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人員調配交流制度

時間:2022-09-18 11: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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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人員調配交流制度

為加強和完善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健全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激勵、考核約束機制,促進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理流動,增強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干部隊伍活力,保證人員交流、人事調配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人事部《干部調配工作辦法》等文件的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股級(含股級)以下工作人員(不含縣委委托組織部管理的股級(含股級)以下工作人員)。

二、調配交流原則

1、堅持黨的干部路線、方針和政策,適應改革開改的需要,促進縣域經濟和其他各項事業的發展。

2、按照國家規定的編制員額和職位設置進行,保證工作人員在行業、部門之間的的合理配置。

3、堅持以工作需要為主,注意發揮專業特長,適當照顧實際困難,鼓勵和支持到基層單位、艱苦行業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

4、注重促進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合理流動,增強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干部隊伍的活力。

5、嚴格執行有關干部回避的規定。

6、嚴格執行公務員法調任有關規定。

三、調配交流范圍和條件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之間調配交流工作人員應符合下列原因之一:

1、有利于改善干部隊伍結構進行的人員調整;

2、滿足縣重點建設、縣重點工作的需要;

3、充實基層單位;

4、補充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空缺;

5、安置因單位撤銷、合并或縮減編制員額富余的人員;

6、調整現任工作與所具有的專業、特長不相適應的人員;

7、解決干部夫妻兩地分居或其他特殊困難;

8、符合政策規定的異地安置;

9、滿足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其他工作需要。

四、審批權限

1、逆向調動,外縣調入我縣,副高級職稱(含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調出我縣以及縣內交流(含系統內),由縣人事調配領導小組討論決定。

2、股級(含股級)以下工作人員、副高級職稱以下專業技術人員調出我縣,報縣人勞社保局審核,再報縣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領導同意后辦理。

3、縣委委托組織部管理的工作人員與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股級(含股級)以下工作人員之間的調動,由縣人勞社保局會同縣委組織部按照有關規定提出意見,報縣人事調配領導小組研究確定辦理。

五、調配交流程序

1、呈報:個人要求調動的,應向本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由調出單位出具《大余縣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動工作呈報表》(見附1)向縣人勞社保局呈報,調入單位應在編制限額內向編制部門呈報《機關事業單位核編申報表》;單位要求交流的,每年考核工作結束后,單位人數10人以上的可按不高于10%的比例,人數不滿10人的,可確定1個名額,向縣人勞社保局呈報交流方案和《大余縣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調配交流呈報表》(見附2),交流方案包括基本情況、交流人員名單、交流理由、交流建議。

2、審核:調出單位必須提供有關材料和證明,調入單位提供編辦核定的機關編制數、實有人數,由縣人勞社保局對單位的人員調動進行審核并提出意見。對單位要求交流的,縣人勞社保局應在統籌考慮全縣政府機關、事業單位提出的人員交流情況及各單位職位空缺情況后,提出人員交流意見。

3、審批:按審批權限進行審批。

4、辦理:由縣人勞社保局向調出單位下達調令,調出單位憑調令開出行政介紹信返回縣人勞社保局,縣人勞社保局再向調入單位主管部門開具《行政介紹信》;屬系統內調動的,縣人勞社保局向其主管部門開具《調動工作批復》,辦理調入手續。調入單位憑《行政介紹信》、《調動工作批復》到有關部門辦理編制關系、工資及其他關系轉移手續。

六、調配交流紀律

1、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組織原則和調配辦法,應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完調動手續。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完調動手續的,屬單位責任的,應追究單位領導責任;屬個人不服從組織分配的,作待崗處理,待崗期間發放生活費。

2、未按本辦法審批的,一律不得辦理有關人員調動。違反規定調入或接收人員的,一經查實,立即予以清退,并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七、其他

1、在調配交流工作中,涉及職務、工資、福利待遇等問題時,分別按國家有規定辦理。

2、本辦法由縣人勞社保局負責解釋。

3、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