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黨政領導干部制度

時間:2022-10-17 09:01:00

導語:縣級黨政領導干部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規范民主推薦領導干部工作,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作用工作條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民主推薦縣級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干部的原則;

(二)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

(三)群眾公認、注重實績的原則;

(四)公開、公正、平等、擇優的原則;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六)依法辦事的原則;

第三條選拔任用縣級黨政領導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選拔任用縣、市、工行委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領導成員和紀委、法院、檢察院的主要領導;

(二)選拔任用州委各部門、州政府各單位、州人大、州政協機關的縣級領導干部和助理調研員、調研員等非領導職務的干部;

(三)選拔任用州中級法院、州人民檢察院的縣級審判員、縣級檢察員;

(四)選拔任用格爾木市委各部門、市人大機關、市政府各單位、市政協機關的縣級領導干部和縣級非領導職務。

第五條參加民主推薦的范圍包括:

(一)本地區黨委委員、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全體領導成員;紀委領導成員、法院、檢察院主要領導;黨委、政府工作部門、人大、政協工作機構、群眾團體的主要領導;

(二)鄉(鎮)黨委、政府和人大主席團的主要領導;

(三)推薦對象所在單位的領導成員、內設機構負責人、直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其它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六條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應不少于應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其中單位人數在10人以下的,在職的全體人員參加推薦。

第七條民主推薦可酌情采用全額推薦、定向推薦和一般推薦。

全額推薦指領導班子換屆或調整時,推薦領導班子所有職位的人選。

定向推薦指領導班子某一職位出現空缺時,推薦該職務的人選。

一般推薦指不明確擬任職務,只推薦可以進入縣級領導職務的人選。

第八條民主推薦由州委組織部負責組織實施。

第九條民主推薦應嚴格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推薦工作方案;

(二)公布推薦的職位、任職條件、參加推薦的人員及有關要求;

(三)召開動員會;

(四)發放民主推薦表;

(五)與會人員填寫民主推薦表;

(六)組織部門匯總民主推薦情況;

(七)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推薦結果并向黨委匯報。

第十條黨委組織部門須將民主推薦結果(無記名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的合計票數),作為確定考察對象的重要依據之一,得票較多者可列為考察對象,得票最少者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第十一條領導干部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人選,按照州委組織部印發的《**州黨政領導推薦干部工作責任制》的規定進行。對民意測驗中多數群眾不贊成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第十二條推薦擔任縣級群眾團體領導干部,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共**州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