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任職前制度
時間:2022-09-22 08: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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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執行中央《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推進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擴大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促進干部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根據《中共中央關于推行黨政領導干部任前公示制的意見》(中組發[2000]18號)和《中共常州市委關于完善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的意見》(常發[2002]46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對象和時間
1、凡提拔擔任區委管理領導職務的干部(含擔任正副科級非領導職務及明確職級的干部),在區委常委會討論決定后、正式下發任職通知前,均實行任職前公示。
2、對擬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機要保密以及其他不宜公開職位的領導干部不實行任職前公示。
3、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在規定范圍內進行,公示時間為七天。
4、鎮領導班子換屆時,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規定,對擬新進鎮領導班子的考察對象,在規定范圍內進行考察公示,然后按有關規定進行醞釀、討論、選舉,不再進行任職前公示。
二、公示內容
1、公示對象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籍貫、學歷、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參加工作時間、黨派及入黨時間、現任職務、近3年的年度考核結果;
2、公示對象的主要工作經歷;
3、公示對象擬提拔擔任的職務;
4、公示期間負責受理公示情況反映的部門、聯系人、聯系方式等。
三、公示方式
1、張榜公布。即在公示對象任職單位設立公告欄,張貼任前公示,或通過電子顯示屏任前公示。
2、會議通報。即在公示對象任職單位或系統內召開工作人員或中層以上干部會議,通報任前公示內容。
3、快訊刊登。即在《常州高新區》、《新北區快訊》上刊登任前公示內容。
4、網上。即在新北區政府網、常州高新區黨建網等網站上設置公告欄或領導干部任前公示欄,相關信息。
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一般以張榜公布為主,必要時可輔以會議通報、快訊刊登和網上等方式進行。
四、公示情況的處理
區委組織部負責公示期間來電、來訪、來信的接聽、接待和反映情況的登記、匯總。公示期間所反映的問題由區委組織部或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并向署名或當面反映問題的群眾反饋調查核實結果。
1、對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辦理任職手續。
2、對公示期間所反映問題經調查核實影響干部任職的,由區委組織部提請區委常委會復議后重新作出決定,對其中屬于違紀違法的,應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3、對公示期間所反映的問題性質比較嚴重,一時難以查實,但又不能輕易否定的,暫緩任用,暫緩時間一般不超過3個月。暫緩期間,應組織力量調查核實,并根據調查核實的結果作出是否任職的決定。
五、其他事項
1、科級以下領導職務(不含科級)的任前公示,由各單位按干部管理權限,參照本制度執行。
2、本制度由新北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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