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播發制度

時間:2022-08-20 10:41:00

導語: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播發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播發制度

第一條為及時、準確播發浙江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下簡稱預警信號),根據《浙江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規定(試行)》(浙政辦發[]2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省、市、縣(市、區)廣播電視管理部門所屬各級廣播電臺、電視臺(以下簡稱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播發浙江省氣象主管部門所屬同級氣象臺站(以下簡稱氣象臺站)制作并提供的本預警責任區適時預警信號。

預警信號的信號名稱、信號分級與圖標和信號含義按照《浙江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規定(試行)》執行。

廣播電臺、電視臺的綜合頻道或新聞頻道為播發預警信號的指定頻道。廣播電視管理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其他廣播頻道、電視頻道履行預警信號播發工作。

第三條氣象臺站與播發預警信號的廣播頻道、電視頻道(以下簡稱廣電頻道)應建立固定的通信聯系,確保預警信號內容實時傳輸完整暢通。

氣象臺站對提供的預警信號內容負責,廣電頻道負責預警信號播出的內容與技術安全。

第四條氣象臺站預警信號單元按以下規定執行:省級氣象臺以設區市行政區域為預警單元,設區市氣象臺以縣級行政區域為預警單元,縣(市、區)氣象臺直接以本級行政區域為預警單元。

第五條預警信號播發啟動

預警信號播發啟動程序按以下步驟進行:

1、氣象臺站值班預報員認為可能或變更(包括更改和解除)預警信號時,在上報氣象臺站值班領導簽發前,應以預警信號或變更預通知形式告知廣電頻道錄播值班工作部門,以便廣電頻道做好及時播發或變更準備;

2、氣象臺站決定或變更預警信號時,應以氣象臺站值班領導正式簽發后的預警信號或變更通知告知廣電頻道錄播值班工作部門,同時報送當地政府備案。

第六條廣電頻道播發要求

1、廣電頻道在節目正常播發期間,應當自收到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預警信號或變更通知后15分鐘內播發。

2、廣播頻道播發預警信號時,應依次播發各預警單元的信號名稱、信號分級,同時播發本次預警信號最高等級的防御指南。

電視頻道播發預警信號時,應在屏幕固定位置播發預警單元的信號圖標(圖標的外框尺寸與臺標等同),并根據情況在圖標左側播發預警單元行政區域名稱。同時在下底字幕新聞滾動條內,播發各預警單元的預警信號圖標,及本次預警信號最高等級的防御指南。

廣電頻道接收和播發預警信號的具體業務技術細則,由廣電頻道與當地氣象臺站協調制定,并報當地廣播電視主管機構和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3、預警信號播發頻度。以預警單元已預警的最高等級信號確定播發頻度。

廣電頻道對紅色、橙色、黃色、藍色預警信號防御指南的播發頻度每小時分別不得少于四、三、二、一次。

電視頻道對紅色和橙色預警信號的圖標應持續掛于指定位置,對黃色預警信號圖標每小時至少在正點時分和半點時分兩次掛于指定位置,對藍色預警信號圖標每小時至少在正點時分一次掛于指定位置,正點和半點時分掛于指定位置時間一般不得少于1分鐘。

預警信號等級變更后,按變更后預警信號播發頻度要求執行。

4、廣電頻道收到氣象臺站的預警信號解除通知后,應在15分鐘內及時解除預警信號的播發。

5、某預警單元同時有兩種或以上預警信號名稱時,廣電頻道應同時播發所有預警信號名稱。

第七條非廣播電視管理部門確定播發預警信號的廣播電臺(頻道)、電視臺(頻道)及互聯網、公共建筑信息顯示界面等媒體要求預警信號的,應與當地同級氣象臺站簽定播發工作協議,并報廣播電視管理部門備案。相關業務規定要求,參照上述條款執行。

第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