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企業發展資金制度

時間:2022-09-22 0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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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企業發展資金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東莞市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的指導意見》精神,支持我市中小企業發展,制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是根據《東莞市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的指導意見》由市財政從2004年起連續5年,每年安排1000萬元建立我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扶持的對象:在東莞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制訂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中小企業、為中小企業服務的擔保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項目。中小企業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業。專項資金重點扶持利用國內民間資本興辦的民營企業。

第四條市經濟貿易局負責會同市財政局對專項資金進行管理。為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原則上采用評審制等辦法確定專項資金安排項目。

第二章使用范圍和扶持方式

第五條使用范圍:

(一)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重點項目;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

(三)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

(四)國家、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專項資金)和科技型中

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配套資金項目;

(五)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勵民營企業發展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專項資金采取定額貼息或補助兩種扶持方式:

定額貼息是根據項目貸款實際發生額給予一定數額的貼息。

補助是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資金資助。

每個項目的貼息或補助原則上不超過30萬元。

第七條定額貼息所指貸款適用于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

制商業銀行、城市及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第三章職責分工

第八條市經濟貿易局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我市發展中小企業的目標、部署和要求,確定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和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會同市財政局聯合下達“東莞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XXXX項目)使用計劃”;對專項資金支持項目進展情況進行追蹤,并向市政府匯報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使用效果。

鎮(區)經貿辦組織企業申報,并協助企業做好前期準備工作,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企業申報的條件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初審,協助市經濟貿易局對專項資金扶持的項目進行跟蹤和檢查。

第九條市經濟貿易局會同市財政局審定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市財政局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追蹤和監督檢查。

鎮(區)財政部門負責協助市財政局辦理資金撥付及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市科技局組織國家、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專項資金)配套資金項目的申報。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本單位(企業)項目的具體實施,對項目申報資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項目建設、資金使用、達產達效負總責。

第四章申報條件和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申報條件

凡申報專項資金使用計劃的項目,申報單位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同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報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必須是符合省中小企業局和市經濟貿易局的當年度省、市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指南的項目。

(二)申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的,必須是經市經濟貿易局確認其服務于我市中小企業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

(三)申報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的,必須是經市經濟貿易局確認其服務于我市中小企業的服務機構的建設項目或專項活動(包括專業鎮技術創新平臺和民營科技園的配套設施建設項目),項目必須有明確、具體、可行的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方案和計劃。

(四)申報國家、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專項資金)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配套資金項目的,必須是正在項目立項計劃實施期內獲得國家、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專項資金)或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

(五)凡已經列入其它同類性質財政資金扶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第十三條工作程序

(一)申報信用擔保體系、服務體系建設和國家、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專項資金)的配套資金項目的程序:

1.市經濟貿易局每年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我市發展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工作安排,提出年度扶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和國家、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專項資金)的配套資金項目的要求和方向,布置各鎮區經貿辦組織企業申報。

2.各鎮區經貿辦按照市經濟貿易局的要求,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申報項目,按項目類型分別填寫相關的《申請表》,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后聯合上報市經濟貿易局和市財政局。

3.市經濟貿易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對各鎮區上報的項目組織審查,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聯合下達“東莞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服務體系建設項目/國家、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專項資金)配套資金項目〕使用計劃”。

(二)申報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項目的程序:

1.市經濟貿易局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我市發展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工作安排,制定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技術改造的指南,并向全社會公開,布置各鎮區經貿辦組織企業申報。

2.各鎮區經貿辦按照市經濟貿易局的要求,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項目,按項目類型分別填寫相關的《申請表》,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后聯合上報市經濟貿易局和市財政局。

3.市經濟貿易局把各鎮區申報的項目收錄進項目庫,并把它們與申報《東莞市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的項目》進行對比,去除雷同的項目,然后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會同市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審定后報市政府審批,同意后聯合下達“東莞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技術創新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使用計劃”。

(三)申報國家、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專項資金)的配套資金項目的程序:

1.市科技局根據科技部、財政部及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專項資金)項目立項公告,會同市經濟貿易局、市財政局布置各鎮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企業申報。

2.各鎮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科技局、市經濟貿易局和市財政局的要求,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填寫相關的《申請表》,會同同級經貿部門、財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聯合上報市科技局、市經濟貿易局和市財政局。

3.市經濟貿易局和市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查,聯合下達“東莞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國家、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專項資金)配套資金項目〕使用計劃”。

第五章使用和管理監督

第十四條市財政局根據下達的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將補助金或貼息金下撥鎮區財政部門。項目單位憑資金計劃與當地財政部門銜接落實資金,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五條項目單位收到貼息金或補助金后,應按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處理。

第十六條建立項目定期報告制度。各項目單位要在每年一月底前向當地經貿辦報告本企業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和存在問題。各鎮區經貿辦在每年2月底前將情況匯總報市經濟貿易局。

第十七條建立檢查制度。市經濟貿易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扶持項目實施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項目的監督檢查應依法辦事,不得干預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被檢查的企業應主動配合檢查人員做好相關工作,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不得阻礙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六章變更和處罰

第十八條資金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或撤銷時,需逐級報市經濟貿易局和市財政局同意。對因故撤銷的項目,資金項目單位必須作出經費決算逐級報市經濟貿易局和市財政局核批,剩余資金如數逐級退回上繳市財政。

第十九條項目單位要對專項資金實行專帳核算、專帳管理。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單位和行政人員給予行政、經濟處罰和通報,該項目單位今后5年內不得申報市級財政支持項目;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經濟貿易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