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人員職務聘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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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化**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能進能出、能上能下、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新型用人機制,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人才隊伍,促進高新區經濟建設和各項社會事業健康快速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理順**國家高新區(新北區)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意見》(常發[2005]22號)的精神,結合高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高新區黨工委、管委會所屬機關部門及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均實行職務聘任制度。
涉及國家秘密的崗位,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職務聘任制作為選賢任能的方式之一,是指聘任單位依據崗位條件和工作需要,打破人員身份和性質的限制,采用公開招聘、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直接選聘等方式,通過發放聘任文件、簽訂聘任合同的辦法,聘任各類人才在規定期限內擔任一定職務的制度。受聘人可以是區內機關現有在編在崗人員,也可以是區機關以外的高層次和優秀人才。
依據本辦法進行職務聘任的受聘人員不屬于《公務員法》第十六章所指通過職位聘任擔任機關職務的聘任制公務員。
第四條聘任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干部的原則;
(二)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
(四)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五條聘任工作必須在規定的編制和職數限額內進行,并按有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
第六條建立和實施部門領導干部聘任首提責任制,部門正職可對部門副職及內設機構負責人的擬聘人選進行推薦提名,部門副職可對內設機構負責人擬聘人選進行推薦提名。首提責任人對推薦提名行為承擔相應責任,如違規推薦或因重大過錯導致推薦提名失誤并產生嚴重后果的,將根據有關規定追究首提責任人相關責任。
第二章聘任條件
第七條受聘人員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改革開放;
(二)有志于高新區開發建設事業,服從組織安排;
(三)具有聘任職務所需的基本知識和工作能力;
(四)作風正派、廉潔奉公、遵守法紀、團結同志;
(五)身體健康。
受聘領導職務的,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政治理論和政策水平,能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
(二)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堅持實事求是,艱苦創業,開拓創新,工作實績顯著;
(三)有強烈的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和相應的專業知識,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四)能依法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勤政為民,以身作則,密切聯系群眾,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監督;
(五)能堅持和擁護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善于團結同志,有民主作風和全局觀念。
區機關以外的受聘人員,還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受聘科級以上領導職務的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5年以上工作經歷,年齡在45周歲以下;
(二)受聘其他職務的應具有國民教育系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年齡在35周歲以下。
區內急需的高層次和特殊專業人才,經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對其年齡和學歷的要求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領導職務一般應當逐級聘任,特別優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一級聘任。
第三章聘任程序
第九條職務聘任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副科級以上職務的聘任
(1)產生擬聘人選。根據擬聘職務的崗位要求和專業特點,分別采用公開招聘、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直接選聘、民主推薦或領導個人署名推薦等方式產生擬聘人選。
(2)組織實施考察。區黨工委組織部集體討論后確定擬聘考察人選,并組織考察,考察可根據擬聘人選產生的不同方式及擬聘職務的特點實施差額或等額考察。
(3)擬定聘任方案。區黨工委組織部在對考察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和綜合比較的基礎上,擬定職務聘任的建議方案,提請區黨工委集體討論。
(4)區黨工委集體討論。黨工委會議集體研究討論組織部提交的職務聘任建議方案和聘任理由,討論決定聘任人選。
(5)辦理聘任手續。根據區黨工委集體討論的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下發聘任文件,簽訂聘任合同并頒發聘書。需任前公示的,按照規定進行任前公示。
區機關部門副處級職務的擬聘人選需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市委組織部組織考察,并報請市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二)副科級以下(不含副科級)職務的聘任
(1)擬訂聘任計劃。區機關各部門按照區黨工委、管委會的統一部署和有關規定擬定職務聘任計劃,明確聘任職務、聘任人數、受聘人員的專業和條件等,并報區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2)產生擬聘人選。對于區機關現在編在崗人員,可根據擬聘職務的崗位要求和專業特點,通過民主推薦、競爭上崗、雙向選擇、直接選聘等方式產生擬聘人選。對于區機關以外的人員必須通過公開招聘的方式產生擬聘人選;個別區內急需的專業性較強、社會通用性較差、應聘人選來源較少的崗位報經區管委會主要領導同意后,也可通過直接選聘的方式產生擬聘人選,具體崗位目錄由區組織人事部門另行。
(3)組織實施考察。區機關各部門組成考察組對本部門擬聘人選進行考察,并根據考察情況擬定職務聘任方案。對區機關以外的擬聘人選,須由區組織人事部門會同聘任單位實施考察。
(4)部門集體討論。區機關各部門召開部門黨工委會議或領導班子全體成員會議集體研究討論本部門的職務聘任方案,確定聘任人選。部門中層副職的擬聘人選須事前征得區黨工委組織部的同意。區機關以外的擬聘人選,須報區管委會主要領導批準。
(5)辦理聘任手續。根據部門黨工委或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的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辦理有關聘任手續。其中對聘任為內設機構副職的需頒發聘書。
第四章聘任合同的訂立和終止
第十條受聘人員必須與聘任單位簽訂《職務聘任合同》。各部門領導職務(含由部門領導職務改任非領導職務)的聘任,按照職務類別分別由區黨工委、區管委會主要領導與受聘人員簽訂聘任合同;各部門內設機構處長、副處長及科級非領導職務的聘任,由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任合同;各部門內設機構一般工作人員職務的聘任,可由部門負責人授權或委托內設機構處長與受聘人員簽訂聘任合同。聘任合同一式三份,聘任單位、個人各存一份,區組織人事部門存檔一份。
聘任合同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聘任的職務及職責要求;
(二)受聘人員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
(三)聘任的期限;
(四)變更合同的條件和雙方的違約責任;
(五)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實施職務聘任后,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機制”的原則,原區內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原有身份和性質不變。區內機關、事業單位以外的受聘人員中,屬于上級組織調動、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含省委組織部選調生)、高新區機關急需引進的優秀人才且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原身份予以保留;其他受聘人員,在聘任期內其人事關系掛區人力資源開發中心。
第十二條聘任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受聘人員為區機關現在編在崗人員的,在同一聘任周期內,聘任合同的終止日期應統一,如訂立聘任合同的起始日至本次聘任周期終止日不滿一年的,則延續到下一個聘任周期終止日。提拔擔任區黨工委管理的領導職務按規定實行一年試用期,試用期應在聘用合同中明確約定。
區內機關以外的受聘人員其聘期可由聘任雙方協商約定,但最長不得超過3年。
第十三條聘任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的,原聘任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合同終止。
(一)聘任合同期滿,不再續聘的;
(二)受聘人員退休、提前退休或提前離崗、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三)雙方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聘任合同的解除、變更和爭議處理
第十五條受聘人員在聘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一)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影響極壞的;
(二)玩忽職守,貽誤工作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三)受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的;
(五)無故曠工一周以上的;
(六)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
(七)由于經濟、生活作風等問題,影響極壞的;
(八)在年度考核中被評為“不稱職”等次的;
(九)試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十)黨政領導干部應當引咎辭職或被組織責令辭職的;
(十一)違反區規定的五條禁令的;
(十二)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受聘人員在聘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單位可以解除聘任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
(一)不勝任現職工作的;
(二)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評為“基本稱職”等次的;
(三)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聘任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四)因所在機構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員額而崗位不存在的;
(五)聘任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聘任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聘任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七條受聘人員在聘期內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時單方面解除聘任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聘任單位未按照有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聘任合同,聘任人員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
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任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聘任單位,聘任單位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受聘人員;逾期未作答復的,視為同意解除合同。聘任單位不同意解除聘任合同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任合同。
第十八條因干部交流或崗位調整等原因發生職務變動的,應及時辦理聘任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第十九條受聘人員與聘任單位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可通過下列途徑進行處理:
(一)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受聘人員可按照《公務員法》的規定,自爭議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上級機關提出申訴。因身份問題未能進行公務員過渡的區機關現在編在崗人員參照本款執行。
(二)不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受聘人員與聘任單位,可按照受聘人員性質自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區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條聘任單位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和聘任合同對受聘人員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聘任單位要加強對聘任人員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考核,重點考核工作實績。考核可采取平時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形式,考核結果作為聘任人員職務升降和獎懲、續聘或解聘的依據,年度考核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員。具體的考核辦法另行制定。聘任期滿,應按規定對受聘為部門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二條實施職務聘任后,原區機關在編在崗的人員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第(三)款和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被終止或解除聘任合同的,其原有身份予以保留,由聘任單位按干部管理權限視情分別給予轉崗、待崗、降職、降級的處理,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辭退條件的,予以辭退;其他受聘人員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第(三)款和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解除聘任合同的,聘用關系即行終止。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法律、紀律責任的,由處分決定機關給予相應處分。
第二十三條聘任人員受聘期間,按所聘職務享受相應的政治、經濟、生活福利待遇,社會保障待遇根據人員性質按有關規定執行。對于區機關急需引進的專門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可按照合同約定,實行年薪制,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受聘人員被降職、降級、轉崗的按照新聘任的職務享受相應待遇。待崗人員待崗期限一般為半年,待崗期間,其崗位津貼和目標考核獎減半發放。待崗期滿后,經批準同意繼續上崗的,按新聘任崗位確定待遇。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四條今后如上級對機關工作人員職務聘任作出新的規定,統一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高新區黨工委組織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原《**市新區區級機關、事業單位崗位聘任暫行辦法》(常政新勞人[1999]第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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