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大會問題暫行規定
時間:2022-09-18 05:36:00
導語:代表大會問題暫行規定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黨的代表大會制度是黨的根本制度。健全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制度,對加強黨的建設,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提高黨的戰斗力,促進四化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保證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央有關指示,
對于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若干具體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代表名額及比例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四百至七百人,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少的三百至四百人,黨員和所信黨組織較多的七百至九百人。
省轄市黨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二百至四百人,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的四百至六百人。
自治州黨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二百至五百人。
直轄市的區黨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二百至四百人。
縣(旗、市)、自治縣和省轄市的區黨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一般為二百至四百人。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的五百人左右。
代表的人選,應注意先進性和廣泛性。要盡量減少與人代會代表的交叉。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自治州、省轄市、直轄市的區黨代表大會的代表中,各級領導干部一般應占百分之七十左右,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一般應占百分之二十左右,各條戰線的先進模范人物
一般應占百分之八左右。解放軍、武警部隊等代表一般應占百分之二左右。婦女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二十。少數民族代表所占比例,按照實際情況確定。年齡在五十歲以下的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縣(旗、幣)、自治縣和省轄市的區黨代表大會的代表中,各級領導干部一般應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各類專業技術人員一般應占百分之二十左右,各條戰線的先進人物一般應占百分之十八左右。解放軍、武警部隊等代表一般應占百分之二左右。婦女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二十。少數民族代表所占比例,按照實際情況確定。年齡在四十五歲以下的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五十。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代表分配以及各方面代表的比例,由同級黨委參照本規定的限額,按黨員人數和工作需要決定,并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準。
二、代表的產生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所轄黨組織召開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選舉產生。黨的縣級以上委員會,在必要時也可召開代表會議,選舉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的代表。
上級黨委派出的代表機關,不能召開黨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這些機關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可由所在直屬機關黨組織召開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選舉產生。
黨組不能召開黨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這些單位及其直屬企事業選舉出席上級黨代表大會的代表.可采取不同辦法。有的參加直屬機關黨委召開的黨代表大會;有的參加所在地方黨委召開的黨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有的可以將代表名額直接分配到直屬企事業,由企事業黨委召開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選舉產生。
代表候選人名單,可由黨組織或選舉人提出,經過充分醞釀討論,根據多數人的意見確定。喪失工作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的同志不要列入代表候選人名單。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在選舉出席上級黨的代表大會代表時,代表候選人不限于各級黨代表大會或代表會議的代表。
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出缺時,可由原選舉單位補選。
三、代表資格的審查
審查代表資格的權力屬于黨代表大會。
黨代表大會成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代表資格的審查工作。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入選,由上屆黨委提出建議名單,提交大會預備會議舉手表決通過。
為了給代表大會審查代表資格作好準備,在代表大會召開以前,各級黨委可責成有關部門,對代表進行初步審查,如發現代表的產生不符合規定手續或代表不符合代表資格的,應及時建議原選舉單位撤換。原選舉單位來不及或不同意撤換時,應提交代表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審議.并提出意見,交代表大會審查決定。對暫時查不清的,代表大會閉會后仍可責成有關部門繼續審查,如確有問題、不夠代表資格的,要作出取消代表資格的決定。撤銷代表資格,要經原選舉單位決定,并報上級黨委批準。
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在聽取有關部門訂代表選舉和代表資格初步審查情況后,進行正式審查,然后向大會報告,提請大會審查通過。
四、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的任務
代表大會正式舉行前,由上屆黨委主持召開大會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的主要任務:
1.通過大會主席團和大會秘書長名單。
2.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名單。
3.通過代表大會議程。
4.通過有關確認事項。
五、代表大會主席團的產生及其任務
代表大會設主席團。大會主席團由上屆黨委或各代表團提名,經代表醞釀討論,確定候選人名單,提交大會預備會議舉手表決通過。
大會設秘書長一人,大會主席團設常務委員若干人。秘書長。主席團常務委員,由上屆黨委提名。秘書長的產生,在大會預備會議上舉手表決通過。主席團常務委員的產生,在大會秘書長主持的第~次主席團會議上舉手表決通過。
大會執行主席分別由大會主席團成員輪流擔任。
大會主席團必須貫徹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凡是有關會議的重大問題,都要經過主席團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它的主要任務:
1.按照大會議程主持會議。
2.組織大會的報告和討論。
3.主持大會的選舉工作。
4.組織討論通過大會的決議。
六、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名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委員和候補委員名額,一般為六十人左右,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少的五十人左右,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的八十人左右。
自治州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名額,一般為二十至三十人,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的四十人左右。
省轄市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名額,一般為四十人左右,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少的三十人左右,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的五十人左右。
直轄市的區黨委委員和候補委員,一般為二十至四十人。
縣(旗、市)、自治縣黨委委員和候補委員名額,一般為二十至三十人,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的四十人左右。
省轄市的區黨委委員和候補委員,一般為二十至三十人。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的候補委員一般占委員和候補委員總數的百分之二十左右;州、市、縣、省轄市的區黨委的候補委員一般占委員和候補委員總數的百分之十五左右。
委員、候補委員的安排,要注意年齡、知識、專業結構。應注意有熟悉經濟、文教、科技等各方面的人參加;要有一定數量的女同志。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黨委委員和候補委員中,少數民族要占適當比例。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分別由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參照本規定的限額提出意見,報上一級黨委決定。
七、顧問委員會委員名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顧問委員會委員名額,一般為四十人左右,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少的三十人左右,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的五十人左右。
中央規定設顧問委員會的省轄市顧問委員會委員名額二十至三十人。
八、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名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名額,一般為三十五人左右,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少的二十人左右,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的五十人左右。
自治州、省轄市和直轄市的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名額,一股為十五至三十人。
縣(旗、市)、自治縣、省轄市的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名額,一般為十至十五人。
九、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顧問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產生
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顧問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由上屆常委或由代表團提名,經代表醞釀討論,大會主席團集中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提交大會選舉產生。
候選人不限于本屆代表大會的代表。
黨的委員會委員出缺時,由候補委員按得票多少依次遞補.經同級黨委全會討論通過,并報上級黨委備案。
十、黨的委員會常委、書記、副書記名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常委,一般為十一人,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少的九人,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的十三人,個別省、市不超過十五人。書記一人,副書記一般為四人,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少的三人,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的五人。
自治州黨委常委,一般為六至十一人。書記一人,副書記二至三人。
省轄市黨委常委,一般為七至十一人,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的十三人。書記一人,副書記二至四人。
直轄市的區黨委常委,一般為七至十一人。書記一人,副書記二至三人。
縣(旗、市)、自治縣、省轄市的區委常委,一般為七至九人,黨員和所轄黨組織較多的十一人。書記一人,副書記二至三人。
十一、顧問委員會常委、主任、副主任名額
省、自治區、直轄市顧問委員會常委,一般九至十五人。主任一人劇主任二至三人中央規定設顧問委員會的省轄市顧問委員會常委,一般為七至十一人。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十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書記、副書記名額
省和自治區、直轄市紀律儉查委員會常委,一般為七至九人。書記一人,副書記二至三人。
省轄市、自治州、直轄市的區、縣(旗、市)、自治縣和省轄市的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一般為五至六人。書記一人,副書記一至二人。
十三、黨的委員會常委、書記、副書記,顧問委員會常委、主任、副主任,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書記、副書記的產生
黨的委員會常委、書記、副書記,顧問委員會常委、主任、副主任。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書記、副書記,分別由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顧問委員會全體會議、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黨的委員會、顧問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第一次全體會議,由代表大會主席團各委托一位委員主持。
十四、選舉辦法
代表、黨的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顧問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選舉的具體形式有兩種:一是采用預選辦法。大會主席團根據上屆黨委或代表團的意見,提出與應選人數相等的候選人參考名單,提交各代表團醞釀討論。主席團根據多數人的意見確定預選候選人名單,提交大會進行預選。主席團常委會根據預選結果提出正式候選人名單,經主席團審議提交各代表團討論通過后,進行大會正式選舉。二是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辦法進行選舉。選舉時,提出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于應選人數的百分之二十左右。選舉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對候選人的基本情況,要向選舉人進行介紹。對選舉人提出的各種質詢,要作出負責的答復。
候選人名單按姓氏筆劃為序排列。
黨委的正式委員候選人落選,列入候補委員候選入選舉。
黨的委員會常委、書記、副書記,顧問委員會常委、主任、副主任,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委、書記、副書記的選舉,由上屆黨委提出候選人名單、分別經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顧問委員會全體會議、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醞釀討論后,進行選舉。
選舉所收回的票數,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數的選舉有效;多于投票人數的選舉無效,應重新選舉。
每一選票所選的人數,等于或少于規定應選人數的有效移于規定應選人數的作廢。
大會設總監票入、監票人,在大會主席團領導下,對選舉全過程進行監督。監票人數由大會主席團確定,監票入由各代表團推選。總監票人由主席團確定,由大會通過。
計票工作人員由大會秘書處指定,在監票人領導下進行工作。
投票結束后,由監票人、計票人將投票人數和票數加以核對,作出記錄,并由監票人簽字。
選舉結果,當選人得票必須超過到會選舉人數的半數。如果得票超過半數的候選人多于應選名額時,則以得票多少為序,至取足應選名額人數為止。如遇票數相等不能確定候選人中誰當選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候選人,重新投票。得票超過半數的候選人少于應選名額時,不足的名額可以重新選舉產生。得票超過半數的候選人。接近應選名額,經大會主席團醞釀,并征得代表同意,也可不再進行選舉。
當選的代表、黨的委員會委員、顧問委員會委員、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分別按姓氏筆劃為序排列;黨的委員會候補委員按得票多少為序排列,得票相等的核姓氏筆劃為序排列;黨的委員會常委、書記、副書記,顧問委員會常委、主任、副主任,紀律檢查委員會
常委、書記、副書記,分別按上級黨委批準的排列名次排列。十五、報批手續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都要按照黨章規定按期召開黨代表大會。在特殊情況下,需要提前或延期舉行的,必須經上一級黨委批準。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召開代表大會以前,應將黨代表大會召開時間、代表名額、選舉辦法,下屆黨的委員會、顧問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常委會的名額,報上級黨委批準;委員、候補委員、常委、書記、副書記、主任、副主任的候選人預備名單,經上級黨委原則同意后,方可召開代表大會。候選人預備名單是對選舉結果的一種希望,它在最后是否有效,要由選舉的結果決定。選舉結果,委員、候補委員報上級黨委備案。常委、書記、副書記、主任、副主任,報上級黨委批準。
十六、對破壞選舉者的制裁
為了保證黨員或代表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在進行選舉過程中,絕不允許搞派別活動和非組織活動,絕不允許虛報選票數、追查選票,絕不允許進行壓制、報復等行為。如果發生違章的情況,應及時嚴肅處理。對有破壞選舉行為的人,要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處分。
- 上一篇: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
- 下一篇:干部培養選拔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