通局(委)、廳直各單位也應在本級本單位管理的網絡載體醒目位置設置網上公開信箱,為公眾提供政策、政務咨詢,聽取公眾意見、建議,接受公眾投訴舉報、申訴等。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問題由湖北省交通廳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