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干部職級實施規定

時間:2022-09-22 0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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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干部職級實施規定

為更好地調動區、鎮(街道)干部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全區干部隊伍的穩定和整體素質的提高,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以及省、市組織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現對我區區級機關干部晉升非領導職務及鎮(街道)機關干部明確職級提出如下意見:

一、范圍和對象

區級機關干部晉升非領導職務及鎮(街道)機關干部明確職級的對象必須是國家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機關工作人員。

(一)、區機關干部晉升非領導職務的范圍和對象

1、晉升主任科員的范圍和對象: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區級機關現職副科級干部。

2、晉升副主任科員的范圍和對象: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區級機關部門中層副職及以下工作人員。

(二)、鎮(街道)機關干部明確職級的范圍和對象:

1、明確為正科級的范圍和對象: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鎮(街道)機關現任副科級領導職務的干部(不含副科級督導員)。

2、明確為副科級的范圍和對象: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鎮(街道)機關中層及以下工作人員。

二、條件和職數比例

(一)、基本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好,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工作實績明顯。

2、近10年內年度考核等次均為稱職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a、年度考核被評為優秀等次三次以上;

b、獲區委、區政府、區黨工委、管委會表彰三次以上;

c、獲常州市委、市政府表彰二次以上;

d、獲省委、省政府及以上表彰一次以上。

獲上級主管部門條線表彰的綜合工作先進個人(不含單項表彰)比照下一級黨委、政府表彰計算;同一年度被多個部門授予同類獎勵的,只計算最高級別的獎勵。

3、群眾公認度較高,民意測驗同意率在75%以上。

4、廉潔奉公,遵紀守法,近五年內未受過黨紀、政紀處分。

5、具備高中(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6、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二)、資格條件

1、區級機關晉升非領導職務資格條件

晉升主任科員的資格條件:任副科職(含部門中層正職)實際年限累計滿10年,且年滿52周歲。

晉升副主任科員資格條件:工齡滿18年且在黨政機關工作滿5年。

2、鎮(街道)機關干部明確職級的資格條件

明確正科級的資格條件:任副科職(不含副科級督導員)實際年限累計滿15年,且年滿50周歲,

明確副科級的資格條件:工齡滿18年且在黨政機關工作滿5年。

(三)、職數比例

晉升非領導職務原則上一人一職,一般不再兼任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的職數比例限額:按照蘇組發[**]24號文件規定,區級機關設置的主任科員和副主任科員職數,不得超過機構“三定”方案中核定的科級領導職數的50%,由領導職務轉任同級非領導職務的可不占比例。非領導職務具體職數不分配到各個部門,總額由區委組織部扎口把關。

鎮(街道)明確職級的比例不得超過機構“三定”方案中核定的科級領導職數的30%。

三、程序

(一)、單位申報

凡符合規定條件可以晉升非領導職務和明確職級的對象,必須由所在單位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民主推薦,形成書面請示,填寫干部任免審批表,與獲獎榮譽證書一并上報區委組織部。

(二)、民主測評、組織考察

對各單位上報的擬晉升非領導職務和明確職級的人員,由區委組織部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進行民意測驗和考察。

(三)、確定人選、討論決定

對擬晉升非領導職務和明確職級的人選,由區委組織部部務會議討論后,提請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四)、任前公示

對確定的擬晉升非領導職務和明確職級的人選在本單位、本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對公示情況的處理,按照《新北區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常新委[**]48號)執行。

(五)、下文任命

任前公示結束后,對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區委下文任命。

四、其它

(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對照基本條件和資格條件,嚴格掌握,于每年10月份前上報有關材料。晉升非領導職務或明確職級一般在每年第四季度辦理。

(二)、法院、檢察院等部門干部職級的明確按《新北區人民法院、新北區人民檢察院干部法律職務任免和職級確定的意見(試行)》(常新委[**]127號)執行。

(三)、根據干部隊伍建設需要,重點考慮德才表現好、工作實績突出、年齡偏大的干部,同時根據工作和培養年輕干部的需要,可適當考慮優秀年輕干部。

(四)、區級機關科級領導干部男年滿54周歲、女年滿52周歲,改任非領導職務;鎮(街道)機關正科職領導干部(不含享受副處級待遇的人員)年滿52周歲、副科職領導干部(不含明確副科級的)年滿50周歲改任督導員。

(五)、原擔任鄉鎮(街道)副科級領導職務,因區劃調整或年齡原因改任一般干部的鄉鎮(街道)機關在職干部,各方面表現較好,未受過處分,經考核,可以明確為副科級,不受職數比例限制。

(六)、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干部不再執行本規定。

(七)、本辦法從發文之日起執行,未盡事宜由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