靈活就業醫保制度

時間:2022-09-12 06: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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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就業醫保制度

為完善我縣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障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鼓勵勞動者采取多種形式自謀職業,根據勞動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勞社廳發[2003]10號),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適用范圍

具有我縣城鎮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人員以及失地轉城人員(以下簡稱被保險人),可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社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適用本辦法。

靈活就業人員是指個體工商戶雇主和雇工,以及從事非全日制、非固定單位、臨時性和彈性工作等形式就業人員、自由職業者。

二、參保辦法

被保險人均應按本辦法之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按時足

額繳納醫療保險費。由本人持個人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有關資料到縣勞動保障事務服務中心(就業局四樓)辦理參保手續。

三、繳費標準及辦法

(一)被保險人在法定就業年齡內的(男性:16至60周

歲,女性:16至50周歲),由本人按我縣上年度職工最低繳費基數5.5%的比例逐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有雇主的靈活就業人員所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原則上由雇主和雇工共同承擔,雇主和雇工分別承擔4%和1.5%,也可由雙方協商解決。無雇主者由靈活就業人員獨自承擔繳費。

(二)本辦法實施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被保險人,本人申辦時應按我縣上年度最低繳費基數的5.5%比例一次性補足15年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本辦法實施前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社會化管理的退休人員,本人申辦基本醫療保險時應按我縣上年度最低繳費基數的5.5%比例一次性補繳15年基本醫療保險費。

(四)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還應按規定由本人按每人每月20元的標準繳納基本醫療保險統籌補充金。

(五)被保險人在參加我縣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必須參加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金按每人每月8元的標準繳納。

(六)本辦法規定需要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應同時按規定年限補繳醫療救助金。

(七)原則上醫療保險費在每年七月一次性繳清,一次性繳費有困難的,可以按月繳納。

四、待遇支付辦法

(一)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不建立個人賬戶。

(二)被保險人按本辦法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連續繳費期滿6個月后,可按本縣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享受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包括住院、補充醫療保險等。但以下十大類疾病:冠狀動脈旁路手術、腦中風、慢性腎衰竭(尿毒癥)、癌癥、心臟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重大組織置換手術、暴發性肝炎、主動脈手術除外。);連續繳費滿12個月后被保險人享受除個人賬戶外的全部醫療保險待遇。

(三)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被保險人,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后,3個月內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續保手續,可從繳費次月起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待遇。逾期辦理的,視作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四)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繼續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領取期滿后,3個月內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續保手續,可從繳費次月起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待遇。逾期辦理的,視作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五)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沒有繼續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失業人員,領取期滿后,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辦理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續保手續時,視同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六)退休人員只要按照本辦法規定認真履行各項繳費義務,即可按規定終身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七)各項醫療待遇支付程序及標準按《五河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試行)》(五政[2000]33號)規定執行,具體由縣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負責辦理。

五、欠繳費處理辦法

(一)被保險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后欠繳費的,從欠繳費

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被保險人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不滿6個月的,發

生欠繳費,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自行停止。重新參保的,視同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三)被保險人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連續繳費期滿6個月后,發生欠繳費在3個月內補足繳費的,從補繳費次月起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待遇;欠繳費超過3個月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自行停止。重新參保時,視同首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四)被保險人參保后因不可抗力、出國(境)、法規政策變更中斷繳費的,從中斷次月起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中斷原因消除后,應及時申報繳費,從繳費次月起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待遇,未及時申報繳費的,按欠費處理。

被保險人因疾病和突發事件喪失繳費能力或無法履行繳費義務的,可申請暫停繳費,經調查屬實的,視同中斷繳費。

(五)在本辦法實施之日以前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并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須從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未在規定時間辦理參保手續的,補辦時須補繳保費至本辦法實施之日。同時本辦法實施之日之前的繳費不計入連續繳費時間。

(六)本辦法實施后,新成長勞動力須在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的同時辦理基本醫療保險,未按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的,補辦時應補繳至養老保險參保之日。

(七)欠費期間及補繳期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承擔。

六、被保險人按本辦法個人自愿繳費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期間重新就業的,就業期間應由用人單位負責按規定辦理參保和繳費。以后失業時,可按本辦法繼續繳費和享受待遇,前后繳費年限可合并計算。

七、本辦法自2007年元月1日起,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中未提及的基本醫療保險問題,均按我縣現行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