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城鎮廉租房制度
時間:2022-09-18 11:36:00
導語:管理城鎮廉租房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條為建立我縣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逐步完善我縣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解決我縣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建設部《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縣城內廉租住房的建設、租賃和管理均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城區廉租住房是政府和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的社會保障職能,向本縣城區具有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經濟收入家庭,提供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條最低經濟收入家庭是指由縣民政部門確定的城區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的家庭;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居住面積在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為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
第五條本細則主要適用于大余縣南安鎮城區居民,不包括其他建制的鄉、鎮居民。
第六條縣房地產管理局是全縣管理廉租住房的部門,負責制定廉租住房的具體實施方案,組織和協調工作。
縣財政、民政、物價、稅務、公安、規劃建設、國土、監察、發改委、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以及南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街道、社區居委會,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細則。
第二章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和管理
第七條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預算安排和多渠道籌集,主要來源包括:
(一)各級財政部門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三)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城鎮廉租住房資金;
(四)經政府批準出臺轉讓廉租住房的收入;
(五)接受社會捐贈用于廉租住房建設的資金;
(六)廉租住房資金的利息收入;
(七)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廉租住房資金的管理
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項用于購建城鎮廉租住房、向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項目預算管理,縣房地產管理局安排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必須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項目支出預算,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和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城鎮廉租住房建設工程統一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實行公開招標。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年終結余,可繼續結轉下年滾存安排使用。
第九條新建廉租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第十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拔方式供應,免交行政、事業性報建費用,服務性收費按照收費標準的下限減半收取;符合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稅務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十一條廉租住房的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由物價部門會同縣房地產管理局、財政局根據維持廉租住房在預定使用期限內正常所必須支出的維修費、管理費進行測算,提出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報縣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應當與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縣政府可以根據縣城區的經濟發展水平適當調整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申請及審核
第十二條申請廉租住房的條件
(一)申請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取得3年以上(含三年)本縣南安鎮城區居民的常住戶口,家庭成員必須在縣城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和扶養關系;
(二)持有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經濟收入家庭的證明;
(三)申請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縣政府確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標準;
(四)申請家庭為無房戶,或者現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末達到縣政府租住廉租住房的面積標準;
(五)申請廉租住房,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六)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烈屬、孤老、重殘和因災導致無房的家庭,優先安排廉租住房。
第十三條申請廉租住房的程序
申請家庭應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申請人,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居委會領取《大余縣城鎮廉租住房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如實填報家庭的基本情況,并提交相關材料。
(一)家庭基本情況包括:
1、申請人及家庭其他成員(含贍養、撫養、扶養成員,下同)的姓名、性別、年齡、婚姻狀況、文化程度等;
2、申請人及家庭其他成員的經濟收入狀況;
3、申請人家庭現住房性質、位置、面積狀況等;
4、申請人家庭有烈屬、殘疾、孤老等特殊情況的說明。
(二)提供的材料包括
1、民政部門出具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2、家庭成員提供單位或南安鎮政府出具的經濟收入證明;
3、家庭成員的身份證;
4、家庭成員的戶籍證明;
5、家庭成員之間的贍養、撫養、扶養關系證明;
6、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住地街道居委會出具的現住房情況證明。證明材料中應提供的附件為:有住房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租住公房或者私房的應提供租賃合同,無房戶應當特別注明;
7、縣房管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及家庭成員的住房狀況證明;
8、其他相關證明。
第十四條受理和初審
(一)南安鎮人民政府在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向申請家庭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南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需要補齊或者補正的申請材料;申請材料齊全的,南安鎮人民政府應及時簽署意見,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全部申請資料移送縣房地產管理局;
(二)縣房地產管理局憑申請家庭填報的《申請表》和提供的材料受理其申請;
(三)縣房地產管理局自受理申請和材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會同縣民政、公安、南安鎮政府、申請人所在街道居委會,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核實申請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狀況的調查,填寫《大余縣申請廉租住房家庭調查初審表》(以下簡稱《調查初審表》),并進行初審;
(四)初審意見由“大余縣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并填入《調查初審表》初審意見欄內。
第十五條審核
縣房地產管理局會同縣民政、財政、監察、南安鎮政府等部門、鄉鎮組成審核小組,對調查、初審資料進行審核。資料齊全、程序完備、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條件的,由審核小組在《調查初審表》審核意見欄內填寫審核意見,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公示
(一)縣房地產管理局將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在申請人現居住街道居委會、工作單位公示7天,無異議的,由縣房地產管理局上報“大余縣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領導小組”。
(二)經公示有異議的,縣房地產管理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將公示和核實結果上報“大余縣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領導小組”;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七條批準和登記
(一)對公示及核實合格的家庭,縣房地產管理局填寫《大余縣城鎮廉租住房審批表》,報“大余縣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在10個工作日內由縣領導小組做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二)對準予登記的家庭實行輪候配租住房。
第十八條輪候配租
本細則所稱的配租住房,是指以低廉的租金向申請家庭出租一處符合本縣廉租住房標準的普通住房。
(一)申請家庭配租輪候順序,按照受理日期的先后確定,同一日申請的,按困難程度確定;
(二)配租家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配租方式或輪候時間的,縣房地產管理局取消其配租輪候資格,并在12個月內不得重新申請;
(三)在輪候期間,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縣房地產管理局;縣房地產管理局核實后,將核實情況報“大余縣推進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根據情況做出變更登記或者取消其本次配租和輪候資格的決定。
第十九條住房樓層、房號的確定方式
(一)準予登記的申請家庭確定后,縣房地產管理局按照其常住人口數確定承租人廉租住房戶型,通過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申請家庭租住廉租住房的樓層、房號;
(二)準予登記的申請家庭戶數少于或者等于配租廉租住房戶數時,申請家庭即為廉租住房承租人;準予登記的申請家庭戶數大于配租廉租住房戶數時,在優先安排本細則第十條第五款所列家庭的情況下,其他申請家庭通過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廉租住房的承租人;
(三)通過公開搖號確定申請家庭廉租住房的樓層、房號后,由縣房地產管理局向申請家庭發放《大余縣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通知單》。申請家庭拒絕接受《大余縣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通知單》的,視為自動放棄承租廉租住房資格;
(四)搖號落選的申請家庭,仍需安排廉租住房的,可不再提交申請及相關資料。凡已經審核符合公告申請受理條件的,由縣房地產管理局直接進行公示;已不符合申請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廉租住房承租人原系直管公房承租人的,除直接改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的以外,都應交回原直管公房。拒不交回的,取消廉租住房的承租資格。
第二十條簽約
經輪候取得租金實物配租資格的家庭,到縣房地產管理局領取《大余縣城鎮廉租住房實物配租通知書》,同廉租住房產權人簽訂《大余縣城鎮廉租住房租賃契約》。
第二十一條廉租住房的使用和管理
(一)最低收入家庭只能承租一處與居住人口面積相當的廉租住房;
(二)廉租住房承租人的家庭收入超過當年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不再屬最低收入家庭或廉租住房承租人的家庭住房情況發生變化時,承租人應在當年內向縣房地產管理局如實報告。縣房地產管理局在接到報告并核實情況后,通知承租人在6個月內退還廉租住房。承租人騰退廉租住房確有困難的,經縣房地產管理局批準,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按標準租金續租,但最長租賃期限由縣房地產管理局根據情況確定;
(三)廉租住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死亡或外遷的,與其共住的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廉租住房租賃條件的,可以續租廉租住房;如不符合條件或者已沒有配偶和共住父母、子女的,縣房地產管理局將收回住房;
(四)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已對住房進行裝修的,騰退住房時,不予補償;
(五)廉租住房的管理單位每年定期對承租戶的家庭收入情況進行核查,及時掌握變動情況;
(六)廉租住房承租人應于每年的第四季度,持縣民政部門或南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最低家庭收入家庭證明,向房地產管理局備案;
(七)廉租住房產權人應當履行維修養護義務,保證建筑結構的安全和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八)廉租住房產權人應當加強對廉租住房的產業管理,設立專門帳冊、表卡,建立住房動態擋案;
第二十二條廉租住房的合同解除
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縣房地產管理局批準可以解除合同。
(一)承租人家庭收入已連續2年超過上年全縣最低經濟收入家庭標準的;
(二)拖欠租金累計超過六個月以上的;
(三)廉租住房無故閑置三個月以上的;
(四)將廉租住房轉租、轉借給他人的;
(五)擅自將廉租住房調換或擅自改變房屋建筑結構、設施、設備和改變住房用途的;
(六)利用廉租住房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回的。
第四章經濟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廉租住房承租人違反廉租住房規定的,由縣房地產管理局書面通知承租人遷出廉租住房,并取消其3年內申請廉租住房的資格。同時,由縣房地產管理局根據《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1999年第70號令)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規定應辦理騰退廉租住房手續,如廉租住房騰退戶故意拖延逾期不辦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凡為租住廉租住房提供虛假證明,要追究直接當事人的責任,同時給予提供虛假證明的單位負責人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及處罰,情節嚴重的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房地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參與廉租住房管理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尚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黨風廉政建設實施方案
- 下一篇:學校基層組織工作規定
精品范文
8管理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