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人員有錯問責制度

時間:2022-08-29 01: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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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人員有錯問責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依法執政,從嚴治政,在全市樹立“有錯、無為就是過,有錯、無為要問責”的理念,促進各級領導班子和機關工作人員強化責任,恪盡職守,奮發有為,推動漯河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共河南省委組織部關于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黨政領導干部試行辦法》等黨的制度規定,結合漯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有錯”行為,是指不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制度及規定程序行使職權,造成工作損失,或損害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無為”行為,是指應該履行而不履行或不及時、有效地履行規定職責,導致工作延誤、效能低下的行為;或因主觀努力不夠,工作能力與所負責任不相適應,導致工作質量差、任務完成不好的行為。

第三條對有錯、無為問責,堅持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程序合法;

(二)從嚴治黨,從嚴治政;

(三)無為必問,有錯必究;

(四)歸口管理,分級負責;

(五)問責與教育防范、促進工作相結合。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全市各級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機關及其所屬部門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和機關其他工作人員,以及經授權、委托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組織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和機關其他工作人員。

市本級問責對象主要是市管領導班子、領導干部,重點是市直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非市管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和機關其他工作人員,一般由其所在縣區、部門和單位參照本辦法進行問責。對重大、典型過錯、無為行為,也可由市級問責機構直接問責或督促問責。

雙重管理單位有錯、無為行為的責任追究,由地方黨委、政府的問責機構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問責建議。

第二章問責內容

第五條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有錯問責:

(一)不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制定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抵觸的文件、行政決定、命令,或繼續使用已廢止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或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收費和行政強制措施,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二)違法授權或委托其他組織、個人行使相關職權,或對受委托者行使職權的行為監督失控,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三)對涉及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事項,未按照法定權限、程序進行決策,或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科學論證,造成經濟損失、生態環境破壞或者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其他情形。

(四)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選人用人失察、失誤,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安全生產等實施“一票否決”的工作,被“一票否決”或連續兩次受到上級通報批評的。

(六)不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或不按規劃審批內容進行建設,甚至擅自進行違法建設,或建設工程項目存在質量問題,造成損失及不良影響的。

(七)違反規定干預土地、工程、政府采購項目招投標或金融機構信貸活動的。

(八)不按規定使用和管理財政專項資金或基金;在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虛收虛支、偷稅欠稅、亂集資、亂收費、不合規票據列支、違反“收支兩條線”規定、私設帳外帳等問題的。

(九)弄虛作假,騙取榮譽;不合理舉債搞不切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追求虛假政績的。

(十)瞞報、謊報、遲報公共突發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況;在緊急突發事件面前拖延懈怠、處置不力,造成事態惡化或不良影響的。

(十一)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武斷,或者在領導層、單位內部搬弄是非、挑撥離間,或指使、慫恿有關人員無端上訪告狀,散布謠言,制造事端,影響安定團結的。

(十二)利用職權影響將下屬工作人員或工作對象作為贏利對象,到其配偶、子女經營的實體消費,或非工作需要,與工作對象出入酒店、娛樂場所,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三)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損害公共利益、管理和服務對象合法權益,或損害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上級機關的決策部署執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無為責任:

(一)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上級機關作出的重大決定、決議,拒不執行或不認真貫徹落實的。

(二)不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影響和妨礙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正確實施的。

(三)對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導致群眾越級集體上訪或聚眾鬧事,造成不良影響,或向社會公開承諾要辦的事項無正當理由而沒有兌現的。

(四)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議案、提案、建議和批評意見,不認真辦理、答復,造成不良影響或工作損失的。

(五)對按規定應該辦理的事項不辦理,或不在規定時限內辦結,或辦理結果未達到規定要求,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六)對需與相關部門協商辦理的事項,不積極主動協商,或協商不一致時,不能提出有效解決辦法,或有職責義務配合辦理的部門,經多次協商銜接仍不配合辦理,致使久拖不決的。

(七)在市場監管、工程監管、環境保護、社會管理等方面因工作失職造成不良影響的,對影響經濟發展環境、損害投資商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制止、不查處,對行政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不受理,對應當追究責任的行政行為不進行處理的。

(八)因作風浮漂、執行不力、效能低下給公共利益、管理和服務對象權益、國家財產造成損失,或影響市委、市政府整體工作部署落實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領導班子、領導干部主觀努力不夠,工作能力不適應崗位需要,履職能力差,工作任務完成不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無為責任:

(一)工作能力不適應崗位需要,對上級政策精神缺乏理解力、執行力、創造力,未能完成市、縣區下達的年度

責任目標任務的。

(二)缺乏開拓進取精神,在年度領導班子工作實績綜合考評中,縣區、經濟開發區考核總分排序末位的,市直單位排序后兩名的,駐漯單位排序末位的。

(三)在年度考核中,領導班子民主測評綜合評價較差票達到三分之一的;領導干部民主測評不稱職票達到三分之一,經考核確屬不勝任現職的。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考核中,單位連續兩年被評為“一般”或“較差”的。在人大、政協評議、政風行風評議、依法行政考核等評議、考核中排名末位的。

(四)駕馭全局能力和組織、管理能力不強,致使本地區、本單位領導班子不團結,缺乏號召力,在干部群眾中沒有威信,或班子成員、干部隊伍中出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無正當理由或不可抗力因素,所在單位負債大幅增加,干部群眾意見大,上訪告狀多,社會評價差的。

(六)因主觀努力不夠,工作能力不適應崗位需要,履職能力差,工作任務完成不好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機關其他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制度規定的行為,應當追究過錯責任;未能勤勉盡職,應作為而不作為,或不及時、有效地履行規定的職責,或因主觀努力不夠,工作能力與所負責任不相適應,不能按質按量完成工作任務,應追究無為責任。

第三章問責方式

第九條有錯、無為行為責任分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對領導班子集體決定的有錯、無為事項進行問責時,不僅要追究領導班子集體的責任,同時還要追究領導班子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責任。

(一)對領導班子有錯、無為行為問責采取以下方式:

1、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2、誡勉談話;

3、通報批評;

4、黃牌警告;

5、調整班子;

6、集體免職。

(二)對領導干部和機關其他工作人員有錯、無為行為問責采取以下方式:

1、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2、誡勉談話;

3、函詢;

4、通報批評;

5、調整工作崗位;

6、停職;

7、降職;

8、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

9、免職。

以上問責方式可單獨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問責對象主動采取措施,承擔其應負責任的,可以視情況從輕問責。

對違反紀律和法律規定的,相應追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十條問責結果作為組織人事部門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領導班子被采用第九條(一)中1、2、3、4項方式問責的,取消該領導班子當年評先評優資格;被采用第4項方式問責的,該領導班子主要領導在一年內不得提拔使用;被采用第5、6項方式問責的,該領導班子成員一年內不得提拔使用。領導干部和機關其他工作人員被采用第九條(二)中1、2、3、4項方式問責的,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資格;被采用第5、6、7、8、9項方式問責的,一年內不得提拔使用。

第四章問責機構

第十一條成立漯河市有錯、無為問責工作領導小組,市委書記任組長,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市委常委、組織部長任副組長,市紀委副書記(監察局局長)、市委組織部分管副部長、市委宣傳部分管副部長、市信訪局局長、市財政局局長、市人事局局長、市審計局局長、市統計局局長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問責辦”),辦公室設在市委組織部,市委組織部干部監督室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工作人員從市紀委(監察局)、市委組織部、市考核辦、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信訪局、市人大常委會選工委、市政協提案委、市財政局、市人事局、市審計局、市統計局、市政府法制辦等單位抽調。

第五章問責程序

第十二條問責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受理

市問責辦接到舉報、投訴等,應及時作好登記,審查相關情況,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

(二)啟動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啟動問責程序:

1、問責辦決定受理的有錯、無為行為;

2、上級領導作出的有關指示、批示;

3、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名提出的問責建議;

4、黨委、政府督查機構,執法監督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

5、新聞媒體曝光的重大問題;

6、發生重大事故、較大群體性事件;

7、工作檢查、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8、評議、測評、考評、考核結果,及其他信息來源反映的重大問題。

(三)調查核實

按照問責原則,根據具體事項,可以責成有關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和機關其他工作人員當面匯報情況或者作出書面說明,決定啟動的,應調查核實情況,并拿出初步處理意見。

(四)問責審批

對領導班子采用第九條(一)中1、2、3、4項方式問責的,對領導干部和機關其他工作人員采用第九條(二)中1、2、3、4項方式問責的,在一個月內提出處理意見,報市有錯、無為問責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對領導班子采用第九條(一)中5、6項方式問責的,對領導干部和機關其他工作人員采用第九條(二)中5、6、7、8、9項方式問責的,在兩個月內提出處理意見,根據問題性質、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經市有錯、無為問責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報市委審查決定。

情況特別復雜的,經批準后,調查、處理時間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最長不能超過一個月。

(五)處理執行

根據市有錯、無為問責工作領導小組或市委的審批意見,依照有關規定,對問責對象嚴格進行問責,處理到位。

問責原則上按照分級負責、歸口管理的方式運作。市管干部的問責事項,一般由市問責辦直接辦理或交由有關單位辦理。科及科級以下干部原則上由各縣區、各部門、單位進行問責,但對其中的重大、典型問責事項,市問責辦也可直接啟動問責程序。對市問責辦交由有關單位辦理的問責事項,須在一個月內完成,形成書面處理意見向市問責辦報告。

第六章回避與申訴

第十三條參與問責調查處理的工作人員與問責對象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問責對象應當配合調查,提供真實情況,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調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擊報復舉報、投訴人。否則,一經發現,從重或加重處理。

第十四條被處理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處理決定的機關或其他有受理權限的單位提出復核或申訴,受理機關應在接到復核、申訴申請后的一個月內作出維持、變更或撤銷原決定的處理意見。

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問責辦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