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檢查實施規定

時間:2022-09-24 11: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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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檢查實施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大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力度,促進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避免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失察失誤和消極腐敗現象的發生,根據省委《關于認真貫徹落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的意見>》和市委《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監督檢查辦法(試行)》,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遵循下列原則:

1、區委領導,分級負責;

2、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3、發揚民主,群眾參與;

4、預防為主,違規必糾。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三條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工作由區委組織部具體負責實施,一般每年檢查一次。

第四條檢查時應組成檢查組,檢查組組長由區委組織部領導同志或有豐富領導和組織人事工作經驗,有較高政策理論水平,公道正派的在職科級領導干部擔任。檢查組成員從紀委、組織部、人勞社保局或其它綜合部門抽調。

第五條組織部在檢查組開展工作前要對檢查組成員進行《干部任用條例》知識和檢查工作業務培訓。

第三章監督檢查對象和內容

第六條監督檢查的主要對象:區人大、區政府、區政協黨組,區人武部黨委;區法院、檢察院黨組;各鎮、鄉、街道辦事處黨委,各系統黨工委,區委、區政府有關部門(機構)黨組(黨委);各人民團體黨組;科級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各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區直科級事業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也要參照此辦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領導班子集體和領導干部個人特別是“一把手”抓《干部任用條例》學習宣傳的情況、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的情況、堅持任人唯賢原則和履行規定程序情況以及遵守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紀律的情況。

(二)堅持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的原則、基本條件,遵守任職資格規定的情況。主要檢查新提拔的干部是否符合《干部任用條例》有關領導干部任職條件、資格的規定,破格或越級提拔的干部,是否報上級組織部門進行了審批。

(三)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程序情況。主要檢查考察程序是否合乎規定,是否進行了考察預告,是否在規定的范圍內進行了民主推薦(測評)、談話推薦,是否經過了組織部部務會(黨委、黨組、黨工委會議)的充分討論,參會人數和贊成所作決定的人數是否達到了規定的要求。

(四)提拔任用干部的材料情況。主要檢查民主推薦(測評)表、干部推薦(提名)表、談話記錄、考察材料、廉政(計生)鑒定表、檔案摘錄、干部任免呈報表、個人檔案、討論干部問題會議記錄(組織部部務會,黨委、黨組、黨工委會議)等材料是否齊備,有關材料中是否有責任人的簽名。

(五)執行交流與回避等制度情況。按照區委關于干部交流與回避的規定,必須交流與回避的崗位和有關人員是否進行了交流與回避。

(六)干部配備職數情況。查看核定的職數與實配職數情況,檢查是否有超職數配備干部的問題。

(七)廉政和計生鑒定情況。是否按規定由紀檢、監察部門或有關單位黨組織進行了廉政鑒定,生育二胎的是否由計生部門作了計生鑒定。

(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情況。看是否在干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方面進行了認真、積極的探索,是否制定有相應的規章制度,執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降職、免職、辭職等規定情況。

(九)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情況。

第四章檢查方法

第八條檢查主要采取《干部任用條例》知識測試、問卷調查、民主評議、查閱有關資料、與有關人員個別談話、走訪有關部門、召開座談會、聽取被檢查單位、部門匯報等方法進行。

第九條檢查組到達被檢查單位后,應及時在適合的地點張貼預告,公布檢查的內容、方法、程序、時間、檢查組駐地和監督電話,廣泛聽取意見,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條檢查結束后,檢查組要向區委組織部匯報檢查情況并形成專題報告,對被檢查部門、單位貫徹執行《條例》的情況做出全面、客觀、準確的評價。檢查結果作為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對于檢查存在的問題,組織部應向被檢查單位明確指出,并限期糾正;問題較嚴重的,要予以通知,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同時,根據問題性質,依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日常監督

第十二條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實行上級檢查與本級自查自糾相結合,定期檢查與不定期巡視抽查相結合。各黨委(黨組)、黨工委每年進行一次自查,形成專題報告,于次年一月報區委及區委組織部,重要情況隨時報告。

第十三條黨委(黨組)、黨工委負責本部門、本單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監督。主要領導成員是第一責任人。

第十四條強化領導班子內部監督。

(一)黨委(黨組)、黨工委研究干部任免事項,要嚴格執行《干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堅持集體討論決定干部。主要領導要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大家的意見,其他成員要充分發表意見,發現不符合規定的問題,要及時提醒或要求糾正。

(二)黨委(黨組)、黨工委民主生活會要把執行《干部任用條例》的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認真對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第十五條黨委向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時,應將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作為一項內容,接受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監督。

第十六條健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有關事項報告制度。

(一)在機構變動或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調動時,不得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的,須向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研究決定。

(二)黨委(黨組)研究任用干部,凡在重大問題上有爭議的,屬于破格提拔的,超過任職年齡需要繼續留任的和領導干部的配偶、子女在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系統)提拔的,在做出決定前,須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

第十七條堅持和完善組織(人事)部門與紀檢機關(監察部門)等有關單位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加強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信息交流工作,研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加強群眾監督,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加強舉報受理工作,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調查核實。

第十九條加強干部監督信息工作,進一步拓寬監督渠道,擴大信息來源,逐步建立覆蓋面廣、反應靈敏的干部監督信息網絡。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實施辦法由中共漢中市漢臺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實施辦法自正式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