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生活補貼暫行規定

時間:2022-09-25 11: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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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生活補貼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調動廣大村干部的工作積極性,穩定村干部隊伍,促使村干部全心全意為群眾服務,做出實績,體現黨和政府對退(離)職村干部的關懷和溫暖,根據中央、省、市有關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第二條擔任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職務累計10年以上(任職年限從1978年元月1日起計算),每年年度考核被評為稱職以上等次,退(離)職后享受生活補貼

第三條退(離)職前累計擔任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職務15年以上的,每月補貼30元;累計擔任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職務10年以上的,每月補貼20元。

第四條退(離)職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生活補貼終生享受。

第五條退(離)職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生活補貼由鄉(鎮)財政供給,鄉(鎮)政府每年年終一次性全額發放。

第六條享受生活補貼的退(離)職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的任職時間以鄉(鎮)黨委任命(村民代表大會選舉)時間為準。

第七條所在鄉(鎮)對享受生活補貼的退(離)職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名單及標準要面向社會公示,接受監督,公示期為7至15天,公示期滿無任何問題的,核發《**縣退(離)職村黨支部書記、村委主任生活補貼證》,憑證享受補貼。

第八條享受生活補貼的退(離)職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土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鄉(鎮)收回《**縣退(離)職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生活補貼證》,取消享受資格:

1、本人因違法違紀行為受到黨政紀處分或司法處理的;

2、不支持,不配合鄉村工作,不熱衷于村集體公益事業,吹冷風,放慢氣,阻礙鄉村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

3、不按時足額交納各種合法稅費的;

4、不執行村民代表大會決議,不履行村民義務,不按規定出工出勞的;

5、本人及子女有超生違育、違法亂紀行為的;

第九條本規定實施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中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規定自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