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黨群系統印章刻制規定

時間:2022-10-04 1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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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黨群系統印章刻制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黨群系統各類印章的管理,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各級黨組織印章的規定》(中辦發[1983]37號),《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各級工會組織印章的規定》(1986年12月),《共青團中央關于各級團組織印章問題的規定》([1979]中青字10號),《社會團體印章管理規定》(1993年10月18日民政部、公安部1號令),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印章包括校(院)黨委、紀委及其職能部門印章、黨總支印章,校(院)工會、團委及團總支印章、校內社團組織印章及黨委書記、副書記手章等。

第二章印章規格和樣式

第三條校(院)黨委、紀委印章:圓形,直徑42毫米,圓邊寬1.5毫米,中間刊鐮刀錘子圖案,直徑16毫米,圖案外刊黨組織名稱,文字自左而右環行。

第四條校(院)黨委、紀委的工作部門和黨總支印章:尺寸及樣式與第三條所列印章相同。工作部門和黨總支名稱前應冠所屬黨委名稱,文字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后段自左而右橫行。

第五條校工會及其經費審查委員會印章:圓形,直徑42毫米,邊寬1.2毫米,寬邊內加一細線,中刊五角星,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第六條校(院)團委、團總支印章:圓形、單邊,直徑40毫米,圓邊寬1.5毫米,中刊五角星,直徑6毫米,星兩旁刊單橫線,各長9毫米。印章上的文字酌情分成兩行或三行,一行自左而右環刊于星和單橫線上邊,另一行或兩行自左而右橫刊于星和單橫線的下邊。

第七條社會團體的印章為圓形。全國性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為45毫米,中刊五角星,星外刊社會團體的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42毫米,中刊五角星,星外刊社會團體名稱,自左而右環形。社會團體的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印章的尺寸樣式與其總部印章相同。

第八條手章由領導親筆書寫,刻成長方形。

第三章印章的名稱、文字和質料

第九條印章所刊組織名稱,一般用全稱,如文字過多,可以采用通用的簡稱。

第十條印章的文字,除領導手章外,用宋體字和國務院公布實行的簡化字。

第十一條印章質料由制發機關自定。

第四章印章申請、刻制和啟用

第十二條刻制印章申請

(一)印章刻制的申請:因工作需要或組織變更需刻制第二章所列印章時,由主辦部門提交“刻制印章申請書”,并附學?;蛏霞売嘘P部門批準成立該機構的公文,報學校黨委辦公室。

(二)印章換發的申請:印章的印文磨損需要換發時,由用印單位提交換發申請書,并于文尾拓具印模,標明制發日期,報學校黨委辦公室。用印單位來學校黨委辦公室領新印章時,同時將磨損的舊印章交回學校黨委辦公室。

(三)印章補發的申請:印章損毀或遺失時,監印人員除向學校黨委辦公室報告并依法公告作廢外,應寫補發印章申請書,并附原印章的種類、字體、制發日期、毀損或遺失經過及失職人員的議處,送學校黨委辦公室按本規定第十三條,經核定后,由管理部門補發。補發印章的印文字體應有異于原印章,以示區別。遺失之印尋獲時,須即交學校黨委辦公室依本規定第三十一條辦理。

第十三條印章的核定及制發

(一)學校黨委印章由國務院僑辦黨組核定并制發。

(二)學校紀委,黨委工作部門,學院黨委、紀委、黨總支的印章,由學校黨委辦公室主任審核,學校黨委主要領導批準,學校黨委辦公室制發。非獨立單位的黨支部委員會,一般不刻制印章,如需要,同黨總支印章辦理。

(三)學校工會印章由廣東省教育工會制發。學校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學院工會印章由學校黨委辦公室主任審核,學校黨委分管領導批準,學校工會制發。

(四)學校團委及所屬部(室)、學院團委、團總支印章,由學校黨委辦公室主任審核,學校黨委分管領導批準,學校團委制發。校團委印章需報團省委備案。

(五)社團組織及其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印章,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出具證明,經該社團總部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后,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制發。

(六)黨委書記、副書記等手章(即領導人簽名章)的刻制,經學校領導同意,由學校黨委辦公室主任核準,學校黨委辦公室制發。

(七)學校黨委工作部門的下屬機構原則上不另制發印章。因工作需要確需制發印章的,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詳細說明印章的名稱、用途、式樣和規格,經學校黨委辦公室主任審核,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學校黨委辦公室制發。

第十四條刻制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所列印章,由學校黨委辦公室根據單位申請,擬寫公函,經廣州市公安局登記,再憑公安分局批件到公安局指定地點刻制??讨破渌黝愑≌拢蓪W校黨委辦公室根據具體情況決定自辦或由用印單位承辦。

刻制第十三條第二款所列印章所需經費,由學校支付;刻制其它類型印章經費由各單位自付。

第十五條印章的啟用

(一)啟用印章一般應從便于工作銜接上考慮,確定印章的啟用時間。在選擇啟用時間后,提前向有關單位發出正式啟用印章的通知,注明正式啟用日期,并附印模,重要印章同時要報上級備案。

(二)第十三條第二款所列印章的啟用由學校黨委辦公室負責,啟用通知由學校領導或學校黨委辦公室主任簽發。第十三條第三款所列印章的啟用由校工會負責,第十三條第四款所列印章的啟用由校團委負責。

(三)接啟用通知后,用章單位負責人或派員到制發單位辦理領取手續,留下印模,簽字,同時將應作廢的印章交回。取送公章要按取送秘密件對待。

(四)啟用印章前應掌握識別真偽的方法。制發單位和受印單位都須把啟用印章的材料和印模立卷歸檔并永久保存。

第五章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條各級黨工團組織印章應由組織負責人或指定專人保管(負責印章保管和使用的人員稱為監印人員,下同)。使用印章須經該組織負責人批準,每次用印應進行登記。大批量印發的文件,可不蓋印。

第十七條學校黨委辦公室、學校工會辦公室、校團委應建立印章刻制登記表,對所刻制的印章進行登記,拓具印模、樣本、依序裝訂成冊,以利管理。學院及其它單位,亦應建立印章登記本,對本單位印章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各級組織負責人以及分管領導應對本單位各類印章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印章平日隨用隨鎖,假日加封。如有遺失或誤用,由監印人員負責。

第十九條主管、監印人員交接時,應拓具印模樣本列冊專案移交,并報送學校黨委辦公室。

第二十條印章遺失時須立即向單位領導、學校黨委辦公室及保衛部門報告,并依法公布作廢。

第二十一條使用印章的范圍一般應與批準人的職權相適應。蓋章后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準人負責。

第二十二條監印人員在用印時要審閱、了解用印內容,不能不看內容就盲目蓋印,同時,還要看留存材料是否齊全,若確實沒有留存材料的,要詳細地記載用印情況。

第二十三條每次用印都應當進行登記,登記的項目包括:用印日期、編號、內容摘要、批準人、用印單位、承辦人、監印人、用印數以及留存材料等事項。

第二十四條監印人員蓋章時精力要集中,用力要均勻,使蓋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觀、便于識別,印章不能蓋歪或顛倒。以單位名義發出的公文、函件必須加蓋單位的印章。機關正式公文只在落款處蓋章。

第二十五條監印人員應定期整理留存材料,把用印留存的材料進行編號整理,歸檔備案,對其中具有考查價值的,要在年終整理立卷時歸檔保存。

第二十六條正式印章必須在辦公室內使用,不能將印章攜帶出機關或單位以外使用,印章不能脫離印章管理人員的監督。各級領導不得私自用章。

第二十七條監印人對未經本單位負責人判定是否準予用印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后果自負。

第六章印章的停用、銷毀

第二十八條單位印章在單位名稱變更、機構撤銷和式樣變更時應即行停用。停用印章要發文通知有關單位,并在通知中說明停用原因,標明停用印章的印模和停用時間。停用的廢印不得在原單位長期留存,要及時送交原制發機關。

第二十九條舊印章停用后,己失去原有的法人標志或行政效力,不能作為現行機關、單位職權活動的憑證。

第三十條因單位名稱變更,或改變隸屬關系,使舊印章停用,而新印章又沒有刻制出來時,若有一些工作急需使用印章,可以采用代章的辦法,即用其它的印章代替應使用的印章,代章的使用手續與正式印章相同。代章要在落款后面注明“代”字。黨政機夫之間代章必須是同級或是上級代下級,下級或者沒有任何關系的單位一般不能代章。

第三十一條學校黨委辦公室收回廢舊印章后要進行登記銷帳。對于重要單位或具有保存價值的印章要進行封存;對于一般單位或臨時性單位,保存價值不大的印章應集中起來,定期銷毀;屬領導個人的手章,應該退還給本人;一般戳記,可以經單位領導批準予以銷毀。

第三十二條銷毀廢舊印章,必須報請單位負責人批準,銷毀時要有主管印章的人員監銷。所有銷毀的廢舊印章都要留下印模進行保存,以備日后查考之用。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學校黨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自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