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廉政建設制度
時間:2022-08-25 05: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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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明確領導和領導干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應負的責任,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省委、省政府《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結合我廳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科學發展觀,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強化監督制約機制,實行分工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把黨風廉政建設納入廳黨組廳機關各處(室)和各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的目標管理,與業務工作、精神文明建設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第三條廳黨組對本廳的黨風廉政建設負全面領導責任。黨組書記、廳長為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對本廳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黨組其他成員和廳領導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廳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的領導,也要明確責任,把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落實到每位領導干部,并將責任分工名單報廳黨組備案。
第四條廳黨組成員、廳級領導干部、處級領導干部以及直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都要在黨風廉政建設中嚴格執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的領導責任,并同時做到以下幾點。
(一)按照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訂貫徹落實的具體方案和措施,分工落實責任,并組織實施。
(二)每半年專題分析研究一次責任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狀況,定期聽取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情況匯報,及時研究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三)嚴格執行《廉政準則》,定期召開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潔自律規定執行情況,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糾正存在的問題。
(四)認真處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方面的來信來訪,及時制止和查處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
(五)廳紀檢組負責組織、協調本廳范圍內的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工作。
(六)模范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員和身邊工作人員。
第五條黨組負責領導和組織對廳機關各處室領導干部和廳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
(一)考核工作由黨組統一領導,廳紀檢組、人事教育處、機關黨委具體組織實施。
(二)考核工作要與領導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以及領導干部民主評議、民主測評等結合進行,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意見。必要時可組織專項考核。
(三)考核情況要及時向被考核的處室領導干部、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反饋,必要時可在一定范圍內通報。被考核處室的領導干部、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要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認真糾正解決,并向廳黨組報告整改情況和結果。
(四)考核結果建立檔案,作為對領導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第六條黨組和黨組書記要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情況列入年度總結或述職報告,并書面報告省委、省紀委和省委組織部。廳直屬單位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也要列入年度總結,并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執行情況報告廳黨組。
第七條廳紀檢組負責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廳直屬單位的領導班子違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口頭批評、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組織調整、責令負直接責任的領導人員辭職或對其免職等處理。
需要給予口頭批評、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的,由廳紀檢組具體實施;需要進行組織調整、責令負直接責任的領導人員辭職或對其免職的,由廳紀檢組會同人事教育處提出意見,經廳黨組研究決定后,由人事教育處具體實施。
第九條處級領導干部個人違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依照《規定》第十二條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其他黨紀政紀法規,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
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廳紀檢組會同人事教育處提出意見,經黨組研究決定后,由人事教育處按規定程序辦理;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由廳紀檢組會同機關黨委、人事教育處按黨紀、政紀處分的規定程序辦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本實施細則于2004年10月重新修訂施行。
附件1: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細則》,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強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抓好廳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確保廳黨組確定的全年各項目標任務的全面完成,共同維護我廳的良好形象,特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
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分工
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廳黨組書記、廳長對全廳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總責;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紀檢組長協助、支持、配合黨組書記、廳長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并對分管處室、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內容
1、黨組成員、副廳長、紀檢組長應認真學習鄧小平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科學發展觀,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廉政從政法規制度,不斷增強反腐倡廉自覺性,共同抓好全廳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保證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與勞動保障業務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2、黨組成員、副廳長、紀檢組長要堅決貫徹中紀委、省紀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共同維護廳黨組領導班子勤政廉潔的良好形象。
3、黨組成員、副廳長、紀檢組長要認真學習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自覺接受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警示教育,嚴格遵守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做勤政廉潔的帶頭人。
4、黨組成員、副廳長、紀檢組長要經常督促分管處室、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加強思想教育和監督管理,對出現的問題,應配合有關部門堅決予以糾正。
5、黨組成員、副廳長、紀檢組長要嚴格管好家屬子女和分管處室、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及身邊工作人員。
6、黨組成員、副廳長、紀檢組長要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提拔任用干部條例》選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7、認真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重大問題集體討論決定。
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責任追究
黨組成員、副廳長、紀檢組長若違反本責任書中所列內容的行為,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
四、幾點說明
1、當職務變動時,由新任者簽約。
2、此責任書一式三份,簽約人各持一份,紀檢監察室存檔一份。
3、本責任書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至下一輪簽訂《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時止。
廳黨組書記:廳黨組成員:
2005年月日2005年月日
附件2: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細則》,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強化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抓好廳機關處室、直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確保廳黨組確定的全年各項目標任務的全面完成,共同維護我廳的良好形象,特簽訂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
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分工
堅持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和一級抓一級,逐步抓落實的原則。廳黨組成員、副廳長、紀檢組長對分管處室、直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機關處室、直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處室、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
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內容
1、主要負責人應認真學習鄧小平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樹立科學發展觀,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廉政從政法規制度,認真履行“一崗雙職”,切實抓好本處室、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2、主要負責人應有計劃地組織黨員干部認真學習、及時傳達、堅決貫徹上級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將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與本處室、本單位的業務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
3、主要負責人要認真學習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自覺接受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警示教育,嚴格遵守有關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做勤政廉潔的帶頭人。
4、主要負責人應在年中、年末兩次向分管廳領導匯報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有關情況,對本處室、本單位出現的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問題,應及時報告并堅決予以糾正。
5、主要負責人應加強對黨員、干部職工的思想教育和監督管理,嚴格管好本人及家屬、子女和身邊的工作人員。
6、主要負責人應協助廳黨組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干部提拔任用干部條例》和《廳直屬事業單位干部管理權限暫行規定》選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7、主要負責人應認真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重大問題集體討論決定。
三、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責任追究
主要負責人若違反本責任書中所列內容的行為,將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和《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細則》等規定,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追究。
四、幾點說明
1、當職務變動時,由新任者續約。
2、此責任書一式三份,簽約人各持一份,紀檢監察室存檔一份。
3、本責任書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至下一輪簽訂《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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