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配建制度
時間:2022-10-12 09: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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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4號)、《**市市區住房保障規劃(**年—2011年)》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廉租住房、公共租屋在市區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中分散配建。在明確配建的項目中,廉租住房、公共租屋可以相對集中。
第三條廉租住房、公共租屋配建的比例不低于項目中住宅總建筑面積的5%,其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50㎡左右。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屋必須配備基本生活設施。廉租住房、公共租屋的配建指標一經確定,開發建設單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條在開發項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屋,按配建面積免收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五條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具體項目中落實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指標的職責:
(一)土地出讓前
1.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共同確定廉租住房、公共租屋的配建指標及基本生活設施的配備要求;
2.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對廉租住房、公共租屋的配建指標予以明確;
3.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出具公建配套意見書時對廉租住房、公共租屋的配建要求和減免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的金額作進一步明確;
4.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土地公開出讓時將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的指標告知競標人,作為土地公開出讓的前置條件。
(二)土地出讓后
1.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時,將廉租住房、公共租屋配建面積及基本生活設施的配備要求進行約定;
2.發展和改革部門在項目核準時,審核項目建設方案是否按要求足額、合理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屋,并將相關核定內容列入項目批文;
3.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建筑方案以及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將廉租住房、公共租屋配建指標的內容進一步核定;
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土地出讓合同和公建配套建設要求意見書的約定,在編制公建配套項目建設計劃表時明確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屋坐落、面積,并在施工圖中予以標注;
5.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新建住宅小區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時將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屋的具體房號、面積等內容明確標注,并在商品房預售網上備案系統中對廉租住房、公共租屋的房源數據作單獨處理。
第六條廉租住房、公共租屋產權歸政府所有。具備交付條件時,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按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收回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屋,作為國有資產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登記、管理。開發建設單位在辦理項目初始登記時,將廉租住房、公共租屋產權直接辦理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名下,并按照建設部《城鎮廉租住房檔案管理辦法》(建住房〔〕205號)的規定做好廉租住房、公共租屋的檔案管理工作。
第七條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屋應繳納的小區公共部位維修資金從住房保障資金中列支。
第八條金壇市、溧陽市可按照本辦法的精神,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
第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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