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力客運三輪車制度
時間:2022-09-17 0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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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維護道路暢通,規范經營行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依據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力客運三輪車實行租賃經營,屬地管理。區人力客運三輪車租賃經營公司(以下稱租賃公司)負責車輛租賃和經營活動,車輛所有權和經營權屬租賃公司,由從業人員承租經營。
從業人員必須與租賃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承租人必須本人經營,不得轉租、轉借他人經營。本人不愿經營的,可以申請與租賃公司解除租賃合同。車輛由租賃公司收回。
私自轉賣車輛租賃權的,轉賣行為無效,由租賃公司解除與其簽訂的租賃合同,收回車輛。
第四條從事人力客運三輪車營運,必須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輛行駛牌證、交通運管部門核發的道路運輸證、營運標志牌。
第五條承租人應當統一服裝,具體樣式由租賃公司自行確定,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人力客運三輪車不得跨區停候載客,不得駛入限制行駛路段。
第七條從7時起至20時止,人力客運三輪車不準在下列禁止營運的道路上通行或者從事營運:
勝利路(馬場湖路至緯四路)、淮河路(解放路至朝陽路)、鳳陽路(解放路至中榮街)、朝陽路(涂山路至勝利路)、涂山路(延安路至緯四路)、工農路(涂山路至淮河路)、延安路(勝利路至淮河路)、中榮街全段、中山街全段以及其他設有禁止人力客運三輪車通行標志的路段。
營運路段和禁止通行路段之間的路口可以通行。
第八條人力客運三輪車營運期間,承租人應當隨車攜帶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從業人員服務資格證和車輛管理記分卡,做到人、車、證、卡相符。
經營證件遺失的,由本人向所屬公司申請補發。
第九條人力客運三輪車實行記分管理,在一個年度內被記滿20分的,由租賃公司解除與其簽訂的租賃合同,收回車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收回行駛牌證,交通運管部門收回道路運輸證、車輛營運牌和從業人員服務資格證。
第十條車輛管理記分卡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配發,并要求隨車攜帶,分別由公安、交通和城管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本辦法進行違章記分。
交通和城管行政執法部門在記分的同時,應當將記分情況抄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登記,每季度將車輛的違章記分情況在媒體上公告一次。
第十一條人力客運三輪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止車輛運行,并在車輛管理記分卡上進行違章記分:
(一)一次記20分:1.私自轉賣車輛租賃權的;2.嚴重阻礙執法、暴力抗法、威脅執法人員人身安全、沖擊行政機關或者采取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向管理機關施壓并造成一定影響的。
(二)一次記10分:1.私自將承租車輛轉租、轉借他人營運的;2.妨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并造成一定影響的。
(三)一次記5分:1.未在核定區域內停候載客從事營運的;2.在禁行道路或者禁行時間內行駛或者營運的;3.醉酒后駕駛車輛營運的;4.在機動車道上行駛的;5.未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或者從業人員服務資格證的。
(四)一次記3分:1.在公交車站、學校門口、主干道路等地點亂停亂放,影響道路暢通的;2.占用道路聚集等客影響道路暢通的;3.未隨車攜帶車輛管理記分卡的;4.擅自改變車型、車蓬顏色或者張貼廣告的。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管部門和城管行政執法部門在各自的職責內負責實施。
第十三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意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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