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監(jiān)察法實施條例

時間:2022-10-09 04:02:00

導語:行政監(jiān)察法實施條例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chuàng)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行政監(jiān)察法實施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黨政領導干部和企業(yè)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工作,充分發(fā)揮審計監(jiān)督職能,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jiān)督,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暫行規(guī)定》(鄂發(fā)(2001)2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是指審計機關向委托審計的機關和部門提交的負有經濟責任的市管領導干部(含企事業(yè)單位領導干部、領導人員,下同)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重要情況,主要問題、主客觀原因等書面評價、鑒定材料.

第三條審計機關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必須真實可靠,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做出客觀評價,劃分和明確對審計發(fā)現(xiàn)的違反國家財經法規(guī)和廉政規(guī)定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章審計結果報告的傳遞

第四條市審計機關在完成審計事項后,應及時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報送委托審計的機關和部門(一式兩份).負責委托審計的機關和部門應指定有關科室專門承辦審計結果報告的傳遞和轉辦工作.

第五條審計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有貪污受賄、侵吞轉移國有資產、以權謀私、嚴重侵占職工利益、嚴重偷逃稅以及涉嫌經濟犯罪等行為的,市委組織部干部監(jiān)督機構將審計情況及審計結果報告及時報送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由市審計局按有關規(guī)定程序移交有關執(zhí)紀執(zhí)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審計結果的運用

第六條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追究制度.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凡有經濟違紀違法行為的,都要本著“權責對等、有錯必糾、客觀公正、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區(qū)別不同情況,追究其應承擔的責任.

第七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經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領導閱批后,各職能部門要按照各自分工的職責,分別做出恰當處理:

(一)市紀委(監(jiān)察局)針對審計中查出的各種違紀違法問題,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要進行立案查處.主要包括:

1、失職、瀆職造成嚴重損失的;

2、貪污公款、收受賄賂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不還的,挪用公款搞非法活動或盈利活動的;

4、借用公款超過六個月不還的;

5、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guī)定的;

6、有其它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

上述行為中,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審計中查出的各種違紀違規(guī)問題,情節(jié)輕微,夠不上法律、紀律處分的,予以通報批評.

(二)市委組織部根據審計結果,做好以下工作:

l、結合審計情況,對領導干部及其所負責單位評選先進稱號、表彰獎勵和年度考核等次提出意見和建議.

2、經審計有不同程度的問題,需要采取組織手段處理的,結合干部考察等情況提出通報批評、誡魁談話、降職、免職,調整建議,報市委審批;

3、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存入干部監(jiān)督工作和干部考察檔案,審計結果寫入干部考察材料,在對領導干部提任、調任、免職、辭職、解聘、退休等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時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三)市人事局根據審計結果以及紀檢機關、組織部門、監(jiān)察部門的處理意見,做好以下工作:

1、對經過審計的國家公務員,在任職期間,其經濟行為規(guī)范,政績突出的,呈報市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2、按照《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guī)定》,結合經濟責任審計情況,確定國家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

3、依據有關部門處理意見,及時辦理工資轉移、升降、注銷等手續(xù);

4、技照干部管理權限,認真做好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歸入干部個人檔案的工作.

(四)市審計局依據《審計法》、有關財經法規(guī)和省委、省政府《關于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暫行規(guī)定》(鄂發(fā)(2001)2號),對被審計對象和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guī)行為的,審計機關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區(qū)別情況,做出如下處理、處罰:

l、責令限期繳納、上繳應當繳納或者上繳的財政收入;

2、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違法違紀行為處以罰款,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3、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4、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國家規(guī)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

5、責令沖轉或者調整有關會計科目;

6、警告、通報批評;

7、保全財產;

8、應當給予黨政紀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的向紀檢機關、監(jiān)察部門和司法機關移交.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情況,由市委組織部干部監(jiān)督機構負責收集,各受理機關依紀依法處理后,應將處理結果反饋市委組織都.

第四章審計問題的整改

第九條根據審計結果,對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一律實行談話制度.被審計領導干部有輕微違紀違規(guī)問題的,由市委組織部反饋審計結果情況,提出改進意見;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有較為嚴重違紀違規(guī)問題、領導負主管責任的,由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指定專人(或處理機關)與被審計對象談話;被審計領導于部所在單位有嚴重違紀違規(guī)問題、領導負主管責任的,由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組長或副組長與被審計對象談話.

第十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中指出的被審計領導干部(單位)存在的各種違反財經法規(guī)的問題,都要按照有關法規(guī)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領導以及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的意見,制定整改措施,逐項抓好整改.整改措施必須經過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并寫出專題整改報告,分別報送市紀委、市委組織部,抄送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經濟責任審計局).

第十一條審計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每年由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安排進行一次督辦檢查,若反饋結果和整改措施未予落實或繼續(xù)重犯以往錯誤的,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責成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的職能對有關責任人加重處理.同時,要對縣市區(qū)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二條建立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綜合分析制度,找出普遍性、多發(fā)性和傾向性問題,針對薄弱環(huán)節(jié),制定對應措施,用制度防止和堵塞漏洞完善領導干部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縣市區(qū)及市直各單位對所管理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