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條例

時間:2022-09-17 0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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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條例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完善干部監督協調機制,增強監督合力,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全面、準確地掌握干部現實表現情況,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能是圍繞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研究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1)學習關于加強干部監督工作的政策規定及有關文件,結合實際,研究貫徹落實的意見,討論我區擬出臺的有關干部監督工作的制度、規定;

(2)通報縣處級、廳級干部在廉政建設、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思想作風等方面的問題,縣處級、廳級干部違紀、違法案件已查處情況和違反組織、人事、財經工作紀律的情況;

(3)通報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普遍性的問題,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

(4)交流加強干部監督管理的做法和經驗,分析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辦法;

(5)協調涉及多部門參加的工作;

(6)其他需要研究的問題。

第三條干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的成員單位由自治區紀委(監察廳)、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黨委巡視工作辦公室、自治區人事廳、審計廳、信訪局等部門組成。各部門有關領導為聯席會議成員。根據工作需要,有關單位可列席參加。

第四條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負責聯席會議工作的組織實施,組織部部長為召集人,分管部長可受部長委托主持聯席會議。

第五條干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干部監督處。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確定一個職能處室為聯絡處室,其處室負責人為干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成員。

第六條干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負責聯席會議召開時間、議題的安排,綜合整理各成員單位通報的情況,協調督促成員單位及時辦理有關事項。

第七條干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的議事程序:

(1)召開聯席會議前,各成員單位按照工作職能和業務范圍,收集整理通報交流的有關問題,將有關材料提交聯席會議辦公室,經聯席會議召集人同意后召開聯席會議。

(2)召開聯席會議時,與會人員就各自單位收集群眾反映和組織上調查處理的有關干部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等方面情況書面或口頭進行通報、交流,集體進行討論研究。

(3)聯席會議結束后,聯席會議召集人就議定的事項審定和簽發會議紀要。各成員單位根據聯席會議議定的事項分別落實所承擔的工作任務。

第八條干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九條干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在工作中發現和掌握的重大問題及重要線索,要及時告知聯席會議辦公室,以便加強工作的銜接和配合,充分發揮成員單位的監督作用,進一步形成干部監督工作的合力。

第十條各成員單位參加干部監督工作聯席會議通報工作的有關人員,要堅持實事求是、嚴謹細致的工作作風,確保收集、通報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嚴禁向無關人員泄漏聯席會議通報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