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領導干部實施規定

時間:2022-09-25 11:44:00

導語:鄉鎮領導干部實施規定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鄉鎮領導干部實施規定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充分調動廣大村干部的工作積極性;提高村級班子的整體效能和工作水平,加快推進我縣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進程,縣委決定選拔優秀村黨支部書記擔任鄉(鎮)領導干部。為了確保此項工作順利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選任條件

1、自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政治覺悟高,黨性觀念強,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在本鄉鎮干部、群眾中威信高、影響好。

2、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能把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同本村實際相結合;能按時較好地完成鄉(鎮)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在帶領群眾脫貧致富、基礎設施建設、計劃生育、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等方面成績顯著。

3、村黨支部戰斗堡壘作用發揮好,組織生活開展正常,黨員教育管理規范,先鋒模范作用充分體現,達到了“五好村黨支部”標準。

4、所在村集體經濟年收入10萬元。

5、連續擔任村黨支部書記職務5年以上;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齡45周歲左右,特殊情況最大不超過50周歲;身體健康。

6、本人及家庭成員無超生違育情況,無任何違法違紀行為。

第三條推薦提名。由鄉(鎮)黨委根據任職條件進行民主推薦提名。民主推薦程序參照《**縣貫徹執行中央(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甘肅省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辦法)和慶陽市委(關于貫徹執行(干部任用條例)的實施辦法(試行))的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四條考察任用。縣委組織部根據鄉(鎮)黨委的推薦情況,按照有關規定程序全面考察推薦對象的德、能、勤、績、廉等表現,并突出工作實績;認真負責地提出初步任用意見,提交縣委常委會議討論決定任命。

第五條數量及任期。選拔村黨支部書記擔任鄉(鎮)領導干部應當合理掌握數量,一般應控制在全縣村黨支部總數的10%以內,每一任期一般為三年,三年期滿,根據工作考核情況可以連任。

第六條考核。擔任鄉(鎮)黨委委員的村黨支部書記的考核,鄉鎮黨委既要納入村干部序列進行考核,縣委組織部又要結合鄉(鎮)班子考察,對其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評定等次。

第七條擔任鄉(鎮)領導干部的村黨支部書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去擔任的領導職務:

(一)因各種原因離開村黨支部書記崗位的;

(二)本人或家庭成員違法違紀,受到黨政紀處分或司法處理的;

(三)任職村工作出現滑坡,達不到“五好村黨支部”標準的;

(四)在鄉鎮班子考察中被評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五)鄉鎮組織的綜合考核中,該村考核結果排名處于全鄉(鎮)半數之后的;

(六)工作出現嚴重失誤,造成重大影響的;

(七)出現其他不宜繼續任職問題的;

第八條鄉(鎮)領導干部的村黨支部書記除應按時參加鄉(鎮)黨委召開的各類會議,積極承擔鄉(鎮)黨委分配的工作任務外,仍以所在村黨支部全盤工作為主。

第九條支部書記擔任鄉(鎮)領導下部,不占鄉(鎮)原有領導班子職數,不轉換本人身份。

第十條待遇。擔任鄉(鎮)領導干部的村黨支部書記除享受村干部報酬外,由鄉(鎮)財政每月補助1oo元,年終考核后一次兌付。職務免除后,補助隨之取消。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