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認定評審制度
時間:2022-08-25 0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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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規范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專家評審工作,保證資格認定的公平、公正、公開,制定本規則。
二、勞動保障部按以下步驟公開選聘評審專家:
(一)邀請行業協會、金融監管部門或行政管理部門推薦評審專家,鼓勵個人自愿報名;
(二)審核推薦或報名專家的專業能力和職業聲譽;
(三)會同有關部門和機構,按照擇優原則確定評審專家,建立專家庫,并在勞動保障部網站上公示。
三、評審專家專業范圍包括社會保障、法律、金融、財務會計、公司治理、風險管理、信息技術等方面。
四、評審專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于職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
(二)熟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在所從事領域享有較高聲譽;
(四)未從事與評審事項有利益關系的工作;
(五)沒有重大違法違紀記錄;
(六)勞動保障部認為需要符合的其他條件。
五、專家庫專家人數48人。由有關部門或機構推薦產生43人,其中:勞動保障部3人,財政部2人,全國總工會2人,中國銀監會2人,中國證監會2人,中國保監會2人,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5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5人,中國銀行業協會5人,中國證券業協會5人,中國保險業協會5人,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社會保障專家5人。個人自愿報名5人。
評審專家每屆任期2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2屆。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評審專家持有異議的,可書面向勞動保障部提出更換建議。
六、勞動保障部對評審專家頒發“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評審專家”聘書。
七、評審專家接受聘任后,應當書面承諾遵守有關規定和紀律,認真履行職責,接受勞動保障部和有關機構的監督。
八、勞動保障部根據評審需要,選擇不同專業的專家,分類建立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評審委,每期每類參加評審委的專家不得少于9人。勞動保障部選擇專家及建立評審委時,應接受有關機構的監督。
評審委應當要求評審專家集中審閱申請人申請材料。
九、評審委從每期評審專家中推選一名負責人,負責組織協調事項,召集并主持評審會議。
十、評審采取投票制。評審專家以個人身份參加評審會議,獨立發表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涉。
十一、評審委完成評審當日,應當將會議記錄、專家評審意見及工作底稿交勞動保障部留存。
十二、勞動保障部對評審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檢查,可要求評審專家對有關事項做出解釋和說明。
十三、評審專家應當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勤勉盡責、客觀公正;
(二)嚴格保密評審結果;
(三)保守申請人商業秘密;
(四)不得透露本人和其他專家參加評審工作的情況;
(五)不得利用評審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他人或任何機構謀取利益;
(六)不得接受申請人或有關人員的饋贈;
(七)不得就評審事項與利益關系單位或人員接觸;
(八)不得誘導其他評審專家表決。
十四、評審專家應當向勞動保障部舉報任何以不正當手段,對其施加影響的申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
十五、評審專家評審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一)評審專家或親屬為申請人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評審專家或親屬為申請人獨立董事或顧問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專家公正履行職責的。
十六、前款所稱親屬是指評審專家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以及評審專家配偶的父母、評審專家子女的配偶、評審專家兄弟姐妹的配偶。
十七、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解聘:
(一)嚴重瀆職、違反法律法規和評審紀律的;
(二)未按有關規定勤勉盡責、客觀公正評審的;
(三)2次以上無故不參加評審委會議的;
(四)本人提出辭職申請的。
十八、解聘評審專家后,勞動保障部應當及時選聘新的評審專家。
十九、勞動保障部建立專家評審工作監督機制,接受舉報并對有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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