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領導干部試行制度

時間:2022-10-12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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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領導干部試行制度

為認真貫徹干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原則,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的有效競爭激勵機制。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運用范圍為全縣各級黨政群機關、縣人大、縣政協、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屬事業單位科級領導干部。

第二條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的認定辦法

對不勝任現職的領導干部認定,由縣委組織部根據考核結果,提出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初步名單,考核方式和內容主要有:

1、結合定期考核和平時考核進行。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定期考核分為屆中、屆末、年度考核三種形式。平時考核應作為定期考核的基礎。具體考核工作,由縣委組織部結合屆中、屆末考核、年度考核、平時考核、測評的辦法進行。按照《**縣黨政領導干部考核工作試行辦法》規定要求進行。主要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完成任期目標和履行崗位職責過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發揮的具體作用以及所取得的成效。同時結合群眾民主評議、民主測評的情況,從中確定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

2、結合專項考核進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領導干部,要及時組織專項考核:對發生的重大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在重大事件和關鍵時刻表現不好的;群眾舉報有嚴重問題并且線索較清楚,經紀檢監察部門初核的;經組織談話誡勉,限期改正未能改正的;有其它方面問題,組織上認為有必要進行專項考核的。也可以直接用執紀執法部門的結果,進行認定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

3、結合目標責任制及重點工作季度考核進行。由縣考委辦通過對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細則及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從中確定工作長期滯后的領導干部。

4、結合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進行。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任期內職務發生變動或因其他原因需要的,組織部門及時委托審計部門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組織部門應當將審計機關提交的領導干部任期要求審計部門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作為對領導干部的提拔調任、免職、辭職的參考依據。

第三條不勝任領導干部認定的標準及處理辦法

1、工作長期滯后、處于末位者

⑴任期目標責任制考核和年度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處于末位的,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誡勉;連續兩年考核處于末位的,其主要領導應引咎辭職或就地免職,其他班子成員按其承擔責任情況給予相應處理。

⑵在重點工作季度考核中,一年內第一季度同一單項重點工作處于末位的,對其主要領導和分管副職進行談話誡勉;一年內連續兩個季度同一單項重點工作處于末位的,主要領導予以調整或降職使用,分管副職予以待崗處理或改任非領導職務;年度內單位連續三個季度三項以上(含三項)重點工作處于末位的,主要領導予以免職或降職使用。

⑶鄉鎮一年完不成年度財政收入目標任務,對主管正職進行談話誡勉;連續二年完不成任務的,主管正職予以免職或降職使用,同時對黨委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誡勉。

⑷因個人工作不力或處置不及時,同一問題一月內連續兩次集體赴省、市越級上訪的,對主管領導予以談話誡勉,同一問題一月內連續三次(含三次)以上集體赴省、市越級上訪的,對單位主管領導予以待崗或免職,對單位主要領導進行談話誡勉或予以免職。

2、群眾不滿意者

在民主測評和干部考察中不稱職票超過2/5,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的,予以免職;不稱職票達到30%以上不足2/5的,予以談話誡勉。

鄉鎮測評時應包括領導班子成員、機關全體干部、各站、所主要負責人、村黨支部書記及村委會主任、鄉、村的縣級(含縣級)以上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

部門測評時應包括領導班子成員、機關全體干部及所屬事業單位負責人。

縣屬事業單位測評時應包括領導班子成員、單位全體干部和主管部門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

3、談話誡勉不改者

⑴對談話誡勉者,誡勉期滿后進行跟蹤考察,若工作仍無明顯改進的,予以待崗。一年內兩次被談話誡勉的,予以待崗、降職使用或改任非領導職務。

⑵長期鬧無原則糾紛,致使班子內部不團結,誡勉談話后半年內仍無明顯改進的,區別情況對主要責任人予以待崗、降職或免職。

4、違紀違法者

⑴凡被紀檢、監察部門或執法部門立案查處,執紀執法部門認為可能有礙案件正常查處的,先給予待崗處理。

⑵受“黨內警告”或“行政警告”以上處分的,區別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談話誡勉、待崗、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或免職處理。

⑶降職、免職、改任非領導職務及輪崗交流干部拒不服從組織安排,無正當理由,七天內不到崗或到新工作崗位后不積極履行職責,對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按辭職處理。

第四條對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調整辦法

1、平級交流。平級調整到適合本人特點和專長的其他領導崗位。

2、改任非領導職務。領導干部改任非領導職務后,由原單位或新任單位重新安排適當工作。

3、待崗。待崗人員免去現任職務,由縣委組織部安排接受培訓學習、參加中心工作或其他臨時性工作。待崗期為半年至一年,待崗期滿,根據本人表現和工作需要,安排適當崗位。

4、辭職。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或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縣委及其縣委組織部根據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對拒不辭職的,給予免職。

對于主動辭去領導職務的,經本人申請,由縣委研究決定,免去現職,安排適當工作或改任非領導職務。

5、降職。一般是正科級降為副科級,副科級降為科員,降職的根據本人工作實際,重新安排適當工作。

6、免職。免職干部一律留在原單位按一般干部安排適當工作。

第五條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第六條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調整后的待遇

1、改任同級非領導職務或平級調整工作崗位的干部,按新崗位確定有關待遇。

2、待崗的干部待崗期間享受原工資待遇,待崗結束后按新任職務確定有關待遇。

3、辭去領導職務的干部,保留原工資待遇,其他福利待遇按新的崗位重新確定。

4、降職的干部,按新任職務確定相應的工作級別和檔次。

5、免去領導職務的干部,其工資福利待遇按一般干部重新確定。

第七條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調整工作程序

調整不勝任現職領導干部由縣委組織部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

談話誡勉干部的確定,由縣紀檢、監察局或組織部按照《**縣領導干部談話誡勉試行辦法》規定程序執行。

干部實行輪崗交流、待崗、改任非領導職務、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的,由縣委組織部提出初步意見,縣委常委會研究決定。

第八條縣委組織部、宣傳部、政法委代縣委管理的干部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九條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