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級領導干部交流暫行制度
時間:2022-10-17 0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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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大全州科級領導干部交流工作,調動干部創新、爭先的積極性,提高和強化領導班子的執政能力、培養高素質的干部、改善班子結構,提高干部隊伍的生機和活力。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科級領導干部交流,是指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調任、轉任對科級領導干部進行組織調配。
第三條科級領導干部交流堅持優化結構、注重實效、提高素質的原則。
第二章交流的對象
第四條科級領導干部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州直部門、市、縣、工行委部門和鄉鎮的科級領導干部。
1、因工作需要、改善領導班子結構、發揮領導干部特長需要交流的;
2、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縣處級后備干部重點培養人選;
3、缺少基層工作經驗或崗位單一的;
4、因其他原因,需要進行的干部交流,參照有關文件辦理。
第三章交流方式
第五條干部交流主要采取橫向和縱向交流兩種形式。
1、橫向交流,主要在州直各部門、各市、縣、工行委之間交流;
2、縱向交流,主要在上下級的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之間交流。
第四章組織實施
第六條科級領導干部交流工作應嚴格執行領導班子職數配備有關規定,由各地區、各單位黨委(黨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提出交流計劃,由州委組織部組織實施。
第七條開展交流工作,應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1、州委組織部擬定科級領導干部交流方案;
2、干部調出、調入單位確定上報擬交流人選;
3、州委組織部部務會議研究審定;
4、按干部管理權限,交流干部調出、調入地區、單位黨委(黨組)負責人與交流干部談話,做好思想工作,按時到新崗位工作。按照規定需作離任審計的要進行審計;
5、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辦理干部任免、調動等有關手續。
第五章交流工作紀律
第八條為保證科級領導干部交流工作順利進行,防止和克服交流工作中的不正之風,應嚴格執行以下紀律:
1、任何地區和單位必須堅決執行上級組織做出的關于科級領導干部交流的決定,科級領導干部須服從組織做出的交流安排;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就地免職或降職使用;
2、調出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應及時地向上級組織提供被交流人員的干部檔案及有關材料,不準弄虛作假;組織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材料應認真審核,并嚴格按組織程序辦理;
3、交流人員接到交流通知后,須盡快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在限定的時間內到新的工作單位報到,并同時將行政關系、組織關系、工資關系轉到新的工作單位;
4、交流人員調離后,不準從原單位隨帶公共物品;
5、交流人員到崗后,應嚴格遵守交流單位所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交流單位的管理。
第九條實行干部交流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上述干部交流紀律的當事人和責任者,將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視情節予以處理。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條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激勵機制。堅持交流與培養使用相結合,鼓勵干部到艱苦邊遠地區、復雜環境、重點建設工程和基層經受鍛煉,形成有利于交流干部健康成長的政策導向。對那些在基層和艱苦地方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績的領導干部,應優先評優、評先和提拔使用。
第十一條各級黨委(黨組)應關心愛護交流干部,妥善安排其工作生活,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干部調入、調出單位應相互配合,經常了解和關心、關愛、關注被交流的干部及其家屬,做好經常性的排憂解難優扶工作,以解除他(她)們的后顧之憂。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州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