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級統計基礎條例

時間:2022-09-11 0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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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級統計基礎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鄉級統計基礎建設,逐步實現鄉級統計管理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確保統計源頭數據質量,充分發揮統計信息、咨詢和監督職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省統計管理監督條例》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省行政區域內的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

第三條鄉級統計基礎工作規范的主要內容包括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數據采集、數據審核與上報、原始記錄與統計臺帳、統計服務與資料管理等。

第二章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四條鄉級統計是政府統計的重要組成部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置統計機構,指定統計機構負責人,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工作。

第五條根據鄉鎮(街道)人口規模的大小,配備鄉級統計機構工作人員。5萬人口以下的鄉鎮(街道)專、兼職統計人員不得少于2名,其中至少有1名專職統計人員;5萬人口以上的鄉鎮(街道)專職統計人員不得少于2名。村(居)民委員會應指定專人負責本區域內的統計工作。

第六條鄉級統計機構工作人員須取得《統計從業人員資格證》,實行持證上崗。

第七條鄉級統計機構工作人員應當保持穩定,不得隨意變動。確需調整和變動的,應當征得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同意。

第八條鄉級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各項統計報表制度、統計標準,完成國家和地方布置的各項統計調查任務。

(二)按照上級統計部門要求,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轄區基本統計資料。

(三)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內統計基礎建設,組織本轄區內統計業務工作,向當地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供統計信息和咨詢建議。

(四)負責組織開展本轄區內基本單位調查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單位名錄庫,并進行動態管理和維護,保持名錄庫規范、準確、完整。

(五)負責組織開展轄區內統計普法宣傳教育活動,積極配合上級統計部門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

第九條鄉級統計機構工作人員要積極參加上級統計部門組織的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自身業務素質。

第十條鄉級統計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恪守統計職業道德,做到:忠誠統計,樂于奉獻;實事求是,不出假數;依法統計,嚴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務社會。

第三章基礎條件

第十一條鄉級統計機構要具備開展日常工作所需的辦公條件:有獨立的辦公場所;有醒目的統計機構標示牌;有統計機構專用公章;有齊全的辦公桌椅、資料柜等;有電話機、傳真機等基本通訊設備。

第十二條鄉級統計機構應配備適應工作需要的專用計算機設備,加強信息化網絡建設,實現省、市、縣、鄉四級統計網絡互連互通,做到統計資料網上傳輸,逐步實現統計信息采集、處理、傳輸、應用和管理現代化。

第十三條鄉級統計機構各項工作經費和調查經費支出,統一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章數據采集

第十四條鄉級統計機構和工作人員要按照統計調查制度(方案)的規定依法采集數據,發放和收集基層單位統計調查報表,科學組織開展業務培訓,保證數據來源渠道有效暢通。

第五條鄉級統計機構和工作人員對于缺報、遲報、拒報的調查單位,應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報上一級統計部門依法立案查處。

第五章數據審核與上報

第十六條鄉級統計機構要按照統計調查制度(方案)的規定對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報表進行認真的審核、查詢、訂正、錄入、匯總,數據的結構合理、正確,無邏輯性、趨勢性差錯,數據審核、查詢記錄應填寫完整。

第十七條鄉級統計機構要按照統計調查制度(方案)規定的時間、范圍、方式上報統計資料,要求以紙介質上報的統計報表干凈整潔、內容完整、簽章齊全;以磁介質或網絡傳輸、電子郵件上報的統計報表文件名規范、格式正確,無病毒。

第十八條統計數據上報后,鄉級統計機構對上級統計部門要求查詢的數據應盡快核查,及時答復。

第六章原始記錄與統計臺帳

第十九條鄉級統計機構應建立和管理各類原始記錄。

第二十條鄉級統計機構應設置統計臺帳,臺帳數據應當與相應的原始記錄及統計報表相銜接,統計臺帳應按照時間序列逐月、逐季登記,登記必須準確、及時、連續、完整。

第二十一條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的設置和管理應規范化,手工登記的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應字跡清晰工整,電子原始記錄和統計臺帳應及時、準確、安全。

第七章統計服務與資料管理

第二十二條鄉級統計機構對于鄉級重要統計數據,須經上一級統計部門審核確認反饋后,方可對外提供、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鄉級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必須執行國家有關統計資料保密管理規定,加強對統計資料保密管理。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私人、家庭的統計資料,必須保密,不得泄露。

第二十四條鄉級統計機構應廣泛收集各類統計資料,加強統計資料的開發和利用,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分析,圍繞黨和國家重大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圍繞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為黨政領導和社會公眾提供統計分析服務。

第二十五條鄉級統計機構應建立和完善統計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對統計調查取得的各種原始資料和統計臺帳、綜合資料、統計報告、重要文件及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進行規范化管理。

第二十六條統計資料的保存時限:定期統計報表、專項調查資料、統計分析報告不低于3年;年度統計報表不低于5年;統計臺帳、普查資料、重要統計文件、重大歷史沿革統計資料等應長期保存;各種磁介質調查資料,要建立備份系統,有條件的應刻錄光盤存檔,并長期保存。

第二十七條建立和完善統計資料交接管理制度,遇機構變動、人員調整,對所保管的統計資料要辦理交接手續,防止丟失和損毀,確保統計檔案資料的連續、完整。

第八章統計機構分類與考核驗收

第二十八條根據本規范,《**省鄉級統計機構規范化建設評分標準》(另行制訂)。考核驗收按照統一標準、動態監測、分級實施的辦法進行,根據評分標準,將鄉級統計機構分為三類:考評分值在80分至100分的為一類鄉級統計機構;60分至80分的為二類鄉級統計機構;60分以下的為三類鄉級統計機構。省統計局將適時對統計基礎建設成績突出的鄉級統計機構進行表彰獎勵。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規范由**省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