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風廉政人事責任制

時間:2022-09-03 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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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風廉政人事責任制

為貫徹落實區《關于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實施辦法》,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的責任主體是局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及成員。小組組長對全局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其他成員對各自的分管工作及小組組長的廉政建設負責。

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堅持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立足教育,著眼防范;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三、黨風廉政建設的主要職責目標是:

(一)貫徹落實區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職責范圍內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我局黨風廉政建設制度規定,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黨員干部學習鄧小平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學習黨風廉政法規制度,進行黨性黨紀和廉政教育;

(三)嚴格按照規定選拔任用科級干部;嚴格按照規定調出、調入人員;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格按照規定套改、審核工資,防止出現不良現象。

(四)履行監督職責,對本單位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

(五)切實改進工作作風,認真處理各種來信來訪,認真解決和處理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

四、每年年初,根據區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年度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我局責任目標并進行分解。

五、出現下列情況,予以責任追究:

(一)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部署和要求不傳達、不貫徹,對工作中出現的各種情況不研究、不部署、不解決,導致發生嚴重腐敗現象或不正之風的;

(二)對責任制不落實,致使責任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問題突出的;

(三)不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辦事,選人、用人違反有關規定或嚴重失職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或對有關部門提出的黨風政風方面的整改意見不及時處理糾正,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因領導不力,沒有完成黨風廉政建設年度責任目標和任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在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中有其他失職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