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外出管理規定

時間:2022-09-21 08: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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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外出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對全市領導干部因公外出(不含到區內市縣)的管理,確保干部外出能夠更好地為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按照中央、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1、領導干部因公外出分為市上組團外出、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組團外出和單位安排外出三類。無論何種形式的外出,都要嚴格管理,按照有關要求和規定,認真履行審批手續。

2、領導干部因公外出,必須根據工作需要,有明確的公務目的和實質性內容,講求實效,嚴格控制一般性的外出考察和交流,不得把外出作為一種待遇,搞輪流外出,嚴禁公費旅游。

3、市上組團外出,有關負責部門要早計劃,人數要少而精,并盡量縮短在外停留時間,報經市委研究同意后辦理有關事宜。

4、領導干部參加上級有關部門組團外出或單位安排的外出,正科級干部必須經市委書記同意后方可到組織部辦理有關事宜,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正科級干部在報經市委書記審批前需先報經市長同意。黨群部門副科級干部必須經市委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同意后方可到組織部辦理有關事宜;政府部門及所屬事業單位副科級干部必須經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同意后方可到組織部辦理有關事宜。

5、除市委、政府安排的招商引資、爭取項目資金、組團考察學習和組織部門的調訓外,上級有關部門組織的需對口部門相關領導參加的外出考察學習,到國內各地的,各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主要領導外出一次間隔期不少于兩年,副職間隔期不少于三年。

6、領導干部因公出國(境)要嚴格限制,出國(境)一次間隔期不少于五年。領導干部接到出國(境)考察學習的通知或邀請函,必須首先送市委組織部,由市委組織部呈送市委、政府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7、市內組團外出要嚴格按照市委和調訓部門的決定(安排)進行,不得隨意增加人員,追加順訪城市和地區;不得無故改變往返路線,延長外出時間。

8、原則上不再派遣已退出領導崗位和退離休的干部外出執行公務。

9、領導干部因公外出,不得以任何名義攜帶配偶、子女。

10、因公外出申報一律采取公文請示,此文作為審批外出任務、檢查外出效果的主要依據,請示要真實、具體,詳細說明外出目的、具體任務、外出時間、路線和地點、主要活動和安排、經費來源及開支項目等,上級部門組織的外出要附相關的文件。

11、領導干部外出要注意形象,嚴于律己,嚴守紀律,保守秘密、遵守法律,出國(境)要維護黨和國家的尊嚴與利益。

12、干部在外發生安全事件、違紀問題或危害國家安全利益和榮譽的事件,要及時向市委、政府主要領導和組織部門匯報,隱瞞不報的,要追究派出單位、因公外出人員或團組負責人的責任。

13、領導干部或團組外出考察、學習、參加會議結束后,要形成書面總結,總結要具體詳實,內容包括:外出目的、任務、時間、所經省(區、市)或國家和地區、任務完成情況、經費開支、外出期間遵紀守法情況、考察學習體會和做好本職工作的建議等。返回后應及時辦理銷假手續,并在15日內將書面總結向市委、政府報告,同時抄送市委組織部。

14、紀檢、組織、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領導干部外出的監督檢查。

15、領導干部有違反以上第二、四、五、六、七、九、十一條規定的要進行通報批評,并根據具體情況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

16、本規定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17、本規定自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