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黨員雙重生活制度

時間:2022-09-19 05:27:00

導語:國資黨員雙重生活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國資黨員雙重生活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加強和改進市國資委黨委領導班子建設,建立和完善密切聯系職工群眾的長效機制,嚴格管理市國資委機關黨員領導干部雙重組織生活,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市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實施細則(試行)》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市國資委機關實行雙重組織生活管理的人員是:市國資委黨委常務副書記、副書記、委員;市國資委黨員行政領導干部(主任、副主任、巡視員);市國資委紀委書記。

第三條本機關黨員領導干部雙重組織生活,是指第二條所列人員既要參加市國資委黨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還要參加自己所在黨支部、黨小組的組織生活。

第四條任何黨員領導干部無論職務高低,在政治上和其他黨員一律平等,必須編入機關黨委的一個支部、小組,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

第二章雙重組織生活會的管理

第五條市國資委機關實施黨員領導干部雙重組織生活制度,由市國資委黨委負全面領導責任,堅持實行嚴格管理。市國資委黨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接受市紀委、市委組織部的管理和指導,并接受市直機關黨工委、紀工委的檢查及監督;委黨員領導干部參加黨支部、黨小組組織生活,由市國資委機關黨委負責管理,接受市國資委黨委指導。

第六條市國資委機關黨員領導干部雙重組織生活管理的責任分工是:

一、市國資委黨委常務副書記、市國資委主任是第一責任人,對實施黨員領導干部雙重組織生活制度負總責,對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黨員領導干部參加雙重組織生活負領導責任,也是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主持人。

二、市國資委黨委副書記兼機關黨委書記,對黨員領導干部雙重組織生活的實施和管理負直接領導責任,并對黨員領導干部參加黨支部、黨小組組織生活的情況負直接領導責任。

三、市國資委黨委黨建工作處(組織處),負責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具體承辦;紀檢部門、黨委辦公室和機關黨委參與配合,協同黨建工作處辦理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有關事項。

四、市國資委機關黨委所屬黨支部,負責對編入本支部的委黨員領導干部參加黨支部、黨小組組織生活的具體承辦;機關紀委定期檢查委黨員領導干部參加組織生活的情況。

第七條市國資委紀委在委黨委的領導下,負責檢查指導落實黨員領導干部雙重組織生活會制度,促其開好高質量的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并對委領導班子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三章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

第八條市國資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參會人員是:

一、市國資委黨委領導班子成員;

二、列席人員:黨建工作處、機關黨委、辦公室、干部處、紀委綜合處等處室主要負責人;

三、上級領導:市紀委、市委組織部等主管部門領導及有關人員。

第九條市國資委黨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每年不少于一次。可根據本單位領導班子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臨時組織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一般情況下,可按市紀委、市委組織部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召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期召開年度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應報上級黨組織同意。會議日期和主題,須提前通知應到會人員,使其做好準備。

第十條市國資委黨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總體分為會前準備、召開會議、整改提高三個階段。具體包括:確定主題與制定方案、組織學習、征求并反饋意見、撰寫發言提綱、開展談心活動、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通報情況、材料處置等9個主要環節。必須認真抓好每個階段每個環節工作的落實,確保民主生活會質量。

第十一條市國資委黨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目的是統一思想、增強團結、互相監督、共同提高。其基本內容有: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政令、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加強委領導班子自身建設,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落實本單位經濟工作目標責任和黨建工作責任制的情況。

三、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對市管領導班子及黨員領導干部廉潔自律若干規定的情況,以及本單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

四、堅持群眾路線、深入企業調查研究、改進領導作風、實行黨務公開、政務公開的情況。

五、市紀委、市委組織部規定的專題民主生活會內容。

六、委領導班子及成員需要通過民主生活會解決的其它重要問題。

第十二條召開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之前,要切實做好的準備工作主要有:

一、在適當范圍內,分別征求企業、機關職工群眾的意見,找準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本年度(或本次)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主題。

二、根據市紀委、市委組織部的要求和主題,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或擴大到中心組學習的范圍)進行專題學習,學習時間一般安排3天左右,其中集中學習時間不少于一天。每名班子成員都要認真學習規定的篇目。

三、委領導班子主要領導同其他班子成員之間,以及班子成員之間,是會前開展談心活動的重點范圍,做到坦誠交流思想,相互了解,化解矛盾,增進信任與理解,處理好工作上的分歧和思想認識上的偏差,為開好民主生活會創造良好的思想基礎。

四、各班子成員要根據主題和群眾意見、上級要求和學習體會,聯系班子及個人實際,撰寫好發言提綱。同時,還應考慮如何向其他班子成員提出善意的意見,并對班子整改突出問題提出自己的建議。

第十三條委領導班子主要領導與班子成員之間,存在較多仍未溝通的意見,或者對班子要解決的突出問題尚未取得統一認識,不應急于召開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可繼續做好會前的準備工作。或者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請上級領導及時給予指導幫助。切忌忽忙召開而又不解決實際問題的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

第十四條為確保每名班子成員通過民主生活會受到一次思想教育,要求班子成員全部參加民主生活會,請假者不能超過2人。因故缺席的個別班子成員,應提交書面發言材料,由會議主持人指定人員在會上代為宣讀,列入會議記錄。會后,由主持人及時向本人轉達會議情況和會上對本人提出的意見。根據需要,也可以待缺席人員返回單位后,再召開民主生活會,對該缺席人員進行“補課”。

第十五條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班子成員發言前,應由黨建工作處原汁原味反饋企業職工群眾的意見;由機關黨委原汁原味反饋機關職工群眾的意見。主要領導可根據對班子或個人反映強烈和比較集中的意見,代表班子表明態度,或者責成本人在會上作出說明或自我檢查。如有必要,可將這些意見如實向上級黨組織匯報。

第十六條在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發言,一般應先班子后個人,先主要負責人后班子其他成員,逐個進行。主要負責人代表班子進行對照檢查。先由發言的同志(班子成員)對照檢查、自我批評,然后由其他同志批評幫助。列席人員可以在會上對領導班子及成員提出批評或建議;上級部門領導可提出綜合性的指導意見。

對班子成員在會上發言的基本要求是:

一、態度端正,圍繞主題。要說老實話,反映真實情況,暴露真實思想,主動查找班子和本人存在的突出問題,做到開門見山、直奔主題、具體深入。

二、虛心聽取意見。正確對待群眾意見和參會人員的意見,對不符合事實或不完全符合事實的意見,實事求是地作出說明。做到有則改之、無則加勉,不得壓制批評和打擊報復批評者。

三、堅持原則,與人為善。從團結的愿望出發,相互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不亂扣“帽子”,不亂打“棍子”。做到既不回避矛盾,又不糾纏細枝末葉,達到幫助同志、增進團結、搞好工作的目的。

四、避免五多五少:談工作多,談思想少;談成績多,談問題少;自我批評少,相互批評多;談現象多,分析原因和研究整改措施少;東拉西扯、不觸及矛盾的多,聯系實際問題少。

第十七條召開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前15天,要分別向市紀委和市委組織部書面報告民主生活會方案,經市委組織部書面答復后方可召開,并要在報送方案的同時,通知參會人員及有關承辦部門作好各項準備工作。會后15天內,由黨建工作處牽頭負責,與有關處室分工整理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綜合情況報告、原始記錄、經過梳理的群眾意見、突出問題整改方案、上年民主生活會整改方案落實情況報告等材料,分別向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報送一式三份。

第十八條本年度委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整改方案,要落實突出問題整改各項目的分管領導、具體責任人、承辦處室,制定整改日程表,確保每項整改措施落到實處。黨建工作處和有關處室,要適時檢查督促整改方案的實施情況,并及時向黨政主要領導匯報,努力使每次民主生活會通過整改取得更多更好的實效,促進班子的自身建設。

第四章黨員組織生活

第十九條黨員組織生活,是指黨員參加所在支部的黨員大會、黨小組會、支部委員會、黨內民主生活會、黨課教育以及黨內其它集體活動。

第二十條根據《市國資委機關黨員組織生活管理規則》的要求,堅持每月一次黨員組織生活。其內容應按機關黨委每季度安排組織生活內容的指導意見,結合支部實際進行具體實施。黨員組織生活的時間,原則上規定為每月初第一周星期五下午。如因工作上的原因,支部可作適當調整。提倡多利用工余時間開展好黨員組織生活。

第二十一條黨員組織生活的形式,一般由黨支部或黨小組負責主持召開,以學習教育為主。根據需要,機關黨委主持召開機關全體黨員大會、黨支部書記聯席會議,通報重要情況、舉行先進事跡報告、集中聽輔導講座、參觀學習等。力求做到組織生活形式多樣,內容豐富。

第二十二條委黨員領導干部要遵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機關黨組織的規定,自覺參加所在黨支部、黨小組的組織生活和機關黨委組織的黨內活動,同黨員職工群眾保持密切聯系,帶頭遵守“”制度、黨內監督等制度,模范地履行黨員義務,具備黨員領導干部的基本條件。

第二十三條按照市直機關黨工委的有關規定,黨支部要對本支部的黨員領導干部參加組織生活的情況,作好如實記載,同其他黨員一樣進行考勤、記錄和管理。每過一次組織生活,要提前通知本人參加。也可請黨員領導干部指導支部、小組過好高質量的組織生活,通報情況,帶頭講黨課等,并向機關黨委如實評價和匯報黨員領導干部參加組織生活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對委黨員領導干部參加組織生活的基本要求是:

一、貫徹落實中央和市委關于黨員領導干部雙重組織生活制度,遵守上級黨組織和機關黨組織的相關規定,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

二、自覺參加黨支部或黨小組的組織生活和機關黨委組織的黨內活動。如因故不能參加組織生活,應主動向黨支部請假,不得無故拒不參加黨員組織生活。

三、參加黨員組織生活時,要帶頭學習、帶頭發言、帶頭講黨課,關心和支持支部、小組組織管理好黨員組織生活,與群眾保持密切聯系,指導支部加強和改進自身建設,促其黨員素質的不斷提高。

第五章對檢查和反映的問題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委黨員領導干部不執行雙重組織生活制度,應視為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章程》第八條規定,屬違紀行為。對委黨員領導干部不執行或不正確執行雙重組織生活制度,市國資委黨委和機關黨組織應對違紀的黨員,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對本機關委黨員領導干部雙重組織生活特別是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檢查和反映出來的問題,應按下列基本原則予以及時的妥善處理:

一、應由市國資委黨委或行政方面解決的問題,要制定出《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切實加以解決。

二、屬于需要上級黨組織幫助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匯報,請示解決此問題的具體意見。

三、涉嫌違紀、政紀、國法的問題,應按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法規,分別移交紀檢監察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

四、對有違紀問題能在民主生活上主動檢查并積極進行糾正的,可根據情況給予從輕處分或不予處分。有違紀問題,又不在民主生活會上主動自查自糾,必須嚴肅紀律,從重處分。

第二十七條對在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上檢查和反映出的重要問題,沒有及時研究和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應追究委黨委主要負責人即第一責任人的領導責任。對在支部、小組組織生活會上檢查和反映出的問題,沒有及時向機關黨委報告,應追究此次組織生活主持人和所在黨支部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如果因未能及時處理而造成嚴重后果,應按黨內監督、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黨紀處分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根據《市國資委機關黨內監督實施細則》的規定,委黨員領導干部執行雙重組織生活制度的情況、對委領導班子查找及整改突出問題的情況、對檢查和反映出來的重要問題處理情況等,要及時在適當范圍內給予通報,強化機關黨內監督的規范實施。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細則適用于市國資委機關,由機關黨委、組織處負責解釋,并負責收集和反映在實施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本細則如與上級黨組織規定有不符之處,應以上級規定為準。凡本機關的有關規定如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經市國資委黨委同意后執行,并報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直機關黨工委、紀工委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