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委會議無記名投票表決制度
時間:2022-10-16 11:37:00
導語:全委會議無記名投票表決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干部任用決策中的民主,按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鎮、街道黨政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由市委全委會議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市委常委會提出的鎮、街道黨委書記擬任人選須經濟寧市委組織部考察同意,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推薦人選先征得濟寧市委組織部同意。
第三條市委全委會議由市委常委會主持,按下列程序對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一)工作人員向全委會委員、候補委員發放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有關任職材料。
(二)組織部門逐個介紹人選的提名、推薦、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況。
(三)全委會成員對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醞釀,向委員發放表決票,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四)全委會設監票人2名,由市委常委會從不是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的委員中提名,全委會審議通過。計票人由常委會從列席會議的組織部門工作人員中指定,在監票人的監督下,負責表決票的收發、統計等有關具體工作。
(五)投票時,監票人先投票,然后委員依次投票,因故缺席的委員不另行投票,也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六)投票結束后,計票人清點票數,監票人核對后簽字。監票人向會議主持人報告收回票數情況,會議主持人宣布表決是否有效。收回的表決票等于或少于發出的表決票,表決有效;多于發出的表決票,表決無效,由市委常委會決定是否重新投票表決。
(七)計票人當場計票。計票完畢,監票人向市委常委會報告計票結果。會議主持人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八)參加表決的委員必須達到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始得進行,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獲得同意票超過應到會委員半數的,方可作出任用決定。
(九)對鎮、街道黨委書記擬任人選的表決結果,報濟寧市委組織部審批,作出任用決定。對鎮長、街道辦事處主任推薦人選的表決結果,報濟寧市委組織部備案,并按有關規定辦理任職手續。
第四條市委全委會議閉會期間,由市委常委會對鎮、街道黨政正職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作出決定,決定前征求全委會委員、候補委員意見。
(一)組織部門將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的有關任職材料、征求意見表,送達全委會成員。
(二)全委會委員以書面署名方式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候補委員表達意見。
(三)組織部門負責匯總整理全委會成員的意見,向市委常委會匯報。對征求意見情況要嚴格保密。
(四)被征求意見的委員應當達到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以上。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獲應征求意見委員半數以上同意的,市委常委會方可作出任用決定。
第五條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是全委會成員本人或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的,全委會無記名投票表決或閉會期間征求全委會成員意見時,本人必須回避。
第六條全委會成員如反映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有重大問題影響任職的,應暫緩表決,或暫緩作出任用決定。對反映的問題,應及時調查核實,避免久拖不決。經過調查核實不影響任職的,組織部門應按規定程序提交市委常委會集體討論作出任用決定。
第七條嚴明表決紀律,不對未經民主推薦的人選進行表決,不對未經組織考察的人選進行表決,不對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未查清楚的人選進行表決,不對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被否決后而臨時提出的人選進行表決。
第八條本辦法由中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意見
- 下一篇:當前黨員隊伍思想調研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