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交流制度
時間:2022-10-10 0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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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縣直黨政部門領導干部交流工作,進一步優化領導班子結構,提高領導干部的素質和能力,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規定》和《天水市直黨政部門領導干部交流工作辦法》有關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委、縣政府工作部門和直屬機構的科級領導成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黨政領導干部交流,是指縣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調任、轉任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第二章交流對象
第四條交流的對象主要是下列人員: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
(三)在同一部門或同一職位工作時間較長的;
(四)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五條在同一職位擔任正職領導成員滿5年的,應當交流。在同一職位擔任副職領導成員滿5年的,應當交流。
第六條在同一領導班子中擔任正、副職領導成員累計滿8年的,應當交流。
第七條參加工作以后一直在同一部門工作,擔任領導成員滿3年的,應當交流。
第八條從事人、財、物管理的單位正、副職領導成員,按工作需要適時交流。
第九條新提拔擔任領導成員的,根據工作需要進行交流。
第十條崗位經歷單一的領導成員,應當有計劃地交流。
第十一條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交流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暫緩交流:
1、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2、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或者司法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3、其他原因不適合交流的。
第三章交流范圍和方式
第十三條干部交流根據全縣領導班子建設需要,結合領導班子的調整配備通盤考慮,統籌安排。
第十四條干部交流可以在縣直黨政部門之間、部門與鄉鎮之間或黨政部門與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之間進行。
第十五條干部交流,要充分發揮干部的個人專長,有效調動干部的工作積極性,按照部門工作職能、個人所學專業及工作經歷相近的原則進行。
第十六條交流工作應突出重點,有計劃地分期分批進行,原則上每年交流的干部不少于應交流干部總數的30%,領導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過班子成員的三分之一,以保持領導班子的穩定性和單位工作的連續性。
第十七條結合干部交流工作,同一領導班子中領導成員的分工原則上每3年調整一次,以提高領導成員的自身素質和工作能力,增強領導班子的生機與活力。
第四章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縣直黨政部門領導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在縣委領導下由縣委組織部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縣委組織部提出交流人選及交流的初步意見;
(二)征求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意見;
(三)縣委常委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四)縣委領導或縣委組織部負責人與交流干部談話,做好思想工作,提出有關要求;
(五)縣委組織部按照程序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章交流工作紀律
第二十條交流干部應當服從組織的交流決定。接到任職通知后,須盡快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在限定的時間內報到,并及時遷轉行政關系、黨的組織關系和工資關系。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組織決定的,視情況給予免職或者降職使用。
第二十一條干部調離時,不準攜帶公共物品;調離后,不得干預原單位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干部調入調出單位應當相互配合,及時做好交流干部離任和到任的有關事項,保證交流工作順利開展。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工作機構的領導成員,縣紀委和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副職領導成員,縣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縣屬事業單位科級領導成員的交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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