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

時間:2022-10-12 11: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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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進行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以及建筑裝飾修、市政工程項目等建設工程(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公開招標:

(一)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集體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宜進行招標的項目,可以直接發包。

第四條: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資5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裝飾工程亦同)、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均應實行招標方式發包;限期以下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可報經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按規定直接發包。

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可制定低于前款規定的招標規模起點額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五條: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其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在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設市場)內進行。招標人不得以要求投標人帶資、墊資作為招標條件。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種招標主管部門,其所屬招標管理機構受委托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具體管理工作,依法對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調解建設工程招標糾紛,依漢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否決違法、違規的中標結果。

第八條:建設工程招標實行業主負責制。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屬民事行為,其活動過程及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二章招標

第九條: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按工程項目隸屬關系分別按下列分工實行招標登記和分級監督管理。

(一)吉安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負責招標登記和監督管理的范圍為:

吉安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包括其所屬部門的直屬單位)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吉州區、青原區總投資額20萬元以上,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300萬元以下的建筑裝飾項目;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包括其省直部門的直屬單位)總造價400萬元以下或建筑總面積8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中外合作、中外合資、外商獨資企業投資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總造價4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建筑裝飾項目。

(二)縣(市)建設工程招標管理機構負責招標登記和監督管理的范圍為:

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包括其直屬單位)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投資建設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總造價400萬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萬元以下的建筑裝飾項目。

前款未列舉的工程項目均實行屬地化管理。

本條所指總造價和建筑面積是指一個立項批文內各單位工程的造價或建筑面積總和,不得肢解計算。

第十條:建筑工程項目招標必須首先依法辦理招標登記手續,由招標人在批準立項后三十日內,持立項批文、建設用地許可證、資金落實情況證明等資料向招標管理機構辦理。

第十一條:招標人在依法具體實施招標工作時應當首先向招標投標管理機構辦理招標申請和申請進行招標資格審查并辦理有關備案。招標人按有關規定不具備資格條件的,必須依法委托招投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二條:招標人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并報分管招投標管理機構備案。招標管理機構收到備案材料后,應當與監察部門一起對招標人制定的招標文件內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準、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第十三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必須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報刊、信息網絡和建設工程交易中心,其時間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并實行公開報名,在公告的報名時間內,投標人持下列資料,到建設工程交易中心辦理報名手續(招標人派員在交易中心接受報名,其它渠道報名一律無效):

(一)行政介紹信;

(二)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證書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證書(須經企業所在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的證書)、安全資格證書、委派的項目經理證書;

(三)市外投標人注冊登記手續;

(四)招標人要求的其它資料。

由招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確定的資格審查標準對報名的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并將預審情況向招標管理機構備案,當投標人數量偏多時(5家以上),招標人應在招標管理機構的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采用下列程序產生決標人(決標人不得少于5家):

(一)從業主推薦的投標人中隨機抽取2個投標人(業主選擇的投標人不得少于5個,由業主出具推薦證明);

(二)從剩余的投標人中(含以上程序中落選的投標人)再隨機抽取3個及以上投標人。

若某個程序缺額或不足則采用第二個程序產生;若所產生的投標人在資質復審中有不合格者,則按相應程序重新抽取產生。

第十四條:建設工程招標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向招投標管理機構辦理招標登記;

(二)辦理招標申請辦理審查招標資格;

(三)編制招標文件;

(四)發出招標公告;

(五)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考察;

(六)舉行招標會議;

(七)編制和遞交投標文件;

(八)編制和審核標底;

(九)組建評標委員會;

(十)舉行開標會議;

(十一)評標并確定中標單位;

(十二)發出中標通知書并辦理備案手續;

(十三)簽訂承發包合同并辦理審簽和鑒證手續。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招標發包時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辦理了工程項目計劃批文;

(二)招標人依法辦理了招標登記;

(三)辦妥建設工程用地手結續;

(四)辦妥建設工程規劃有關手續;

(五)施工現場已基本具備“三通一平”,能夠滿足施工需要;

(六)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七)建設資金已落實或部分落實。

資金已部分落實是指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它第三方擔保。

第十六條:招標人越級開發(指房地產開發企業)肢解發包等不正當行為的發包,以及不按本辦法第九條分級監督管理權限辦理手續的,招標管理機構不得辦理招標登記,不得納入工程招標程序。

第十七條:工程項目招標原則是應當設置標底,其標底應當根據設計圖紙及有關資料、招標文件,依照國家、省、市規定的技術、經濟標準規范及定額進行編制,標底在開標前不得泄露。

第十八條: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金(即投標保證金)或者投標保函。投標定金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并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落選人交納的投標定金應當于定標結束之日起七天內退回;中標人交納的投標定金應當于簽訂合同時退回。

第三章投標

第十九條:進入我市參加投標的市外投標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規定辦理了注冊登記手續;

(二)其委派的項目經理必須是本單位的正式職工,且其項目經理必須是本單位的正式職工,且其項目經理資質等級必須是二級(含二級)以上;

(三)其委派的項目經理必須是上年度設區市市級及其以上的優秀項目經理。

第二十條: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組成聯合體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均應應具備相應資質等級條件并應簽訂合作承包合同,明確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該聯合體應當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并以資質等級低的一方參加投標。

聯合體投標中標的,聯合體各方就中標項目共同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的人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在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之前密封并在封口加蓋投標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后,送到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采用公開招標時投標人少于五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組織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二條:投標人需要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變更和補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提交截止時間前,將變更、補充文件密封后送達投標地點并由招標人簽收。變更、補充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三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竟爭,不得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不得弄虛作假騙取中標,不得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投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監察部門確認,市內投標人取消其委派項目經理的項目經理資質證書三年(三年內不得恢復),市外投標人三年內不準進入吉安市參加建設工程的招標活動。

(一)掛靠承接工程任務;

(二)非法轉包工程;

(三)違法分包工程;

(四)相互串通投標。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二十五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并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二十六條:舉行開標會議時,要在會上介紹評標委員會組建方法和專家評委的抽取辦法(但不公布評委成員名單),公布評標、定標原則和辦法,并由招標人和投標人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確認各投標人投標文件的有效性,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的其它主要內容,設置標底的工程項目應啟封和公開標底。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無效:

(一)逾期送達的;

(二)投標文件未密封(在密封口處無投標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印章的);

(三)未按招標文件的主要條款編制的;

(四)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未參加開標會議的;

(五)未提交項目經理證書的;

(六)投標文件的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七)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單位公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委托人的印章的;

(八)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供投標定金的;

(九)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的協議的。

第二十八條:評標、定標要在招標管理機構和監察部門有關人員在場監督在嚴格保密情況下進行,評標、定標由建設單位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中的技術、經濟專家,由投標人在開標前二十四小時內在分管招投標管理機構人員監督下從省級專家評委庫吉安分庫中隨機抽取確定,縣(市)中、小型工程招標評標專家從自有招標機構內賄機抽取確定,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接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第三十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七日內,向中標人了出項目中標通知書并向招投標管理機構辦理備案,同時還應將中標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落標人。

未經簽署備案意見的中標通知書無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三十一條:中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監察部門確認,取消其中資格,重新核定分值和排序,按序確定中標人:

(一)中標人與其他投標人串通進行投標的;

(二)中標人以他人的名義進行投標的;

(三)中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四)中標人委派的項目經理違反有關項目經理資質管理辦法的;

(五)市外投標人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招標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招標無效,招標人重新按規定組織招標;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越級開發發包的;

(二)招標人肢解發包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分級監督管理權限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五規定的。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實施辦法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條例》、《工程建設若干違法違紀行為處罰辦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1號等有關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沒有規定的,以法律、法規及我省現行有關規定為準。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施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