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黨員實施制度
時間:2022-10-14 0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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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處置不合格黨員是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切實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的黨員隊伍,增強黨組織的創造力、凝聚力和戰斗力,保證黨的基本路線的全面貫徹執行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順利發展的需要。
第二條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等黨內法規和有關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處置不合格黨員,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
(二)實事求是的原則;
(三)公開、平等的原則;
(四)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二章評定標準
第四條不合格黨員,是指喪失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黨員義務,長期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交納黨費,不做黨組織所分配的工作,不起黨員作用的人。
第五條不合格黨員的主要表現。
有下列表現之一的視為不合格黨員:
(1)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公開抵觸,在群眾中散布錯誤言論,與黨組織和政府唱反調,對上級決策,頂著不辦,影響工作,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2)在選舉和人事任免中組織或參與非組織活動,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3)參與邪教組織,信仰宗教,利用宗教、宗族勢力,挑撥是非,制造事端,為首組織修建寺廟,從事迷信活動,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4)在國家、集體利益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袖手旁觀或臨陣脫逃,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5)違反《信訪條例》,煽動、組織、參與、支持群眾性上訪,造成一定影響和不良后果的。
(6)無正當理由,經常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做黨組織所分配的工作或不按標準交納黨費,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7)捏造事實,誣陷他人,或打擊報復,侵犯黨員和群眾權益,造成不良影響的。
(8)作風霸道,欺壓群眾;無理取鬧,恐嚇威脅單位領導,造成不良影響的。
(9)不贍養老人,不撫養子女,道德品質敗壞的。
(10)亂搞兩性關系或出入色情休閑娛樂場所接受色情服務的。
(11)參加賭博不改正的。
(12)違反有關政策、法律規定,但不構成紀律處分和刑事處罰的。
(13)不執行計劃生育政策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規定的。
(14)抵制工程項目建設,煽動、參與、縱容或默許親友鄉鄰滋事,強攬工程,強裝強卸,侵害建房投資方經營自主權,影響投資環境的。
(15)國家工作人員泄露黨和國家的秘密,或違反外事紀律,造成不良影響的。
(16)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排斥打擊、報復同志,或不執行本單位黨政領導班子作出的決定,給工作造成損失和影響的。
(17)鬧無原則的糾紛,搬弄是非,互相拆臺,損害團結,貽誤工作的。
(18)不服從組織安排,消極怠工,辦事不負責任,拖拉推諉,或違背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19)浮夸謊報,弄虛作假,歪曲事實真相的。
(20)不按政策規定辦事,有索、拿、卡、要行為,或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敗壞黨風的。
(21)違反有關規定,利用職權從事第二職業,或為個人、親友、小團體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22)辦關系案、辦人情案,為違法犯罪的親友說情、開脫,而未構成紀律處分和刑事處罰的。
(23)不厲行節約,揮霍公款,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
(24)違反財經紀律,有貪污、挪用行為,情節輕微的。
(25)黨組織負責人不抓黨的工作、不組織開展黨員活動,使黨組織軟弱渙散的。
(26)違反工作規定或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情節輕微的。
(27)利用不正當手段侵占集體資產,或造成國家、集體資產流失的。
(28)以偽劣商品騙取錢財,或以不正當手段謀取私利,情節輕微的。
(29)本人要求退黨的。
(30)有其他不夠黨員條件表現,損害黨的形象的。
第三章認定程序
第六條不合格黨員的認定結合民主評議黨員進行,采取黨員自查與黨員互評相結合、黨內測評與黨外測評相結合、測評結果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法,提高認定的準確性。
第七條認定不合格黨員,可以經支部大會討論,采取舉手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決定;對民主評議中不合格票在50%以上的可以認定為不合格黨員。
第八條認定不合格黨員,必須區分十種界限,即:一是區分思想認識一時跟不上形勢與反對、抵制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界限;二是區分某一兩項工作未能發揮共產黨員先鋒模范作用與長期意志消沉、不起黨員作用的界限;三是區分經驗不足造成失誤與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損害黨和群眾利益的界限;四是區分因年老體弱或家庭有實際困難而影響發揮作用與革命意志衰退、消極落后的界限;五是區分企業黨員因下崗、待崗外出務工等客觀上不能參加黨的活動,不能按時交納黨費與在崗黨員和在家農民黨員因組織觀念淡薄,無正當理由不參加黨的活動、不交納黨費的界限。六是區分因對個別黨員有看法或對某項工作不理解而提意見,上訪反映問題與無理取鬧、參與群眾上訪鬧事的界限;七是區分工作方法不當造成群眾不滿與作風霸道、欺壓群眾、違法亂紀的界限;八是區分由于黨組織不健全或軟弱渙散造成黨員無法發揮作用與黨員主觀上不愿發揮作用的界限;九是區分偶爾參與賭博、迷信活動與長期聚眾賭博、長期從事迷信職業活動的界限;十是區分愿意接受教育、改正錯誤與拒絕幫助教育、屢教不改的界限。
第四章組織處置
第九條處置不合格黨員,應做到“事實清楚、理由充分、處理恰當、手續完備”。其基本程序是:
(一)核實問題并整理材料(包括黨員簡況、主要問題、評議意見、本人態度等);
(二)黨支部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并聽取本人意見;
(三)召開黨員大會討論形成決議(采取舉手或無記分投票方式進行);
(四)黨支部將黨員大會通過的處理決定、核實的材料一并上報黨委審批;
(五)上級黨委審查材料,充分討論后作出決定;
(六)黨支部接受黨委審批后,及時找本人談話,反饋上級黨委的審批意見,做好思想工作;
(七)召開黨員大會,宣布黨委決定。
第十條對照標準,凡決定為不合格的黨員,都必須給予嚴肅處置。處置的形式主要是限期改正、勸其退黨和黨內除名(退黨除名、脫黨除名、勸而不退除名)三種。
(1)被認定為不合格黨員,本人要求留在黨內,且有改正的決心和措施,取得黨內外諒解的,可給予限期改正,期限為一年。到期后黨支部應及時召開支部大會討論,確認改正的,取消不合格黨員的認定。
(2)被認定為不合格黨員,且本人無改正愿望,不愿接受組織的教育和紀律約束的,應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3)被認定不合格黨員,本人雖要求留在黨內,但經多次教育無效的,應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4)黨內已受過不連續的兩次限期改正的處置,又被認定為不合格黨員者,應予除名。
(5)對要求退黨的黨員,黨組織進行批評教育,經教育不轉變態度,應同意其退黨。對作勸退處置的不合格黨員,本人提出退黨要求的,可同意按退黨處理。對應受其他黨內處分而提出退黨的,不能按退黨處理,按有關規定予以處分。
(6)對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以上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工作的,按自行脫黨處理,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預備黨員被認定為不合格的,取消預備黨員資格。
第十二條農村不合格黨員的處置(含組織關系在鄉鎮的職工黨員)由鄉鎮黨委審批,縣直機關單位、企事業單位及其二級單位的不合格黨員處置,按組織隸屬關系,分別由所屬黨委(工委)審批。不合格黨員在處置后報縣委組織部備案。
第十三條不合格黨員受組織處置的時間,從支部大會討論決定之日算起。
第十四條處置不合格黨員,應同處分違紀黨員區別開來。民主評議黨員中發現嚴重違紀的,移交紀檢部門立案處理,不能用組織處置來代替黨紀處分。
第十五條黨員領導干部被認定為不合格黨員需進行組織處理的,要事先按干部管理權限,與有關黨委(黨組)或主管部門交換意見。黨員領導干部被認定為不合格黨員的,按程序免去其所擔任的黨內職務。同時建議免去其擔任的行政職務(按干部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六條不合格黨員受到組織處置后,黨組織要加強對其培養教育、考察和管理。對已勸退或除名的,要做好思想工作,繼續關心、幫助和團結他們,發揮他們的作用。
第十七條受組織處置的不合格黨員的處置決定、有關旁證材料、組織審批材料等,歸入本人黨員檔案。違紀受到紀律處分的,其有關材料的歸檔,按紀檢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中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年12月9日印發的《**縣處置不合格黨員實施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