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競爭上崗暫行規定
時間:2022-09-18 0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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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高等院校中層正職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推進干部工作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培養造就一支素質優良、結構合理,能夠擔當學校改革發展重任的中層領導干部隊伍,根據《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機關競爭上崗工作暫行規定》和有關法規,結合我市高校中層領導干部隊伍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競爭上崗是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方式之一。
本辦法主要適用于選拔任用高校內設的副處級機構正職領導干部及高校所屬二級機構副處級正職領導干部。
第三條通過競爭上崗選拔高校中層正職領導干部,一般在本院校內部實施。
第四條競爭上崗工作必須堅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堅持個人意愿與組織安排相結合。
第五條競爭上崗必須在核定的編制和領導職數限額內進行。
第六條競爭上崗一般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實施方案;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筆試、面試;
(四)民主測評、組織考察;
(五)討論決定;
(六)辦理任職手續。
筆試、面試與民主測評的操作程序,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高等院校中層正職領導干部競爭上崗工作在市委組織部和本單位黨委領導下進行,每次競爭上崗進行時,成立高校中層正職領導干部競爭上崗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制定方案、報名與資格審查
第八條競爭上崗應當制定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內容包括指導原則、競爭職位、任職條件、選拔范圍、方法程序(含遴選方式)、時間安排、組織領導和紀律要求等。
實施方案應當征求高校教職工的意見,由高校黨委研究后報市委組織部審批。
第九條實施方案確定后,應當將主要內容在本單位公布。
第十條參加競爭上崗人員的基本條件和資格應當符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以及競爭職位的要求。競爭職位實行聘期制的,現職副縣級干部競爭者年齡原則上應能任夠一個聘期。
第十一條報名參加競爭上崗的人員,自愿填報職位,可只報一個志愿,也可兼報其他志愿,但最多只能報兩個志愿。報名時應填寫是否服從組織安排。
在報名過程中,應當允許報名人員查詢各職位報名情況,報名人員可在規定時間內調整所報職位。每一職位報名人數原則上不能低于3人,報名人數低于3人,形不成有效競爭的職位,可不列入本次競爭上崗的范圍,允許報考該職位人員改報其他職位。對不列入本次競爭上崗職位的崗位,由高校黨委研究指定主持工作的負責人。連續兩次報名不足3人的崗位,可采取民主推薦、組織考察、高校黨委研究并報市委組織部批準的方法產生。有特殊條件要求的崗位且報名競爭不足3人的,按照有關組織程序辦理聘(任)用手續。
第十二條高校干部(人事)機構按照競爭上崗實施方案規定的條件,對報名人員資格進行初審,報競爭上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后,向全校教職工公布結果。
第三章筆試與面試
第十三條競爭上崗應當進行筆試、面試并量化計分。筆試可依據《黨政領導干部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考試大綱》命題,面試一般采取演講答辯的方式進行。筆試、面試結束后應將成績通知本人。
第十四條筆試主要測試競爭者履行競爭職位職責所必備的基本知識以及調研綜合、辦文辦事、文字表達等能力。
第十五條面試主要測試競爭者履行競爭職位職責所必備的基本素質和能力。
競爭者演講答辯時主要介紹自己的基本情況、工作經歷、競爭優勢和做好競爭職位工作的設想,并就有關問題進行答辯。
第十六條面試評委一般由組織(人事)部門和相關單位領導及專家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面試評委組成人員要實行回避制度。面試前應當對面試評委進行培訓。
第四章民主測評與組織考察
第十七條對競爭上崗人員應當進行民主測評并量化打分。民主測評結果應當通知本人。
第十八條民主測評主要對競爭者的德才表現及其對競爭職位的適應程度進行評價。參加民主測評人員為高校黨委班子成員、中層以上干部、二級機構班子成員、基層優秀教職工代表。
參加民主測評的人數必須達到應參加人數的80%以上。
第十九條民主測評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等項,每項可細分為若干要素,每個要素劃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每檔確定相應的分值,滿分為100分。
參加測評人員無記名填寫評價分數后,由競爭上崗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參加會議人員類別分類匯總計算每位競爭者的平均分數,然后按一定比例計算出每位競爭者的民主測評分數。
第二十條考察對象一般通過綜合遴選的方式擇優確定,即競爭者參加筆試、面試、民主測評各個環節,依據總分高低,按照一定比例擇優確定考察對象并公布名單以及最低入圍分數。筆試、面試成績和民主測評結果應當按照一定比例計入總分。
參加競爭的人數較多時,可通過逐輪遴選的方式擇優確定考察對象。采用逐輪遴選方式,應當公布每輪遴選入圍者的名單以及最低入圍分數。民主測評在筆試、面試之后的,可與組織考察結合進行。
確定考察對象時,可適當考慮競爭者的工作情況、平時表現情況等因素。
第二十一條對民主測評結果達不到規定分數的人員,可不列為考察對象。民主測評在筆試、面試之前的,對民主測評結果達不到規定分數的人員,可取消其參加筆試、面試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列入考察對象的人選數,應當多于競爭職位數。
第二十三條考察工作由市委組織部組織進行??疾煲獔猿值虏偶鎮湓瓌t,考察內容包括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情況及其政治業務素質與競爭職位的適應程度,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
第五章任職
第二十四條高校黨委根據競爭者筆試、面試、民主測評的結果和考察情況,提出初步意見報市委組織部,市委組織部召開部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擬任人選。
決定擬任人選職位,應當尊重本人所報志愿。必要時,在聽取本人意見的基礎上,可由組織統一調劑。對沒有合適人選的職位,可決定暫時空缺。
第二十五條對擬任人選要按規定在適當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七天)。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按照有關程序辦理聘(任)用手續。
第二十六條對通過競爭上崗任職的人員,屬于新提拔的中層正職領導干部,實行試聘(用)期制度,試聘(用)期一年。
第二十七條競爭上崗產生的中層正職領導干部實行任期目標管理,行政領導職務實行聘任制,聘期三年。
第二十八條在競爭上崗中落聘的中層正職領導干部,由高校黨委安排適當工作。
第六章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競爭上崗必須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本辦法,并遵守下列紀律:
(一)要確保競爭上崗的公開、公平、公正,不準事先內定人選;
(二)要嚴格執行競爭上崗實施方案,不準在實施過程中隨意更改;
(三)有關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準泄露考試試題、考察情況、醞釀討論情況等;
(四)面試評委組成人員要客觀公正,不準打人情分;
(五)參加考察的人員要公道正派,不準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六)參加競爭的人員要正確對待競爭,不準弄虛作假,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對競爭上崗工作中的違紀行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可宣布競爭上崗結果無效,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條競爭上崗工作必須接受上級黨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的監督,接受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接受本單位黨委和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接受干部、群眾的監督。干部、群眾對競爭上崗工作中的違紀行為,有權向黨組織或者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檢舉、申訴。受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共漯河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