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正職擬任選表制度
時間:2022-09-21 0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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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擴大黨內民主,推進干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對下一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表決辦法》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委全委會對各鎮、街道黨(工)委、政府(辦事處)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的表決,以及全委會閉會期間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各鎮、街道人大主席團(代表聯絡處)主席(主任)的選用不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市委全委會討論表決干部任免必須遵循黨管干部原則,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和依法辦事原則。
第四條市委全委會閉會期間急需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市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第五條全委會的表決由市委常委會主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㈠公布市委常委會提名的擬任人選、推薦人選名單;
㈡市委組織部負責人向全委會作關于擬任人選、推薦人選的說明;
㈢對擬任人選、推薦人選進行審議;
㈣無記名投票表決;
㈤宣布表決結果。
第六條審議時,全委會成員是擬任人選或者推薦人選,以及與擬任人選或者推薦人選有親屬關系的,本人必須回避。審議后,回避的委員參加投票表決。
第七條對審議中提出的有關問題,由市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部門負責人作出說明。對意見分歧較大或者有重大問題不清楚的,由市委常委會決定是否暫緩表決。
第八條全委會表決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委員可以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棄權票,但不得另提他人。表決以應到會委員超過半數同意為通過。缺席的委員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九條投票表決設監票人、計票人若干名。監票人由市委常委會在全委會成員中提名,提交全委會審議通過,計票人由市委常委會從市委組織部工作人員中指定,在監票人監督下進行工作。
第十條表決會場設投票箱一個,不設流動票箱;投票時,監票人首先投票,隨后市委常委會成員和其他委員分別依次投票。
第十一條投票結束后,監票人當眾打開票箱,計票人清點票數,監票人核對簽字,由監票人將發、收票數情況報告會議主持人,并由主持人宣布表決是否有效;收回的表決票數等于或少于發出數,表決有效;多于發出數,表決無效,并由市委常委會決定是否重新投票表決;計票完畢,由監票人向主持人報告計票結果,主持人宣布表決結果。
第十二條全委會投票表決未獲通過的擬任人選或者推薦人選,一般不再提名為同一職位人選。確需再次提名為同一職位人選的,必須提交另一次全委會表決。兩次未獲通過的,不得再提名為同一職位人選。
第十三條暫緩表決的,市委常委會應當在下一次全委會前作出是否繼續提名的決定。繼續提名的,應當提交全委會表決。
第十四條全委會閉會期間,按照下列程序征求全委會成員的意見:
㈠根據市委意見,市委組織部將征求意見表、提名人選的基本情況、提名理由等材料,以書面方式送達全委會成員。
㈡全委會成員收到征求意見材料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意見以書面形式向市委組織部反饋。對提名人選,可以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棄權的意見。不表示意見或者逾期不反饋意見的,視為同意。征求候補委員的意見表不設同意、不同意或者棄權欄目,只設反映情況欄目。如遇特殊情況,全委會成員本人可以電話或者口頭方式反饋意見,市委組織部應當指定專人做好記錄,該記錄與書面意見具有同等效力。
㈢由市委組織部將征求意見情況向市委常委會匯報。
㈣經征求意見,超過全體成員半數不同意擬任人選、推薦人選的,市委常委會應當作出不予任用或者不予推薦的決定。
㈤全委會成員反映擬任人選、推薦人選有重大問題的,市委常委會應當責成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并根據調查核實情況,及時作出是否任用或者推薦的決定。對署名反映問題的,應當將調查核實情況向反映問題的全委會成員反饋。
第十五條全委會成員必須遵守保密紀律,不準泄露提名、討論、投票等情況。在全委會表決和征求意見過程中,任何人不得誣陷誹謗他人和進行串聯、拉票等非組織活動。對違反規定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追究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市委全委會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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