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導制度

時間:2022-09-18 0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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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對教育工作的行政監督,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根據國家《教育督導暫行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鄉鎮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對全縣各級各類學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教育督導工作必須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重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公正廉潔,實行督導評估與改進教育工作相結合,促進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的提高。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縣教育督導工作。縣人民政府在縣教育文化局內設教育督導室(以下簡稱督導室),代表縣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導職權,由縣教育文化局領導,并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

第五條教育督導室負責人由教育文化局的主要負責人兼任。

第六條設專職督學。

第七條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兼職督學。

兼職督學根據縣督導室的委托進行工作,與專職督學具有同等職權。

第八條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由縣人民政府頒發督學證。

第九條督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忠誠于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熟悉有關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有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專學歷或同等學歷,從事教育工作十年以上,熟悉教育教學工作業務,有一定的教育管理經驗和寫作水平。

(四)堅持原則、公正廉潔、遵紀守法、敢說真話。

(五)身體健康。

專職督學應當接受規定的專業培訓,并經考試、考核合格。

第十條縣教育督導室負責本縣的教育督導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教育督導工作計劃和實施意見。

(二)督導鄉鎮、街道、行政村的教育工作,并組織對縣屬以下的學校進行督導評估。

(三)培訓評估人員。

(四)完成縣政府、縣教育文化局和上級教育督導機構下達的專項督導任務。

(五)完成有關教育督導的課題研究任務。

第十一條縣督導室和督學具有以下職權:

(一)督學可列席被督導單位有關教育的會議。

(二)根據工作需要,有權要求被督導單位匯報工作,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三)對被督導單位進行現場調查,發現明顯違反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建議有關部門處理。

(四)督導室有權向被督導單位提出改進工作、糾正錯誤的意見和建議。

(五)督導室應向縣人民政府、教育文化局及上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督導結果,經縣人民政府或教育文化局的同意,可向社會公布。

(六)可以對被督導單位或有關人員提出表彰獎勵,批評處分的意見或建議。

第十二條教育督導分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經常性檢查。督導室應根據縣人民政府、教育文化局或上級督導機構的決定制定督導計劃,并組織實施。

綜合督導指按照督導方案進行全面督導、評估。

專項督導指按督導提綱進行的單項或多項督導檢查。

第十三條綜合督導和專項督導應遵守以下程序:

(一)督導室應當下達綜合督導方案或專項督導提綱,并提前十五天書面通知被督導單位。

(二)被督導單位應按計劃方案、提綱進行自查,準備相應的資料。

(三)督導人員須持督學證或督導通知,按照督導方案或督導提綱對有關事項進行調查研究、督導檢查。

(四)充分聽取被督導單位和有關人員的意見并記錄在案,下達書面督導意見。

凡不符合前款第(一)、(三)項規定的,被督導單位有權拒絕檢查,并可向督導室或縣人民政府、教育文化局反映。

第十四條督學和被督導單位存在可能影響依法督導的情況,被督導單位可以提出回避請求,經縣督導室同意,督學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被督導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主動配合督導室和督學依法從事督導工作,被督導單位負責人及其有關人員不得拒絕和阻撓,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打擊報復。

被督導單位對督導意見或建議,應當采納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報告督導室。

第十六條被督導單位對督導意見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督導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督導意見的督導室申請復查,督導室應在十五天內作出復查決定;對復查意見仍有異議的,可在收到復查意見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級教育機構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對貫徹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或教育文化局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八條被督導單位及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阻撓、抗拒督導室和督學依法行使職權的;

(二)弄虛作假、逃避督導檢查的;

(三)對教育督導機構提出的正確意見和建議不采取改進措施的;

(四)阻撓他人向教育督導機構和督導人員反映情況或者打擊報復有關人員的。

(五)其他嚴重影響督導工作的。

第十九條督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督學資格,并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一)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二)絢私舞弊、影響公正督導的;

(三)違反國家有關廉政規定的;

(四)其他嚴重影響督導工作的。

第二十條教育督導機構在教育督導中發現被督導單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有權責令改正;被督導單位嚴重違反教育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或者他人觸犯被督導單位合法權益的,教育督導機構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告知教育督導機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