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經濟黨組織制度
時間:2022-09-01 10:50:00
導語:新型經濟黨組織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新型經濟社會組織黨組織建設,擴大黨對新型經濟社會組織的覆蓋面,增強黨組織的影響力和滲透力,促進我區新型經濟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新型經濟社會組織黨組織是黨在新型經濟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執行《黨章》規定的黨的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是職工群眾和各項工作的政治核心,對新型經濟社會組織的發展起著幫助、促進、監督和協調作用。
第三條新型經濟社會組織黨組織必須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促進新型經濟社會組織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為著力點,堅持圍繞生產、經營、管理開展黨的工作,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努力提高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第四條新型經濟組織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新型社會組織是指社會團體、社會力量舉辦學校、民辦非企業和中介組織。
第二章黨組織設置
第五條凡是具備建立黨組織條件的新型經濟社會組織,都要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及時建立黨組織。
第六條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生產經營比較穩定的新型經濟社會組織,應獨立建立黨組織。其中,黨員人數3人以上、50人以下的,應建立黨支部或支部委員會;黨員人數超過50人、不足100人的,應建立黨的總支部委員會;黨員人數超過100人的,報經區委同意,可建立黨的基層委員會。
第七條黨員人數不足3人的新型經濟社會組織,可采取聯合組建、歸口管理等辦法建立黨組織。對僅有個別黨員或沒有黨員的,上級黨組織可通過人才市場、勞動力市場,把大中專畢業生、復退軍人以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中的黨員推薦到新型經濟社會組織中工作,也可按照區委組織部《關于建立新型經濟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指導員制度的意見》,向暫不具備建立黨組織條件的新型經濟社會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指導員可以一人一企、也可以一人數企;可以是專職的,也可以是兼職的,幫助新型經濟社會組織先行建立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等群眾組織,做好入黨積極分子培養和發展黨員工作,為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在新型經濟社會組織建立黨組織后,黨建工作指導員可按規定程序擔任黨組織負責人,也可撤回,具體由上級黨組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八條新型經濟社會組織黨組織的建立要嚴格按照程序審批。黨組織的組建、撤消、變更必須報上一級黨組織批準;原國家、集體所有的企業轉制之后,黨組織應與企業轉制同步續建;社團、民辦非企業、社會力量辦學、中介組織等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由區民間組織管理局、區教育體育局和主管部門黨組織具體負責抓好落實。
第九條個體、私營企業中的獨立黨組織、聯合黨組織由其經營所在地的街道黨工委下屬新型經濟社會組織黨總支統一領導,實行屬地化管理;暫時未納入個體、私營企業黨組織管理的黨員,其組織關系可掛靠在街道政工科聯合黨支部,也可掛靠在所在社區黨組織。外商獨資企業中的黨組織,由區外經局黨工委負責管理;暫時未納入外商獨資企業黨組織管理的黨員,其組織關系可掛靠在外經局黨工委下設的黨支部。中外合資合作企業中的黨組織,由中方投資單位黨組織負責管理;暫時未納入中外合資合作企業黨組織管理的黨員,其組織關系可掛靠在中方投資單位黨組織。原國家、集體所有的企業、學校和民間組織轉制后,其黨組織隸屬關系暫時不變。民間組織黨組織的管理要以條為主、條管與塊管相結合。社會團體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由區民間組織管理局負責。社會力量舉辦學校黨組織由區教育體育局負責管理,并領導其工作。
第三章黨組織的職責
第十條新型經濟組織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監督新型經濟組織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照章納稅。
(二)對新型經濟組織改革發展和經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關心、支持和促進新型經濟組織健康發展。
(三)加強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做好發展黨員工作,發揮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
(四)做好新型經濟組織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職工自覺抵制各種腐朽思想的侵蝕,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五)協調新型經濟組織內部關系,堅持原則,化解矛盾,依法維護國家、新型經濟組織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搞好合作共事。
(六)領導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支持它們按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積極開展工作。
(七)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新型社會組織黨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執行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決定。
(二)支持新型社會組織及其負責人按照有關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積極探索符合新型社會組織特點的黨組織活動方式和工作方法,做好黨員教育、管理、監督工作,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四)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和所在地黨組織的領導,定期匯報工作,重大問題及時請示匯報。
第四章黨組織書記
第十二條按照《黨章》和上級有關規定,新型經濟社會組織黨組織書記從新型經濟社會組織黨員中推選產生;也可由上級黨委視情況先行任命,待條件成熟后,再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新型經濟社會組織黨組織書記的基本條件是:具有較強的黨性觀念和較高的政治素質,具有一定的黨務工作經驗和組織協調能力;身體健康,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四條新型經濟社會組織黨組織書記負責黨(總)支部的日常工作,負責召集黨(總)支部委員會議和黨員大會,保證上級黨組織的決定、黨員大會和黨(總)支部決議在新型經濟社會組織中的貫徹執行。
第五章黨員隊伍
第十五條黨組織教育管理的對象是:
(一)黨組織關系已轉入新型經濟社會組織中的黨員。
(二)黨組織關系尚未轉入新型經濟社會組織,但持有黨員關系介紹信或《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
第十六條黨員教育管理。黨支部要建好黨員活動室和黨員電化教育播放點,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組織黨員學習政治理論、科技文化和業務知識,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技能,教育黨員在各自崗位上充分發揮先鋒模范作用。
第十七條加強對黨員組織關系的管理。在新型經濟社會組織工作半年以上的外來黨員,應將組織關系轉移到所在單位黨組織。不能轉移正式關系的,包括從事臨時性、季節性工作的黨員,應持《流動黨員活動證》或黨員證明信,參加所在單位黨組織活動。
第十八條發展黨員工作。要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把發展黨員的重點放在企業生產經營、科技骨干和一線優秀工人上,對有50名以上職工而沒有黨員的新型經濟社會組織,要加強指導,重點幫助,采取由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辦法,有計劃地做好入黨積極分子培養和發展黨員工作。
發展黨員必須根據《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的要求,堅持標準,嚴格程序,把好質量關。要立足于培養教育,把培訓入黨積極分子與加強職工教育結合起來。要指導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做好推薦優秀職工、優秀團員作為發展對象的工作,擴大入黨積極分子的來源。新型經濟社會組織黨組織發展黨員,必須由上級黨委審批。對外地員工要求入黨的,一般應連續工作兩年以上,并征求其原籍所在地黨組織的意見。
發展黨員工作要實行公示制,公示期限為7天。發展黨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或黨委)委員的直系親屬入黨,應報上級黨委預審,然后根據預審結果,辦理有關手續。預審不合格者,不得發展入黨。
發展黨員工作要實行考試制。新型經濟社會組織中發展的新黨員,必須參加由區委組織部舉辦的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班,成績不合格者,不得發展入黨。
第十九條黨組織活動。黨組織要嚴格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在新型經濟社會組織中開展“五促五帶”活動(即通過發揮黨組織作用,促進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促進精神文明建設,促進職工素質的提高,促進新型經濟社會組織依法經營,促進新型經濟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引導黨員帶頭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帶頭做思想政治工作和群眾工作,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帶頭遵紀守法;帶頭完成生產經營等各項工作任務;帶頭學習科技文化)和“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活動。在活動形式上要體現自身特點,堅持“業余、小型、靈活、實效”的原則,把黨組織的活動與生產經營結合起來;在活動時間上,堅持班上與班下相結合,除了必須集中的重要活動外,盡可能少占或不占生產經營時間,多利用空隙時間、節假日和企業停工停產時間開展活動;在活動內容上,堅持與生產經營相結合,要把黨內學習教育活動與文化活動、管理活動和黨員牽頭組織的技術攻關、產品銷售等活動結合起來。
第二十條加強對黨費的收繳和管理。新入黨的黨員,應在黨委批準為預備黨員后,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開始繳納黨費。黨員交納黨費,具體按中共中央組織部下發的《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執行。黨費收繳以黨支部為單位,黨支部要按規定將黨費上交上級黨組織。
第六章黨組織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條“”制度。
支部黨員大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可同黨日活動結合進行。支部黨員大會由書記或副書記召集主持,有表決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黨員人數的半數時,會議才能召開。支部大會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制定本支部的工作計劃和措施,向全體黨員報告工作,研究確定本支部的重大問題。
支部委員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遇緊急事情需要研究,可隨時召開。支委會由書記或副書記召集并主持。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會議才能召開。會議的主要內容是研究貫徹上級黨組織和支部黨員大會決議的意見,提出和確定本支部的工作及有關事項等。
黨小組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開好黨小組會要注意抓住四個環節:一是會前要與黨支部溝通,確定內容、方法,通知黨員做好準備;二是抓住中心內容討論,力求統一思想;三是明確責任,及時督促、檢查議定內容;四是做好記錄,向支部匯報。
黨課一般每年不少于兩次。主要內容是學習黨的基本知識,也可根據形勢的需要和黨員的思想實際確定,黨課的方式可靈活多樣。
第二十二條黨內選舉制度。新型經濟社會組織黨支部每屆任期兩年。如有特殊情況,確需推遲或提前進行換屆選舉的,要報上級黨組織批準。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換屆選舉時,應召開黨員大會,由上屆支部委員會主持。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黨員人數的4/5時,會議有效。支部換屆選舉采取差額選舉的辦法進行,選舉時應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定的有關程序進行,選舉結果須報上級黨委審查批準。
第二十三條黨員民主評議制度。以支部為單位每年開展一次黨員民主評議活動,時間可放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評議采取黨內外結合的方式,在黨內民主測評與黨外職工代表測評的基礎上,再進行黨內評議。評議時,首先由每個黨員進行自評,然后黨員之間進行互評。
支委會根據評議結果,對每個黨員進行定格,確定等次。評議結果分合格、不合格二個檔次,對評議為不合格的黨員,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談話教育、限期改正、勸退、除名等組織處理意見。
第二十四條黨員聯系職工制度。黨支部要開展黨員聯系職工活動,使每一位黨員都有1—2個聯系對象。聯系的重點對象為:入黨積極分子、困難職工、幫教對象等。聯系的內容為: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幫助聯系對象解決好生產和生活中的實際困難;掌握他們的思想情況,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時向黨組織反饋聯系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第七章對黨組織的領導和指導
第二十五條區委新型經濟社會組織黨的建設聯席會議定期聽取新型經濟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匯報,研究和部署全區新型經濟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各主管單位、部門要結合工作職責,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發現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和推廣工作經驗。
第二十六條各街道黨工委要建立街道新型經濟社會組織黨的建設聯席會議分會例會制度,把新型經濟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創造良好的投資和發展環境,促進新型經濟社會組織經濟的發展。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則由**區委新型經濟社會組織黨的建設聯席會議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規則自之日起施行。
精品范文
10新型護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