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任工作交接制度

時間:2022-10-05 06: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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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任工作交接制度

第一條為更好地貫徹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增強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和自律意識,現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本制度實行離任工作交接的縣管主要領導干部是指縣直各黨政機關、司法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的行政正職,或主持工作及分管財務的副職領導干部;各鄉鎮的黨政正職,或主持工作及分管財務的副職領導干部。

第三條縣管主要領導干部在離任時除按規定實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外,在其調離原崗位之前,所在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本制度規定,對離任領導任職期間本單位財政、財務、資產情況和離任領導個人使用的公有財物及其任職期末工作進行清理,并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條縣管主要領導干部離任時應辦理的交接事項:

(一)任職期末主要工作。包括:主要工作思路、重大決策及執行情況、發生的重大事故及善后處理情況、已通過集體討論決定但尚未付諸執行的有關情況、其他認為有必要交接的工作事項。

(二)任職期末的資產負債情況。包括:資金(基金)結余情況、固定資產及庫存材料情況、各項基建工程及投資情況、各項專用資金賬面結存與實際結存情況、各項債權債務情況等。

(三)任職過程中的財務收支情況簡要說明。包括任職期內招待費、食堂支出、小車經費的使用總額及使用說明。

(四)任職期末未入賬情況。包括應收未收的各類收入、應付未付的招待費、資料印刷費、汽車修理費、基建款等費用。

(五)任職期末對外擔保、承諾等情況。

(六)領導干部個人保管或使用的公有財物和借用的單位資金。

(七)任職期間已發生,尚未履行完畢的經濟合同、契約等情況,以及尚未處理或尚未處理完畢的經濟糾紛和訴訟事項。

(八)其他需要辦理交接手續的事項。

第五條縣管主要領導干部交接工作在離任領導干部和接任領導干部之間進行,由縣委組織部牽頭,縣紀委(監察局)、縣審計局、縣財政局派人負責監交。離任前個月的會計報表作為交接表的基礎。涉及交接的單位和離任領導必須在交接前準備好移交材料,填好《**縣縣管主要領導干部任期工作交接表》和《**縣縣管主要領導干部任期財務狀況交接表》(兩表樣張附后)等相關內容,做好交接事項的準備和核實工作。移交必須辦理書面交接手續,需經離任領導、接任領導及監交單位代表簽字確認。交接表一式七份,離任者、接任者及所在單位各留一份,報縣紀委(監察局)、縣委組織部、縣審計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縣財政局各一份。

第六條交接手續必須在領導干部離任前辦理,一般應在接到離任通知七天內辦理。離任者離任前已安排經濟責任審計的,待經濟責任審計結束后再辦理交接手續。未辦理交接手續的,組織人事部門不予辦理行政、工資等調動手續。

第七條對未辦理交接的各項債權債務和擔保、承諾等情況,接任者不予受理,由離任領導自行負責處理。對已辦理交接手續的未了事項,接任者應繼續辦理,不得拖延不辦或借故轉交給繼任領導。

第八條離任領導干部必須自覺主動與接任領導干部辦理交接手續。對無故拖延或不辦理交接手續的領導干部,將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誡勉等;經教育后仍拒不辦理交接手續的,就地免職。

第九條辦理交接手續后,監交單位要在六個月內對已交接的單位進行回訪,聽取接任領導對交接事項的反映,核實交接過程出現的有關情況。對交接過程中隱瞞事實真相、不如實交接造成損失或有其它違規違紀行為的離任領導,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政紀處理。

第十條縣屬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部門及鄉鎮所屬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工作調動交接手續,可參照本制度執行,并由主管單位和鄉鎮黨委、政府自行組織。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縣紀委(監察局)、縣委組織部、縣審計局、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