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強市戰略若干暫行制度
時間:2022-10-16 0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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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人才強市戰略,解決我市人才工作的突出問題,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和《中共陜西省委、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的實施意見》的要求,結合延安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實施人才強市戰略,必須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管人才和以人為本的原則,樹立人才是第一資源的觀念,把人才工作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著力建設黨政人才、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技術人才隊伍。在穩定現有人才的基礎上,大力培養實用人才,引進急需人才,積極儲備未來人才。努力創新人才工作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改革人事制度和人才管理體制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人才培養、吸引、使用機制。
第三條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的主要目標是,到2010年,全市人才總量要有較大增長,人才素質全面提升,人才結構與經濟社會發展基本適應,人才分布趨于合理,人才環境逐步優化,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的激勵機制基本形成,為全市的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的人才是,具有一定的知識或技能,能夠進行創造性勞動,在推進全市的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中作出積極貢獻的勞動者。
衡量人才堅持不唯學歷、不唯職稱、不唯資歷、不唯身份的原則,把品德、知識、能力和業績作為衡量人才的主要標準,不拘一格選人才,營造人人都能成為人才的社會環境。
第二章人才隊伍建設
第五條以黨政領導干部為重點,建設一支高素質的黨政機關人才隊伍。
選用縣(處)級以上黨政領導干部,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國民教育本科以上學歷的人才,優先使用年輕人才,優先使用有基層工作經驗的人才。到2010年,全市縣處級領導干部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達90%,其中國民教育本科以上學歷的比例在現有基礎上有較大提高;形成老中青梯次年齡結構,45歲以下達到50%;專業性較強的黨政部門至少應配備1名相應專業國民教育本科以上學歷的領導。
第六條市、縣兩級黨政機關(包括參照公務員管理機關)錄用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必須打破地域、身份、戶口等界限,堅持考試錄用制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第一學歷為國民教育大專以上學歷的人員,優先錄用事企業單位和基層的優秀人才。
第七條每年選派50名左右國民教育優秀應屆本科畢業生到基層任鄉鎮長助理,力爭3—5年內基本實現每個鄉鎮領導班子中有1名本科學歷干部。
第八條在市級黨政部門和市人大、政協、紀檢委、法院、檢察院機關的中層以下職位全面推行競爭上崗、輪崗、交流、回避和辭職、辭退制度。
第九條黨政人才的評價重在群眾認可。按照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進一步完善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民主評議制度,把群眾的意見作為考核評價黨政人才的重要尺度。制定實施全市縣級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工作績效考核辦法。
第十條以培養造就職業企業家為為目標,建設一支高素質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隊伍。有計劃地選拔一批廠長、經理后備干部,選送到沿海發達地區的企業中進行掛職鍛煉。
面向市場推出具有優勢的開發項目,通過競爭選擇項目經營管理者。
第十一條實行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資質等級評價制度,由市人才交流中心負責開展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資質等級的申報登記、資格審核、資質測評以及持證上崗的監督管理。
選派能夠忠實代表和維護國家利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國有企業產權代表。在國有企業中逐步推行經營者年薪制。
鼓勵獲得企業經營管理資質證書的優秀企業家領辦、兼并、購買國有小企業。
第十二條以急需緊缺人才為重點,建設一支較高層次的專業技術人才隊伍。
從**年開始,實施新世紀“225人才工程”,即到2010年全市培養20名在省內基礎學科或技術領域有一定影響的學術技術帶頭人;200名市級學術技術帶頭人;500名在行業、縣區各條戰線中起骨干作用的優秀年輕人才。
第十三條圍繞基礎設施建設、能源深層次開發、生態農業、外經外貿和旅游產業發展,重點培養一批重大項目、重點工程急需的較高層次人才。
至2010年,全市計劃培養35名以上高層次急需人才,每年選送6名左右到國內和境外重點院校、科研單位進行中、長、短期培養,費用在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四條圍繞石油、煤炭、卷煙、建材、機械、農產品加工等產業開發,建設一支高技能型的人才隊伍。
積極開展職業技能鑒定工作,逐年拓展鑒定專業和人數。建立健全行業協會,完善高技能人才選拔機制。組織生產一線職工,開展崗位練兵、技能比武、技術攻關和技術創新等競賽活動,對涌現出來的技術能手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圍繞林果、草畜、棚栽等農村主導產業開發,結合全市創樹萬名科技致富帶頭人活動,建設一支農村實用型人才隊伍。面向農村選拔一批實用技術人才,納入人才管理和服務范圍,充分發揮其帶頭致富的示范作用。
第十六條每年選拔一定數量中專、高中畢業的農村青年和具有專長的土專家、種養能人、農民企業家和農產品營銷人才,到大、中專院校和技術學院進行學習,其學費在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中給予適當補貼。其中優秀人才充實到鄉鎮和村級領導班子任職。
第三章激活和穩定現有人才
第十七條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立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各類人才、在引進人才和引進智力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對各類優秀人才的生活補貼等。縣區和行業也要預算相應的人才開發專項資金。
第十八條到鄉鎮及其以下基層工作的師范類、醫學類、農林牧類、水利類、政法類等第一學歷為國民教育本科畢業生,經年度考核合格者,除第一年上浮一級工資外,5年內每年每人發給5000元生活補貼,5年以后仍在基層工作的,上調一檔職務工資。考核工作由市、縣區組織、人事部門組織實施。上述生活補貼、調資所需資金從各級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十九條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到各類所有制企業和中介機構從事生產經營和服務管理活動的,簽訂停職留薪協議,5年內保留原身份人事關系、工資待遇不變。5年內遇單位競爭上崗時,可回單位競爭上崗。經過競爭未能上崗或停職留薪5年期滿的,按協議辦理辭職或辭退手續,人事關系移交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其養老、失業、醫療保險關系,按現行政策,給予接續和轉移。
第二十條從**年起,對當年評為國家有突出貢獻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陜西省有突出貢獻專家、陜西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和入選省“三五人才工程”的學術技術帶頭人,每人發給6000元一次性獎金;入選市“225人才工程”第一、二、三層次人選的,分別發給6000元、5000元、4000元一次性獎金,所需資金從市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四章引進人才和智力
第二十一條實行柔性人才政策,把引進人才和引進智力結合起來。重點引進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學科帶頭人、技術帶頭人;主導產業、重點建設項目、重點科研項目急需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國民教育本科以上的優秀年輕專門人才;具有特殊技能的各類實用型人才。
引進人才和智力采取調動、聘用、兼職、掛職、科研和項目合作、技術入股、技術承包、投資興辦企業、擔任顧問和咨詢等多種形式。
第二十二條引進人才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各級黨政機關對引進(接收)急需的國民教育本科以上畢業生和副高以上專業技術人才,按專業對口的原則由組織、人事部門會同編制部門派遣到相應的單位工作。
市級黨政機關和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對引進(接收)急需的國民教育本科以上畢業生和副高以上專業技術人才,可以適當超編,先進后出。
自收自支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引進(接收)上述人才,不受單位編制限制,可以超編進人。
引進(接收)的上述人才,由組織、人事部門會同用人單位進行考試或考核,編制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上編手續。
第二十三條國有事企業單位引進的專業技術人才和有特殊技能的高級技術工人,其住房、工資待遇、工作條件等,由用人單位與本人進行協商確定??蓪嵭心晷街?,可以資金、管理、專利、技術、信息等要素參與分配等辦法,確定其報酬。企業用于人才引進費用,可進入成本,在技術開發費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建立在外工作的延安籍知名人士、專家、學者名錄庫,加強聯系,鼓勵其為家鄉建設出謀劃策、招商引資、提供信息。
第二十五條建立引進人才、引進智力的激勵機制。對引進人才、引進智力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獎金從各級人才開發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五章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六條強化基礎教育,落實農村義務教育“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建立貧困學生資助制度,推進高中教育標準化建設,擴大規模,降低收費,提高質量。
整合教育資源,大力發展職業教育。在現有的技校、職校、部分干校和中專學校的基礎上組建延安職業技術學院,培養產業發展所需的高技能實用人才,并對勞務輸出人員、下崗失業人員以及新生勞動力進行專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七條按照建設學習型社會的要求,要把人才的教育培訓納入市、縣區、單位的發展規劃,建立帶薪學習和經費保障制度,構建繼續教育和終身教育體系。
在充分發揮市內教育機構作用的基礎上,在西安、沿海地區和境外建立各類人才教育培訓基地。
全力支持延安大學、延安教育學院、延安電大等學校的建設和發展,使其成為培養全市較高層次人才隊伍的重要基地。
第二十八條采取脫產培訓與在職自學、中長期進修與短期培訓相結合的方式,對各類人才分級分類實施培訓。用5年左右的時間,將全市黨政干部、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專業技術人員普遍輪訓一遍。各級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有計劃地組織兩次以上農民實用技術人才的培訓,確保每年給每個村培訓3—5名實用技術人才。
第二十九條對各級各類干部參加的培訓、在職學習、學歷教育的學習成果實行學分制考核,作為干部使用、晉級的依據之一。
第六章人才市場建設
第三十條市、縣區人事部門直屬的人才市場建設經費,作為公益性支出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快市人才市場建設,實現省、市、縣區人才市場信息聯網。
實現市、縣區人才交流中心與人才市場管辦分離,政事分開,引入市場機制,實行企業化管理。鼓勵市內外行業和民辦人才中介機構進入延安人才中介市場。完善市場準入規則,依法規范市場行為。
第三十一條進一步完善市、縣區人才市場體系。辦好基礎性人才市場、完善區域性人才市場、發展農村人才市場、培育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市場,通過人才市場合理配置人才資源。由市人事局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十二條建立和完善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市、縣區人事行政部門要按照中、省有關規定,盡快建立和完善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依法及時、公正、有效地處理人事爭議,保障用人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章組織領導
第三十三條按照黨管人才的要求,各級黨組織要把人才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定期聽取匯報,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各級黨政“一把手”要親自抓“第一資源”開發。把人才工作納入各級目標責任制管理,做為考核各級領導尤其是主要領導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三十四條正確處理黨管人才和尊重人才成長規律、市場配置人才資源、依法管理人才的關系,最大限度地把人才吸引和凝聚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西部經濟強市的偉大事業中來。
第三十五條組織部門要充分履行牽頭抓總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制定本規定所需的各種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六條成立市人才工作協調小組(知識分子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人才工作的綜合組織協調。協調小組辦公室作為常設機構設在市委組織部。各縣區也要成立相應的機構。
第三十七條各部門要切實增強人才強市觀念,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共同做好人才工作。鼓勵和倡導社會力量廣泛支持和參與全市人才工作,努力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社會氛圍。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規定適用于全市各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中省駐延單位、各類企業、農村基層組織、個體經濟組織和以上單位、組織中的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各縣區可根據實際,制定各自的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本規定由延安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從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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