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設制度

時間:2022-10-14 02: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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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建設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在企業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提高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促進我區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持續快速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在個體和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加強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的黨組織是黨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戰斗堡壘,是職工群眾的政治核心,對企業發展起幫助、促進和監督、協調作用。

第三條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的建設必須以黨的基本路線和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同志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促進企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為著力點,堅持圍繞企業生產經營和管理開展黨的建設工作,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黨員隊伍建設,努力提高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

第二章組織設置

第四條具備條件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都要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在個體和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加強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及時建立黨組織。全區從業人員在20人以上的企業都要有黨員,從業人員40人以上的企業都要有黨組織。

第五條有正式黨員3名以上、生產經營比較穩定的企業,應單獨建立黨支部。黨員人數超過或接近50名的,可分別設立黨總支或基層委員會,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設立基層黨組織須由開發區黨工委審核批準。

第六條黨員人數不足3名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或幾個企業建立聯合黨支部,或將黨員的組織關系掛靠在鄰近單位的黨組織。沒有黨員的企業,可采取由開發區工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的方式,幫助企業創造條件加快黨組織組建步伐。

第七條要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企業工會、共青團、婦女等組織。工會主席是黨員的,一般可以同時擔任黨組織負責人;符合條件的黨員團組織書記可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工會主席和團組織負責人不是黨員的,應當列為重點培養對象,具備條件的要及時發展,同時要切實做好入黨積極分子培養和黨員發展工作,為企業單獨建立黨組織創造條件。

第八條在開發區所在地的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的黨建工作由開發區黨工委直接指導。實施關閉、破產、改制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整黨組織設置,切實做好黨員管理工作。

第三章主要任務

第九條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組織的主要任務是:

(一)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引導、監督企業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經營;

(二)加強黨組織的自身建設,做好黨員教育、管理、監督和發展黨員工作,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三)支持經營者依法行使職權,協調企業與各方面之間的關系,對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圍繞企業生產經營開展黨的活動,應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支持和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四)領導工會、共青團、婦女等群眾組織,支持他們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協調各方關系;

(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和職工教育工作,培養“四有”職工隊伍,加強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團結凝聚職工群眾,推進企業精神文明建設。

(六)完成上級黨組織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十條“”制度

支部黨員大會一般每季召開一次,可同黨日活動結合進行。支部大會由書記或副書記召集并主持。有表決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有表決權黨員人數的半數時,會議才能召開。支部大會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指示,制定本支部的工作計劃和措施,向全體黨員報告工作,研究確定本支部的重大問題;選舉新的支部委員會,增補和撤銷支部委員;接收新黨員;提出對黨員的獎勵和處分意見,決定職權范圍內的對黨員的表彰和處分。

支部委員會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遇緊急事情需要研究,可隨時召開。支委會由書記或副書記召集并主持。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時,會議才能召開。會議的主要內容是:研究、貫徹上級黨組織和支部黨員大會的決議和指示;研究支部自身建設和黨員管理教育方面的問題;研究培養、發展新黨員方面的問題;討論研究協調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工作方面的問題。

黨小組一般每月召開一次。開好黨小組會要注意抓住四個環節:一是會前要與黨支部溝通,確定內容、方法,通知黨員做好準備;二是抓住中心內容討論,力求統一思想;三是明確責任,及時督促、檢查議定內容;四是做好記錄,向支部匯報。

黨課一般每年不少于兩次。黨支部應在每年年初制訂出當年黨課教育計劃,主要內容是學習黨的基本知識,也可根據形勢的需要和黨員的思想實際確定,黨課的方式可靈活多樣。

第十一條黨內選舉制度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支部每屆任期兩年。如有特殊情況,確需推遲或提前進行換屆選舉的,要報開發區黨工委批準。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年。換屆選舉時,應召開黨員大會,由上屆支部委員會主持。有選舉權的到會人數超過應到會有選舉權黨員人數的4/5時,會議有效。支部換屆選舉采取等額或差額選舉的辦法進行,選舉時應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規定的有關程序進行,選舉結果須報上發區黨工委審查批準。

第十二條黨員民主評議制度

以支部為單位每年一次組織黨員開展民主評議活動,時間可放在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評議結合黨內外測評,在黨內民主測評與黨外職工代表測評的基礎上,再進行黨內評議。評議時,首先由每個黨員進行自評,然后黨員之間進行互評。

支委會根據評議結果,對每個黨員進行定格,確定等次。評議結果分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對評議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黨員要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談話教育、限期改正、勸退、除名等組織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黨員教育管理制度

黨支部要逐步建好黨員活動室和黨員電化教育播放點,加強對黨員的教育,組織黨員學習政治理論、科技文化知識和業務知識,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技能,教育黨員正確認識自己在非公有制經濟組織中的作用,在各自崗位上充分發揮先鋒模范作用。要采取組織黨員外出參觀學習,參加上級黨組織組織的集中培訓等多種形式,開拓黨員眼界,提高黨員整體素質。

加強對黨員組織關系的管理。凡在企業工作半年以上的外來黨員,不論其原組織關系在何處,都應將組織關系轉移到所在企業黨組織。從業時間較短、流動比較頻繁的,應持黨員臨時組織關系(黨員證明信)或《流動黨員活動證》,參加企業黨組織的活動。企業黨組織要加強督促聯系,確保每個黨員的組織關系接轉到位。對沒有轉移黨員組織關系(包括黨員臨時組織關系)、或沒有出具《流動黨員活動證》的,企業黨組織不得承認其黨員身份和安排其參加黨的組織生活。

加強對黨費的收繳和管理。新入黨的黨員,應在黨委批準為預備黨員后,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開始繳納黨費。黨支部要及時按中共中央組織部下發的《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管理和使用的規定》核定黨員黨費交納標準,定期收繳,并按規定按時將黨費上交上開發區黨工委。

第十四條發展黨員工作制度

要按照“堅持標準、保證質量、改善結構、慎重發展”的方針,把發展黨員的重點放在企業生產經營、科技骨干和一線優秀工人,對有一定數量的職工而沒有黨員的企業,要加強指導,重點幫助,可采取由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辦法,有計劃地做好入黨積極分子培養和發展黨員工作。

發展黨員必須根據《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發展黨員工作的意見》及省委、市委組織部的《意見》等要求,堅持標準,嚴格程序,把好質量關。要立足于培養教育,把培訓入黨積極分子與加強職工教育結合起來。要指導工會、共青團、婦女等組織做好推薦優秀職工、優秀團員作為發展黨員對象的工作,擴大入黨積極分子的來源。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組織發展黨員,必須由開發區黨工委審批。對外地員工要求在企業入黨的,一般應在企業連續工作兩年以上,并征求其原籍所在地黨組織的意見。

發展黨員工作要實行“公示制”。發展對象和預備黨員情況未經公示,不得予以發展或轉正。發展企業黨支部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委員的直系親屬入黨,應報開發區黨工委預審,然后根據預審結果,辦理有關手續。預審不合格,不得發展入黨。

第十五條黨員聯系職工制度

黨支部要開展黨員聯系職工活動,使每一位黨員都有1-2個聯系對象。聯系的重點對象為:入黨積極分子、困難職工、幫教對象等。聯系的內容為: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幫助聯系對象解決好生產和生活中的實際困難;掌握他們的思想情況,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及時向黨組織反饋聯系職工的意見和要求。黨組織要定期了解黨員聯系職工活動情況,妥善處理好職工提出的意見和要求。

第十六條黨組織開展活動制度

黨組織的活動要嚴格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開展。在活動形式上,要體現企業特點,堅持“業余、小型、靈活、實效”的原則,把黨組織的活動與生產經營活動結合起來;在活動時間上,堅持班上與班下相結合,除了必須集中的重要活動外,盡可能少占或不占生產經營時間,多利用空隙時間、節假日和企業停工停產時間開展活動;在活動內容上,堅持與生產經營相結合,要把黨內學習教育活動與企業文化活動、管理活動和黨員牽頭組織的技術攻關、產品銷售等活動結合起來。

企業黨組織要有固定的、大小合適的活動陣地,并掛牌。活動室內布置規范合理,格調嚴肅,有黨旗、黨徽、支部組織網絡、黨員權利和義務、有關制度等常規性布置,又有能體現本單位黨建工作特色的布置。電化教育設備、黨報黨刊等學習、活動用品要盡可能齊全。活動室要經常維護、管理,保證黨組織活動的正常開展。

第十七條要進一步加強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務工作者隊伍建設,建立健全黨務工作者的激勵保障機制。加強和培養黨務人才的儲備和開發,努力形成與經濟發展形勢和要求相適應的人才觀念和人才創業機制。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實施辦法由中共**市開發區管委會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