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項目運行制度
時間:2022-09-17 0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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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辦件管理,提高審批效率,方便服務對象,推動廉政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安徽省實施行政許可若干規定》、《蚌埠市行政審批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經市政府批準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和經商定在中心運行的便民服務項目,除市政府另有規定外,都按照本辦法予以辦理。
第二條入駐中心的窗口單位應根據市市委、市政府相關規定,制定服務項目管理制度,保證項目的有序管理。對在中心掛牌運行的服務項目,應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之規定,逐個編制服務《告知單》和項目運行流程圖,報經中心審核同意后在網上和辦事大廳公示。項目所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修改、收費依據和標準的變更、以及其他涉及《告知單》內容或者審批流程修改,窗口單位應提前將有關材料報中心審核確認,經批準后再行公布。已進入行政服務中心辦理的服務事項,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流程運行,所有規定在窗口完成的環節不得在其他地點進行。
第三條窗口在中心運行的項目應當實施審批主體、審批項目、法律依據、辦事程序、申報條件、申報材料、承諾時限、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辦事結果“十公開”。辦事窗口應置放每個服務項目的申請表、格式文書等示范文本,以便申請人參考查閱。
第四條窗口工作人員在項目運行過程中要按照文明服務規范的要求認真負責地接待,并依據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窗口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窗口或者行政機關申請,并按照“首問責任制”的要求,準確回答有關窗口或者行政機關的位置。
(三)申請事項屬于本窗口職權范圍的,對申請人提出的咨詢或申請事項應“一次性告知”申請條件及相關規定,并主動提供項目《告知單》;將申請事項所需的各種表格、文書等材料一次性提供給服務對象,并指導其正確把握文書表格中的有關內容。
(四)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五)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六)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窗口應當即時受理。
第五條中心窗口對申請人申請的事項,按照“六件制”管理原則辦理。所涉辦理事項、辦件人及聯系電話等信息都必須按照要求輸入到中心辦件管理系統。
(一)即辦件的辦理:凡辦事程序簡單,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可當場辦結的申請事項,由窗口工作人員即收即辦,當場辦結。辦結的即辦件當天輸入到中心辦件管理系統。
(二)承諾件的辦理:凡需要經審核、審批、論證、召開聽證會、公告或現場勘察的申請事項,窗口工作人員當場初審申報材料。申報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員即時受理,并將辦件輸入到中心辦件管理系統,打印《受理通知書》,其中第一聯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章交申請人,第二聯存窗口。
按照市委《關于深化機關效能建設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活動方案》的規定,除特殊情況報經批準的項目外,辦件承諾時限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實行超時默認制。對超過規定時限未辦理相應證、照、批文及未簽署審批意見的,視同許可同意,應無條件發放相應的證、照、批文,產生的相應責任由審批主體承擔。
(三)聯辦件的辦理:涉及2個以上窗口(單位)辦理的聯合審批事項,由責任單位窗口受理并牽頭辦理,按照《蚌埠市行政服務中心重大事項聯審聯辦制度》(蚌政辦[2001]23號)、《關于在企業登記注冊中實行“并聯審批”制度的實施辦法》(蚌行字[2001]19號)和《蚌埠市基本建設及經營性用地項目“聯審聯辦”實施辦法》(蚌政辦[2003]11號)的規定,履行各自職責。中心負責組織、協調,對中心做出的決定,有關窗口(單位)必須認真執行。責任單位(窗口)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的當日,組織協辦窗口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以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并及時將辦件輸入到中心辦件管理系統,打印《受理通知書》,其中第一聯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章交申請人,第二聯存窗口,第三聯報中心。
對重點招商引資項目實行“綠色通道”,窗口接到屬于重點招商引資項目的咨詢后應即時向中心管委會報告,由中心啟動“綠色通道”,實行無障礙審批。
實行缺席默認制。聯審單位缺席聯審會議的,視同同意聯審會意見或決定,應無條件貫徹執行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補辦件的辦理:申請人因申報材料不齊全等因素需要補充材料的申請事項,窗口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辦的全部事項,并將辦件輸入到中心辦件管理系統,打印《補辦件通知書》,其中第一聯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章交申請人,第二聯存窗口。待申請人補齊有關材料后按相應辦件程序辦理。
(五)報批件的辦理: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后報上級行政機關決定的申請事項,窗口工作人員受理后,將辦件輸入到中心辦件管理系統,打印《受理通知書》,其中第一聯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章交申請人,第二聯存窗口。窗口單位在承諾期限內完成審核上報。
(六)答復件的辦理:凡國家明令禁止以及不符合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的,或經審核、現場踏勘、專家評審、聽證、論證等程序,做出不予許可(批準)決定的,窗口應及時將辦件輸入中心辦件管理系統,打印《不予許可通知書》,實行否定報備,其中第一聯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章交申請人,第二聯存窗口,第三聯報中心。窗口單位有要求報備的同時向單位備案。
第六條服務事項辦理完畢后,窗口應當通過手機短信、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及時通知申請人。各窗口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由中心統一在網站上公布,供公眾查閱。
第七條窗口對申請人的申請事項應本著快捷、高效的原則辦理。即辦事項必須當場辦結;承諾事項應當盡量縮短承諾時限,提前辦結,并及時通知申請人;轉報事項由窗口單位負責在規定的時限內及時轉報;補辦事項的辦事時限從申請人補齊材料之日起計算;聯辦事項按照中心聯審會確定的時限執行,未召開聯審會的按照《關于在企業登記注冊中實行“并聯審批”制度的實施辦法》(蚌行字[2001]19號)和《蚌埠市基本建設及經營性用地項目“聯審聯辦”實施辦法》(蚌政辦[2003]11號)的規定執行。屬于“綠色通道”的辦件承諾時限按照“綠色通道”的規定執行。
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承諾時限內,窗口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八條窗口向申請人提供的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窗口辦理事項的所有收費都必須有國家物價主管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所有收費環節應在中心完成,收取費用必須出具合法的收費收據。
第九條本辦法由蚌埠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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