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行政執法職能
時間:2022-09-01 1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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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權限內固定資產投資(企業投資、外商投資、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初審
(一)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初審
1、能源交通類項目核準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二項:“規范政府核準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并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范的核準制度,明確核準的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并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2、工業類項目核準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二項:“規范政府核準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并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范的核準制度,明確核準的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并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3、城市建設類項目核準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二項:“規范政府核準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并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范的核準制度,明確核準的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并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4、財貿流通類項目核準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二項:“規范政府核準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并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范的核準制度,明確核準的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并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5、社會事業類項目核準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二項:“規范政府核準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并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范的核準制度,明確核準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并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二)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初審
法律依據:
1、《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二項:“規范政府核準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準制的范圍,并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未經國務院批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
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準。對于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準。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范的核準制度,明確核準的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并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
2、《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2號)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購并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
(三)境外投資項目核準初審
法律依據:
《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1號)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法人(以下稱“投資主體”,及其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境外進行的投資(含新建、購并、參股、增資、再投資)項目的核準。”
二、國家鼓勵發展的內資項目確認初審
法律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辦理內資項目國家鼓勵發展的內外資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規劃[**]900號)第一款:“本通知適用于下列符合《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投資項目(以下簡稱內資項目)的免稅確認工作。具體范圍包括:
(一)國務院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的內資項目;
(二)原國家計委和原國家經貿委批準的內資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
(三)按《國家計委關于取消部分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計辦[2001]2440號)規定,由有關單位批準的限額以上內資基本建設項目;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經貿委授權或委托有關單位批準的限額以上內資項目;
(五)國務院授權具有限額以下項目審批權、但無出具免稅確認書資格的有關企業批準的限額以下內資項目;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內資項目。”
三、內資企業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初審
法律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辦理技術改造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規劃[**]2105號)第一款:“所有限額以上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包括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授權或委托有關單位批準的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出具工作,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
其他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包括有限額以下項目審批權限的國家試點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以下簡稱有關企業集團)審批的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出具工作,由省級經貿委辦理;地方機構改革后,有關職能已轉入發展改革委的,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的確認職責不得向下或橫向轉移。”
四、國家鼓勵發展的外資項目確認初審
法律依據:
1、《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
2、《關于落實國務院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計規劃[1998]250號)第二條:“外商投資項目要執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利用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國際金融項目(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農業發展基金)貸款項目進口的自用設備、以及加工貿易外商提供的不作價進口設備,除《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所列商品外,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其他項目(包括利用國外商業貸款項目)一律執行《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
五、外資企業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初審
法律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辦理技術改造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規劃[**]2105號)第一款:“所有限額以上技術改造投資項目,包括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授權或委托有關單位批準的限額以上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出具工作,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
其他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包括有限額以下項目審批權限的國家試點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以下簡稱有關企業集團)審批的限額以下技術改造項目,《符合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出具工作,由省級經貿委辦理;地方機構改革后,有關職能已轉入發展改革委的,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辦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發展改革委、經貿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的確認職責不得向下或橫向轉移。”
六、國有土地儲備項目備案初審
法律依據:
《**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土地儲備制度的通知》第一款:“土地儲備的范圍:
(一)應依法收回的國有土地。主要包括:用地單位已經撤銷或者遷移的;破產企業的;舊城改造的;未經原批準機關同意,連續兩年未使用的;土地使用者擅自改變土地用途,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土地使用者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期限,滿兩年未動工開發的;土地使用者違反出讓合同規定,依法解除出讓合同的;違法占地建設,依法沒收的;長期閑置荒廢的;市內4區無主的;其他可以依法收回的土地等。
(二)可收購的國有土地。主要包括:因公共利益或政府特殊需要,將出讓的土地使用權作價收購的國有土地。
(三)在企業改制、舊城改造、污染企業外遷,城市規劃調整中可置換的土地。
(四)征用的集體土地和政府代征的土地。”
七、城市建設類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三項:“健全備案制。對于《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八、能源交通類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三項:“健全備案制。對于《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九、工業類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三項:“健全備案制。對于《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十、財貿流通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三項:“健全備案制。對于《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十一、社會事業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三項:“健全備案制。對于《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十二、高技術項目(含產業化項目、重大裝備和產業技術開發項目、信息化項目、創新能力項目及其他高技術項目)備案初審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第二款第三項:“健全備案制。對于《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
十三、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產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產品認定初審
法律依據:
《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青經資源[**]160號)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是指對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的企業(分廠、車間)或者資源綜合利用產品、項目的認定。”
《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青經資源[**]160號)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申請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
十四、區內集貿市場開辦、變更、注銷的初審
法律依據:
1、《城鄉集市貿易管理辦法》(國發〔1983〕17號)第三條第二款:“為了協調、組織有關部門管好集市,當地人民政府可根據具體情況,在需要設立基層市場管理委員會的城鄉集市,由集市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鄉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主持,組織工商行政管理、商業、供銷、糧食、公安、稅務、物價、衛生、計量、農業、城建等有關部門建立基層市場管理委員會,監督、檢查有關政策執行情況,規劃市場建設,共同管好市場。”
2、《山東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行使職能,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集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3、《**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開辦集貿市場,開辦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商品流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到市場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4、《**市集貿市場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集貿市場因變更負責人、遷移、合并、分立、撤銷等,需改變集貿市場登記注冊事項的,開辦者應當在做出相關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登記注冊機關申請變更或注冊登記。”
十五、區屬企業改制(分立、出售、破產、重組)
法律依據:
1、《**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規范發展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試行意見〉的通知》(青政發〔1998〕48號)第五條:“政府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股份合作制企業進行管理。**市市屬中小型企業改為股份合作制的,由**市體改委分別會同**市經委、財委、建委等部門審批;各區、市屬企業改為股份合作制的,分別由各區、市體改部門審批,報**市體改委備案。新設立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審批,按上述規定執行。”
2、《**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市屬中小型國有工業企業產權出售試行意見的通知》(青政發〔1998〕109號)第二條第五款:“企業提出出售申請和出售協議書,經出售方報市經委初審并下達同意實施產權出售的批復,此批復同時抄送市體改委、外經貿委、財政局、國資局、地稅局、國稅局、人民銀行、土地局、房產局、工商局、勞動局等部門。企業與出售方意見不一致時,可由企業直報市企業改革與組織結構調整領導小組協調解決。”
3、《**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市屬中小型國有工業企業產權出售試行意見的通知》(青政發〔1998〕109號第七條第三十二款:“市屬集體所有制中小型工業企業、各區、市屬中小型企業,市財貿、建設等系統中小型企業,出售企業產權,可參照本意見執行。”
4、《**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市內四區區屬企業改革工作的意見》(青政發〔2001〕121號)
5、《**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青政發〔2002〕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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