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規定

時間:2022-09-22 0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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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報告個人重大事項規定

為深入貫徹黨的**大和中紀委五次全會精神,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全區黨風廉政建設,現對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作出如下規定

一、報告對象

本規定所稱領導干部包括:全區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擔任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的副局級以上干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于副局級以上干部;區屬企業主要負責人。

二、報告內容

1、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出售房改房、購建私房、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情況。

2、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事宜的辦理情況。

3、配偶、子女經商、辦企業情況。

4、本人、子女與外國人通婚似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

居情況。

5、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情況。

6、配偶、子女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嫌涉犯罪的情況。

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報告程序和受理權限

1、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項一般由報告人在事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告的,應及時補報,并說明原因。按照有關規定需要事前請示批準的,應按規定辦理。本人認為需要事前請示的事項,也可事前請示。

2、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區紀委、區委組織部負責受理副鎮(局)級以上領導干部的報告。

3、對于需要答復的請示,受理報告的黨組織或相關部門應認真研究,在七天內正式答復報告人。報告人應按組織答復意見才理。

4、涉及領導干部房改房上市交易或申請購房補貼的,應事前報告,并報區廉政辦審批各案。報批時當事人需提供: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表、優惠售房相關資料、房產證、職工已購公有住房上市申請審批表和現購商品房賄銷合同等。

5、對報告內容,一般應予保密,組織認為應予公開或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采取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四、管理和監督

各級紀檢監察組織和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要把領導干部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考核干部的一項內容。凡個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或弄虛作假、報告失實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黨紀處分。負責受理領導干部報告的黨組織及相應機構每年要將執行本規定的情況向上級黨委、紀委綜合報告一次。

本規定由中共相城區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相城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本規定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