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三老管理規定

時間:2022-09-26 06: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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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三老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農村老干部、老黨員、老模范長期工作在農牧業生產第一線,是我們黨的寶貴財富,他們把自己的青春年華獻給了黨的事業和農村的發展。因此,解決好他們的政治生活待遇,發揮他們的作用,是各級黨組織的重要責任,也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為切實加強對農村“三老”人員的管理考核,充分發揮他們在農村“三個文明”建設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三老”人員資格認定和申報審批

第二條資格認定。農村“三老”人員資格認定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新黨辦〔1995〕42號文件第六條的規定執行。各鄉(鎮)不得擅自改變界定范圍,也不能放寬標準,擴大享受范圍。凡年滿60歲的農牧業村老干部、老黨員、老模范統稱農村“三老”人員(系農村戶口)。

第三條政治條件:

(一)忠誠于黨的事業,熱愛祖國,有堅定的共產主義信念,在維護祖國統一,反對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動等重大政治斗爭中旗幟鮮明,立場堅定。

(二)能夠與黨組織保持高度一致,堅決擁護和支持上級黨組織和村黨支部的各項重大工作部署和決策。

(三)在群眾中有較高威信,遵守國家法律,不信仰宗教,不參與宗教活動,教育約束親屬不做違法違紀的事。

(四)嚴格遵守黨的紀律,認真履行黨員義務,參加黨的生活,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五)遵守村規民約,帶頭參加農村各項公益事業,積極化解鄰里糾紛,堅決抵制歪風邪氣。

第四條基本條件:

(一)老干部。連續擔任過行政村(大隊)黨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大隊長)滿6年以上,或累計擔任以上職務滿10年以上,年滿60歲以上已退離工作崗位的人員。

(二)老黨員。具有20年以上黨齡,年滿60歲以上的農牧民黨員。

(三)老模范。曾被地(州、市)級以上(含地、州、市級)黨委、政府授予“勞動模范”、“民族團結模范”、“三八紅旗手”、“優秀共產黨員”、“優秀黨支部書記”、“共產黨員標兵”、“黨員致富能手”、“雙擁工作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年滿60歲以上的農牧民。

第五條申報審批。凡符合新黨辦[1995]42號文件第六條規定的新增“三老”人員,必須按自治區黨委組織部《關于加強自治區農村“三老”人員規范化管理的通知》(新黨組通字[2004]47號)精神,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村黨支部初審,填寫《自治區農村“三老”人員生活補貼審批表》(附帶身份證或戶口本,有關農村“三老”人員證明材料原件),蓋章后呈報鄉(鎮)黨委,鄉(鎮)黨委審核蓋章并由有關領導簽字后呈報縣委組織部,縣委組織部對新增“三老”人員資格條件(身份證或戶口本,有關農村“三老”人員證明材料原件,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進行認真審核,在其所在鄉村進行5天以上公示后,經部務會集體討論研究再履行審批手續?!叭稀比藛T去世后,村黨支部要及時上報鄉(鎮)黨委,由鄉(鎮)黨委上報縣委組織部,縣委組織部備案??h委組織部及時將新增和減少人數詳細情況報縣財政局,從新增和減少的次月起做好生活補貼的發放或停發工作。

每年12月10日前,各鄉(鎮)要對新增符合享受自治區財政補貼條件的“三老”人員和去世或其他原因停止享受“三老”生活補貼的人員,按照規定程序,向縣委組織部申報。申報材料包括自治區農村“三老”人員生活補貼審批表,自治區農村“三老”人員年度統計表,自治區農村“三老”人員生活補貼籌集和發放情況統計表以及農村“三老”人員身份證或戶口本、有關農村“三老”人員證明材料、有關公示材料復印件,新增和減少“三老”人員花名冊。

第三章保障農村“三老”人員的政治待遇

第六條搭建平臺,發揮“三老”人員的作用。請“三老”人員列席鄉鎮召開的黨代會、人代會;請“三老”人員參加村里的各類會議和集體學習活動;在部署鄉村重要工作時征求“三老”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定期向“三老”人員傳達黨的農村政策和上級有關指示精神;有計劃地組織“三老”人員代表外出參觀學習;聘請“三老”人員作為學校的政治輔導員;要結合黨員設崗定責活動,鼓勵“三老”人員履行好職責;讓“三老”人員參與村級經濟發展規劃和重大決策的研究及組織實施;發放《“三老”人員榮譽證書》。

第七條加強對“三老”人員的思想教育。采取適合于“三老”人員特點的靈活多樣的學習方式,以村為單位定期組織“三老”人員參加政治理論學習、法律知識學習、健康保健知識學習,對那些年老體弱,不能參加學習的“三老”人員要指定專人上門“送學”。通報鄉村主要工作的進展情況和各級黨組織的決議等,使“三老”人員不斷更新觀念,了解形勢發展情況。

第八條處理好“三老”人員的后事?!叭稀比藛T去世后,鄉鎮黨委應及時向縣委組織部匯報,并派鄉鎮領導前去慰問,縣財政將根據實際情況一次性發給撫恤金500—1000元。村黨支部要負責為他們舉行告別儀式,對他們做出公正的評價,宣傳他們的先進事跡。

第四章落實農村“三老”人員的生活待遇

第九條讓“三老”人員享受財政生活補貼。農村“三老”人員財政生活補貼標準:

1、老干部每月生活補貼為100元。

2、老黨員每月生活補貼為70元。

3、老模范。

(1)國家級老模范每月生活補貼為100元。

(2)自治區級老模范每月生活補貼為80元。

(3)地區級老模范每月生活補貼為70元。

同時符合兩種以上待遇條件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享受一種待遇。享受城市“低?!薄⒄f委員補助等財政補助的人員,不能同時享受“三老”人員財政生活補貼。原享受“三老”人員財政生活補貼的人員,享受城市“低?!?、政協委員補助等財政補助的,從享受城市“低保”、政協委員補助等財政補助之日起,不再發放“三老”人員財政生活補貼。

第十條優先扶持和走訪慰問“三老”人員。對未喪失勞動能力的“三老”人員,鄉、村黨組織在農戶小額貸款、扶貧項目等方面要優先扶持,幫助“三老”人員發展生產、脫貧致富。對喪失勞動能力無依無靠的,可享受“五?!?。除此之外,“三老”人員(不含家庭成員)均免除義務工;逢重大節日,對“三老”人員進行走訪慰問?!叭稀比藛T因病住院或在家長期臥床不起,應及時探視。各鄉(鎮)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統一探視慰問費標準。探視慰問資金不能從農村“三老”人員財政生活補貼中扣發。

第十一條農村“三老”人員生活補貼資金的籌集和發放。農村“三老”人員的生活補貼資金一部分由自治區財政適當補助,缺口部分資金由縣財政局列入財政預算,從縣財政中安排專項資金進行解決。各鄉(鎮)“三老”人員的生活補貼,可以高于全縣標準,高出部分由各鄉(鎮)自行解決。

“三老”人員生活補貼,由鄉(鎮)黨委造冊,經縣委組織部審核后,通過縣財政部門,在指定銀行,采取“刷卡”的形式,按月足額發放。

第五章“三老人員”的管理

第十二條各鄉(鎮)黨委要高度重視農村“三老”人員工作,把“三老”人員工作列入基層組織建設“三級聯創”目標管理考核內容,縣委組織部每年對各鄉(鎮)黨委落實“三老”人員政治、生活待遇的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按照全縣規定標準,及時足額發放農村“三老”人員財政生活補貼。我縣將把農村“三老”人員工作納入基層組織建設綜合評比范圍,定期進行抽查。

第十三條鄉(鎮)黨委要把“三老”人員的管理工作和解決“三老”人員政治生活待遇列為黨建目標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三老”人員在生產和生活中遇到的問題。定期向“三老”人員傳達黨的農村政策和上級有關指示精神;請“三老”人員列席鄉鎮召開的黨代會、人代會、二干會等;逢重大節日,對“三老”人員進行走訪慰問;要廣泛開展為“三老”人員送溫暖活動,有計劃地組織“三老”人員代表外出參觀學習。要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和幫助“三老”人員發展生產、脫貧致富。鄉(鎮)黨委要注意發揮“三老”人員在教育青少年工作中的特殊作用,聘請“三老”人員作為學校的政治輔導員,經常性地向青少年開展愛國主義、民族團結和反對民族分裂主義的教育,用親身經歷以及身邊的人和事教育好下一代。

第十四條村級黨組織要定期組織老黨員參加組織生活,定期組織“三老”人員參加政治學習。由于身體原因難以參加組織活動的,黨支部要派出黨員到老黨員家里傳達精神,聽取老黨員對支部工作的意見。同時,還要結合黨員設崗定責活動,鼓勵“三老”人員履行好職責,積極參與村級經濟發展規劃和重大決策的研究及組織實施,在促進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做出貢獻。

第十五條建立“三老”人員考核制度和動態管理機制。

(一)各鄉村結合每年年底村干部考核工作,對“三老”人員進行一次考核,考核標準以本辦法第三、四條和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內容為主。縣委組織部將指導各鄉(鎮)制定具體考核辦法。

(二)考核結果可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在考核方式上可采取村“兩委”領導走訪、群眾評議、民主測評等形式進行,并將考核結果報縣委組織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三老”人員資格,停止發放生活補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視為不合格“三老”人員,取消其“三老”人員資格,從當月起停發“三老”人員補助。

1、政治上不堅定,參與分裂祖國統一和破壞民族團結活動,被公安、安全機關查處的;

2、喪失共產主義信念,篤信宗教,熱衷于參加宗教活動或支持縱容直系親屬參加非法宗教活動的;

3、公開頂撞組織,拒絕接受黨組織的管理,與黨組織對著干,在群眾中造成不良影響的;

4、違反當地婚喪嫁娶有關規定大操大辦,借機斂財的;

5、在選舉、干部使用、評先選優、年終考評等工作中搞非組織活動,以拉攏、賄賂甚至欺騙、威脅等手段達到個人目的;

6、涉及黃、賭、毒或參與其它違法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的;

7、自行退黨和勸退出黨的;

8、連續6個月不參加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組織安排的工作的“三不”黨員;

9、違犯《信訪條例》有關規定,組織、參與或煽動群眾集體上訪,影響當地社會穩定的;

10、在擔任干部期間,因違法亂紀被村民罷免,或受到嚴重行政紀律處分、刑事制裁的。

對黨員評議中評定為不合格的黨員,按整改期限停發生活補貼資金;連續兩年被評定為不合格黨員的,取消“三老”人員稱號,停發生活補貼資金,并按相關規定做出組織處理。

出現上述情況,取消“三老”人員資格,停發生活費的,如本人對錯誤認識深刻,確實改正錯誤,表現較好,可由本人寫檢討書,申請恢復其“三老”人員資格,經村黨組織初審、鄉(鎮)黨委考察、縣委組織部研究批準后,可恢復其“三老”人員資格,“三老”人員生活補貼費從縣委組織部批準之日起發放。

第十六條建立“三老”人員的材料歸檔保管制度。

鄉(鎮)黨委都應建立規范的“三老”人員檔案材料,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管。

鄉(鎮)黨委“三老”人員檔案基礎資料歸檔內容:

1、自治區“三老”人員生活補貼審批表、自治區“三老”人員年度統計表、自治區“三老”人員生活補貼籌集和發放情況統計表;

2、鄉(鎮)“三老”人員花名冊及“三老”人員的申請書、農村“三老”人員證明材料、戶口本和身份證復印件;

3、去世和其他原因停止享受“三老”生活補貼人員的相關材料;

4、上級下發的相關文件和材料;

5、年度工作總結;

6、其它有關材料。

第十七條建立“三老”人員管理責任追究制度。

要嚴肅工作紀律,明確責任,逐級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鄉(鎮)黨委書記為本級第一責任人,鄉鎮黨委組織委員和村黨支部書記為本級直接責任人。

對未按本辦法之規定,落實和改善“三老”人員的政治、生活待遇,以各種理由挪用或不解決“三老”人員生活補貼、撫恤金、慰問金的,逢重大節日,沒有對“三老”人員進行走訪慰問以及未解決其家庭困難的,要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未處理好“三老”人員的后事,以及未及時報告,導致非法宗教活動干預“三老”人員喪葬事宜的,追究有關人員的政治責任。

對弄虛作假、虛報、謊報或存在違紀問題的,必須嚴肅處理,并分別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從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