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貸款制度

時間:2022-08-26 06: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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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貸款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省住房公積金條例》,根據《**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溫公積金管委〔**〕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實際,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和各縣(市)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

第三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工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設的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統稱管理機構)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和具體業務的辦理。

第四條**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有關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以下稱受托銀行)受管理機構的委托具體承辦我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放、回收等金融業務。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對象,必須是已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并且是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產權人或共有人。

第六條職工(以下稱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還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貸款時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以貸款時向前推移計算);

(二)、在本市范圍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其房屋座落的具體位置已明確,有關手續合法、有效,且申請時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時間在3個月以內;

(三)、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總價款30%以上(含30%)的自有資金且已落實并投入使用;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穩定的經濟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規定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以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為抵押;

(六)、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辦理抵押登記前,能提供管理機構和受托銀行認可的其他階段性擔保;

(七)、管理機構和受托銀行及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貸款額度和期限

第七條貸款額度為以下三項計算結果的最低值:

(一)、以借款人及其配偶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的最高50%的還貸比例(每月還貸本息額占工資收入的比例)計算的最高月還貸款額,從而按不同還款方式計算出的貸款額度。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房價款或修、建費用總額及評估值(兩者取低值)的最高70%的貸款比例計算的貸款限額。

(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各行政區域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

第八條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貸款金額、還款能力以及其他相關條件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0年(360個月),同時借款人最后一期還款時的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第四章貸款的擔保

第九條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時,須以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為取得貸款的擔保。如借款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直接以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抵押;如借款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還應提供貸款申請地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擁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或者由管理機構和受托銀行認可的房屋建設(開發)單位、房屋交易中介機構進行階段性擔保。

在貸款期內,經管理機構和受托銀行同意,借款人可根據實際情況變更貸款階段性擔保方式及抵押物,并按規定辦理變更擔保手續。

第十條借款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必須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依法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或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以貸款申請地其他自有住房或第三人擁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作為階段性抵押擔保的,其價值需進行評估確認,抵押率最高不得超過評估現值的70%,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必須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依法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由房屋建設(開發)單位和房屋交易中介機構提供階段性保證擔保的,房屋建設(開發)單位、房屋交易中介機構必須與管理機構簽訂合作協議并就每一借款人簽訂書面保證合同。

第五章貸款的償還方式和方法

第十三條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實行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實行按月分期還本付息。借款人可以按照下列兩種方式之一歸還貸款本息:

(一)等額本息還款方式,即貸款期內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平均償還貸款本息。計算公式為:

每月還款額=貸款金額×月利率×(1+月利率)期數÷[(1+月利率)期數-1]

其中:每月還利息額=剩余貸款本金額×月利率

每月還本金額=每月還款額-每月還利息額

(二)等額本金還款方式,即貸款期內每月確定相等的還本金額并支付利息。計算公式為:

每月還款額=每月還本金額+每月還利息額

其中:每月還本金額=貸款金額÷期數

每月還利息額=剩余貸款本金額×月利率

第十四條采取按月分期還本付息方式償還貸款的,借款人貸款時確定的每月還本付息額最高不得超過計算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的55%,最低不得低于計算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收入的30%。

第十五條借款人與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在借款合同中約定還款方式,一經確定,不得更改。

第十六條貸款統一采取由借款人委托受托銀行代扣的方法進行償還。

第六章申請貸款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七條借款人的個人資料:

(一)身份證;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或對賬單;

(三)婚姻情況證明(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等)。

第十八條借款人配偶的個人資料:

(一)身份證;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或對賬單。

第十九條借款人的其他房屋共有人(除配偶以外)的個人資料:

(一)婚姻情況證明;

(二)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證。

第二十條借款人除按上述規定提供本人、配偶及其他房屋共有人的個人資料外,還需根據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不同情況,分別向管理機構提供以下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情況資料: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1、購買預購商品房的:

(1)商品房預售(買賣、銷售)合同(已實行備案登記制度的縣(市、區)需先經備案登記);

(2)首付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據。

2、購買經濟適用房的:

(1)經濟適用房銷售(買賣)合同;

(2)首付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據;

(3)經濟適用房的審批證明。

3、購買“二手房”的:

(1)房產買賣合同;

(2)交易價格的評估報告;

(3)出賣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4)首付款或自付款的收款收據。

4、購買“房開”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存量房(現房)的:

(1)房產買賣合同;

(2)首付款或自付款收款收據;

(3)“房開”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5、購買拆遷安置房的:

(1)拆遷協議書;

(2)定位證明單及房款結算表;

(3)首付款或自付款收款收據。

6、建造、翻建住房的:

(1)土地使用證;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4)建造工程費用的預算或決算報告。

7、大修住房的:

(1)大修鑒定報告書;

(2)大修工程費用的預算或決算報告。

(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

1、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的:

(1)銷售不動產(房屋)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

(2)房屋所有權證。

2、購買“二手房”的:

(1)銷售不動產(房屋)專用發票(發票聯)或契稅證;

(2)房屋所有權證。

3、建造、翻建住房的:

(1)房屋所有權證;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復印件;

(3)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復印件;

(4)建造工程費用的預算或決算報告。

4、大修住房的:

(1)房屋所有權證;

(2)大修鑒定報告書;

(3)大修工程費用的預算報告。

第七章貸款的辦理程序

第二十一條要求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攜帶上述個人資料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資料,到管理機構填寫《**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書》向管理機構提出貸款申請。

第二十二條管理機構受理借款申請人的貸款申請時,對借款申請人的有關情況進行貸前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對借款申請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資料或有關情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但須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二十三條管理機構受理借款申請人的貸款申請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審核,并作出是否準予貸款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管理機構對經審核準予貸款的,通知借款申請人辦理貸款手續。對經審核不準予貸款的,須告知借款申請人不準予貸款的原因。

第二十五條準予貸款的,管理機構和受托銀行同借款人就貸款額度、期限、擔保方式、償還方式及月還款額進行協商和確定。

第二十六條貸款額度等經協商一致后,管理機構與受托銀行簽訂委托貸款合同,委托受托銀行向借款人貸款。同時借款人、管理機構、受托銀行、保證人及抵押人簽訂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借款人還需同受托銀行簽訂代交款項委托合同。以貸款申請地其他自有或第三人擁有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進行階段性擔保的,擔保人(抵押人)還需與管理機構另行簽訂住房抵押合同。

第二十七條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簽訂并經登記生效后,管理機構通知受托銀行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第八章貸款的提前還款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后,可提前部分或全部償還貸款,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的,應持本人身份證,填寫《**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前償還申請書》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貸款的提前還款除直接以住房公積金為還款資金來源的可以由管理機構內部劃轉以外,其他的均采用銀聯POS系統,由借款人直接持卡向管理機構刷卡還款。

第九章貸款抵押物的變更

第二十九條貸款期內,借款人要求變更貸款階段性擔保方式及抵押物的,應事先填寫《**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方式及抵押物變更申請書》向管理機構申請,經管理機構同意后,有關各方另行簽訂書面的保證合同或抵押合同,并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合同經登記生效后,管理機構才能向原擔保人或抵押人出具擔保(抵押)注銷證明。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實施辦法實施前有關規定與本實施辦法不符的,以本實施辦法為準。遇國家及我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有關政策調整時,本實施辦法亦作相應調整。

第三十一條本實施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實施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