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統計登記制度
時間:2022-09-03 0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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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及時、準確、全面掌握固定資產投資新開工項目和竣工項目情況,根據國統字〔1996〕249號文和《山東省統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計劃總投資(或實際需要總投資)在2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和房地產建設項目,均應依照本實施辦法辦理開工統計登記和竣工統計登記。
第三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工和竣工統計登記的主管機關是縣以上人民政府統計部門。
凡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論其經濟類型、隸屬關系、規模大小,均應向建設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辦理開工和竣工統計登記手續。
濟南鐵路局、省黃河河務局系統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跨地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在山東省統計局辦理開工統計登記和竣工統計登記。
第四條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之前,必須到統計部門辦理開工統計登記;建設項目全部建成投產并完成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在一個月內到統計部門辦理竣工統計登記。
第五條建設單位到統計部門辦理開工統計登記,需攜帶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批準文件、項目預算等材料,并填寫《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工統計登記表》,經審查后發給《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竣工統計登記證》。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工統計登記表》一式二份,經統計部門審查蓋章后,一份由統計部門存檔,一份由建設單位留存。
第六條建設單位辦理竣工統計登記,需攜帶《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竣工統計登記證》和項目竣工驗收報告書、驗收鑒定書及其他主要驗收資料,經統計部門審查后,填寫《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統計登記表》。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竣工統計登記表》一式二份,經統計部門審查蓋章后,一份由統計部門存檔,一份由建設單位留存。
第七條建設單位辦理開工統計登記后,應同時指定專人負責投資統計工作,由統計部門負責向其宣講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報表制度,并發放投資統計基層報表、統計臺賬及有關業務資料。
從事投資統計的人員,必須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統計工作。
項目投資統計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統計報表制度,按時向統計部門報送固定資產投資統計報表。統計人員如有調動,應當及時選配合適人員接替,統計工作不得中斷。
第八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竣工統計登記證》是建設項目已辦理開工統計登記和竣工統計登記的有效證件,各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有權隨時對其進行查驗。
建設單位要加強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竣工統計登記證》的管理,一旦丟失,應立即到統計部門補辦。
第九條不按規定辦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工和竣工統計登記或不如實申報登記的,依照《山東省統計管理條例》的規定,以拒報統計資料或虛報、瞞報統計資料論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警告、通報批評、處伍千元至伍萬元罰款,并責令其在限期內補辦登記;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照《關于統計違法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十條本實施辦法由山東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實施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原《山東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新開工和竣工統計登記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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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竣工驗收審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