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黨政領導干部外出規定

時間:2022-10-04 10: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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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黨政領導干部外出規定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校黨政領導干部外出的管理工作,嚴肅組織紀律,根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領導干部外出請示報告制度的通知》(粵辦發[**]16號)的文件精神,現根據分級分口管理的原則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領導干部為我校在職的副校長、副書記,學校機關部處、直屬單位的正副處長、正副科長,各院正副院長、正副書記、學院機關各辦公室正副主任、正副科長,系、所、中心正副職。

第三條現職學校副校長和副書記在工作日或節假日離開本市,時間在1至3天的,應事先分別向校長和書記口頭請假,經同意后方可外出;時間在3天以上的,應提前填寫《暨南大學黨政領導干部外出請示報告單》,由校長辦公室或校黨委辦公室分別報送校長和書記,經批準后方可外出。

第四條現職學院、學校機關部處、直屬單位正職(或主持工作副職)領導干部在工作日或節假日離開本市,時間在1至3天的,應事先經校長辦公室或校黨委辦公室向分管校領導口頭請假,經同意后方可外出;時間在3天以上的,應提前填寫《暨南大學黨政領導干部外出請示報告單》,由校長辦公室或校黨委辦公室分別報送分管校領導,經批準后方可外出。

第五條現職學院、學校機關部處、直屬單位副職領導干部在工作日或節假日離開本市,時間為1至3天的,應事先向正職(或主持工作副職)領導干部口頭請假,時間在3天以上的,應提前填寫《暨南大學黨政領導干部外出請示報告單》報正職(或主持工作副職)領導干部和分管領導審批。

第六條系、所、中心正職(或主持工作副職)領導干部在工作日或節假日離開本市,時間為1至3天的,應事先向學院相應正職(或主持工作副職)的領導干部口頭請假,時間在3天以上的,應提前填寫《暨南大學黨政領導干部外出請示報告單》報學院相應正職(或主持工作副職)的領導干部審批,并報分管校領導備案;院屬系、所、中心副職在工作日離開本市時間為1至3天的,應提前向所屬系、所、中心正職(或主持工作副職)領導干部口頭請假,時間在3天以上的,應提前填寫《暨南大學黨政領導干部外出請示報告單》報所屬系、所、中心正職(或主持工作副職)領導干部審批。

第七條校、院機關部處、直屬機關正、副科長在工作日或節假日離開本市,時間在1至3天的,應事先向所在單位正職領導口頭請假,時間在3天以上的,應提前填寫《暨南大學黨政領導干部外出請示報告單》報所在單位正職領導審批。

第八條事假超過15天的,還應按《暨南大學關于教職工請、銷假手續及工資、保險、福利待遇的規定》(暨人[2002]112號)的要求報人事處。

第九條黨政領導干部出國(境)的,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在確定出國(境)時間后提前3天以上書面報告,經批準后方可外出。

第十條領導干部外出期間,因故需逾期返回的,必須請示報告并經批準同意。

第十一條各級領導必須嚴格執行我校領導干部外出請示報告制度。主要領導要帶頭執行外出請示報告制度,對外出不請示報告的領導干部,要給予嚴肅批評;對造成不良影響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進行誡勉談話和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二條依據黨務、行政歸口管理的原則,由校長辦公室、校黨委辦公室和組織部分別負責我校行政、黨務干部外出的登記和反饋,每月按時匯表向有關領導匯報,協助主要領導做好執行請示報告制度的有關工作。各學院辦公室要協助院領導做好執行請示報告制度的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本規定自**年9月1日起執行,原《暨南大學中層干部外出報備制度》(暨黨發[2003]18號)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