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行政許可監督制度
時間:2022-08-29 0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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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目的]為了規范廣播電視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行為,推進廣播電視依法行政工作,維護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依法設定的由廣播電視行政機關負責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及相關程序性工作。
第三條[實施監督原則]廣播電視行政機關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許可,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情況進行監督。
上級廣播電視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下級廣播電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委托實施原則]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廣播電視行政機關不得將本實施機關的行政許可事項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托除行政機關之外的事業、企業或其他組織、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委托行政機關應當與受委托行政機關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具體事項和相關內容,并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進行監督。
受委托行政機關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對外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稱、地址、主要負責人、聯系方式以及具體委托事項。
第五條[職能部門責任]廣播電視行政機關各職能部門在行政許可的實施與監督工作中,應當按照權責明確、分工配合的原則,嚴格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優質服務。
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組織聽證、接受查閱以及許可后的監管工作。法制部門負責統一規范實施辦法,提供相關法律服務。監察部門負責行政許可的內部監督和投訴受理。
需要多個職能部門承辦的行政許可事項,由主辦部門商會辦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后,在法定期限內統一辦理。
第六條[工作人員要求]具體受理和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廣播電視事業,事業心和責任心強,工作認真細致、嚴謹扎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熟悉廣播電視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主體、條件、程序、期限和有關工作制度;
(三)具備實施廣播電視行政許可所需的知識和技能,能夠向申請人說明、解釋廣播電視行政許可事項的公示內容,并能提供準確、可靠的相關信息。
第七條[統一受理申請和統一送達決定]廣播電視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職能部門負責統一接收、登記、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及其他書面憑證,并向社會公告。
有條件采用電子政務方式辦公的,應當確定一個職能部門負責網上公布行政許可信息,受理行政許可事項。安排專人負責每日查收保存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并及時通過網絡告知、通知受理或不予受理、準予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情況。
第八條[公示內容及途徑]廣播電視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行公示義務,可在辦公場所張貼公告欄,設置電子觸摸屏,印發行政許可辦事指南,也可通過政府網站、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報刊雜志等多種途徑,公示《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如各種方式公示的內容不一致,以廣播電視行政機關的書面標準文本為準。
下列內容也應當予以公告:
(一)依法需要經檢驗、檢測、評審、特定資格考試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事項名錄、相關技術標準、技術規范及檢驗、檢測、評審結果和考試成績等;
(二)需要聽證的行政許可事項和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承辦行政許可事項的職能部門、聯系人、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
(四)處理公眾投訴、舉報的職能部門、聯系人、投訴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
(五)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情況、準予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和申辦行政許可事項的進展情況等;
(六)行政許可決定和被許可人相關信息、許可事項、許可期限等;
(七)行政許可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
(八)公眾有權查詢的材料目錄及查閱方式。
廣播電視行政許可事項已經依法變更的,應及時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第九條[格式文本提供]廣播電視行政機關應當免費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申請表等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沒有直接關系的內容。
第十條[形式審查]廣播電視行政機關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后,應當登記編號,填寫內部文書,注明收文日期,并按照下列內容進行形式審查:
(一)申請事項是否屬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
(二)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
(三)申請人是否具有不得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情形;
(四)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數量、種類及其他要求;
(五)申請材料是否有明顯的計算、書面錯誤及類似錯誤。
第十一條[申請情況處理]廣播電視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主動向申請人提出,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并請申請人簽字確認;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明確告知方式;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廣播電視行政機關無論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均應出具書面憑證。其中對于不予受理的,應當在書面憑證中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網上預受理及其處理]廣播電視行政機關提倡通過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非信函方式提出行政許可申請。
在全省廣播電視系統尚未啟用電子公章、全面實行電子政務的情況下,廣播電視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暫以加蓋申請人印章或簽字的申請材料原件為準。在出具受理該行政許可申請的書面通知之前,須請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補交申請材料原件。
第十三條[審查方式]廣播電視行政機關對受理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依照法定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申請材料反映的申請人條件是否合法;
(二)申請材料的相關內容是否真實。
經審查提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意見,應按照內部工作規程,報本機關負責人決定或者集體討論決定。
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核查情況應有書面記錄,并提交核查報告。
依法需要實施檢驗、檢測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并提交檢驗、檢測報告。
第十四條[執行上級許可事項的工作規程]依法應當先經下級廣播電視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廣播電視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下級廣播電視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審查,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廣播電視行政機關。
上級廣播電視行政機關發現下級廣播電視行政機關受理審查行政許可申請時存在不作為情況的,可以督促下級廣播電視行政機關盡快報送申請材料,也可直接受理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
第十五條[辦理期限和期限延長批準]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廣播電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應按照內部工作規程,由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延長十日,但須在前述規定期限屆滿前,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法需要根據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特定資格考試結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并提前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許可決定及相關處理]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廣播電視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如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應當同時向被許可人頒發相關證件。
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申請人對行政許可決定不服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的,由廣播電視行政機關法制部門負責受理。
第十七條[許可決定公開及查閱]廣播電視行政機關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公開。公眾要求查閱的,應當準予查閱并提供必要的條件,規范相關查閱登記手續。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機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不予公開和查閱。
第十八條[利害關系人的確定]廣播電視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行政許可具體事項的性質、許可活動的直接利益內容,采取聽取意見、經驗慣例、調查分析等方式,確定利害關系人的范圍。
第十九條[告知義務]廣播電視行政機關在審查中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系人并隨附申請書復印件。同時,應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在法定期限內進行陳述和申辯。
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廣播電視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還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條[聽取意見]廣播電視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意見。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提出的口頭或書面陳述和申辯意見,依法成立的,應當采納;不成立的,應當作出必要解釋和說明。聽取口頭陳述和申辯意見,應形成記錄,并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和有關行政許可辦理人員簽字。
第二十一條[變更許可事項]被許可人申請變更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廣播電視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廣播電視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二條[延續許可有效期]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廣播電視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廣播電視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被許可人的申請,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
第二十三條[文本簽發]廣播電視行政機關對外的行政許可文本,應當以本行政機關的名義簽發,加蓋機關印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四條[文本送達]送達行政許可文本,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直接送交有困難的,可通過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告知當事人有關決定,并在條件具備時補發正式的行政許可文本。
第二十五條[行政許可費用]廣播電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依法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主管部門核定、公布的項目和標準收取。
第二十六條[聽證范圍]下列事項應當舉行聽證: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
(二)廣播電視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三)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且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聽證告知和公告]根據第二十六條第一、二項所列事項舉行的聽證,廣播電視行政機關應事先在當地主要媒體或本行政機關網站上向社會公告。
根據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列事項,廣播電視行政機關應當在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內提出申請的二十日內組織聽證,并在舉行聽證的七日前,書面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在當地主要媒體或本行政機關網站上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聽證主持人的確定]聽證主持人應當是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熟悉該行政許可業務、作風正派的人員。具體人選名單由職能部門提出,報機關負責人同意后確定。
第二十九條[聽證程序]聽證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廣播電視行政機關應當制作聽證筆錄,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十條[對實施機關的監督]廣播電視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自檢制度,對本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進行定期統計、分析和適時評價,并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告上級廣播電視行政機關。
上級廣播電視行政機關可以通過聽取情況匯報、查閱有關文件材料、專項調查、實地檢查等方式,對下級廣播電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需要糾正的行為,應當及時提出意見,責令限期改正并可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一條[對被許可人的監督]廣播電視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從事許可活動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以書面核查為主,必要時可以采取實地檢查的方式。有關監督檢查材料、考核意見和處理結果應當立卷歸檔。對監督檢查中涉及的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條[實地檢查方式]廣播電視行政機關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實地檢查時,應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同行。
負責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在檢查前,應當出示《**省行政執法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檢查后,應當將實地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被許可人或其委托人簽字后歸檔備案。
被許可人或其委托人不簽字的,由監督檢查人員注明在場人員和拒絕簽字的原因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禁限性要求]廣播電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工作中,應當遵守公務活動的規則和紀律,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業務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牟取其他利益,不得與被許可人串通損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
第三十四條[投訴舉報]廣播電視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本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行政許可和被許可人從事許可活動的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或信箱,落實受理、核查、處理的職能部門及其人員。同時,應當為投訴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五條[許可的撤銷注銷]已經實施的行政許可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規定情形的,廣播電視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行政許可的撤銷、注銷手續。
第三十六條[立卷歸檔]廣播電視行政機關應當將實施行政許可形成的全部材料和監督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有關情況和處理結果的記錄,按照一事一卷的原則立卷歸檔。
第三十七條[法律責任追究]廣播電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追究該行政機關和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行政許可申請人有《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被許可人有《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規定情形的,廣播電視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廣播電視行政機關應當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或者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內部責任追究]廣播電視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崗位、免職等行政處分。
(一)擅自設立、更改或者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的;
(二)在依法規定的許可條件和標準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條件或限制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四)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辦理任務的;
(五)應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或吊銷行政許可證件,但未及時撤銷、吊銷、辦理注銷手續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拒絕、妨礙監督機構的監督檢查的。
能主動承認錯誤,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并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對其作出從輕、減輕或免除責任追究的決定。
當事人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第三十九條[相關事宜]本辦法相關事宜按照《行政許可法》和廣播電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本辦法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機關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生效期]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