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干部考核制度

時間:2022-10-17 0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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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全面、客觀、公正地考核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治業務素質和履行職責的情況,加強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管理與監督,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考核工作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干部原則;

(二)客觀公正原則;

(三)注重實績原則;

(四)群眾公認原則;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縣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法院、檢察院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縣級黨委、政府的工作部門(含派出機構)和人大常委會、政協的有關工作機構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

縣級黨委、政府的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核,參照本制度有關內容執行。

第四條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時考核、任職前考核和定期考核三種形式。

第五條平時考核是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所進行的經常性考核。考核機關通過檢查工作、個別談話、專項調查、派人參加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年度總結工作會等多種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對象的有關情況。

第六條任職前考核按《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

第七條定期考核是指年度、屆中和屆未考核。

第八條領導班子的考核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建設、領導現代化建設的能力和工作實績三方面內容。

第九條領導干部的考核主要包括德、能、勤、績和廉潔自律等方面內容。

第十條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準備;

(二)述職;

(三)民主測評;

(四)個別談話;

(五)調查核實;

(六)撰寫考核材料;

(七)綜合分析,評定考核結果;

(八)反饋。

第十一條考核準備:

(一)擬定考核方案;

(二)組成考核組;

(三)組織考核人員進行學習或培訓;

(四)考核組與被考核單位商定考核工作的實施計劃。

第十二條召開述職會議:

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代表領導班子述職,同時作個人的述職報告,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作本人的述職報告。

第十三條參加述職會議的人員由考核組參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四條民主測評包括民意測驗和民主評議。

民意測驗應根據考核內容列出評價項目和評價等次,由參加民意測驗的人員填寫評價意見。民意測驗表由考核組回收并負責統計。

民主評議由考核組主持,采取召開小型座談會或書面評議的方式進行。

第十五條個別談話要選擇了解情況的人員,并注意代表性,具體人選由考核組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確定。

個別談話時,考核組應有兩名以上人員參加,并做好談話記錄。

第十六條考核組根據需要可采取查閱資料、采集核實有關數據、委托審計、實地考察、專項調查、征求意見等方法調查核實考核對象的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考核組在考核對象所在的地區或單位工作結束時,應就干部和群眾反映的問題和意見與被考核的領導班子成員集體或個別交換意見。

第十八條考核組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寫出考核材料,并向考核機關報考核情況。

第十九條評定考核結果由考核機關提出意見,報黨委(黨組)決定。并將其做為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職務晉升、獎懲、培訓、調資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考核結果應正式通知考核對象,考核對象對考核結果若有異議,可以提出申訴。

第二十一條考核意見反饋后,領導班子應及時召開會議,研究整改措施,并向考核機關報告。同時將有關內容在一定范圍內通報。

第二十二條考核工作結束后,領導干部綜合評價材料存入本人檔案。

第二十三條考核工作由干部主管部門在黨委(黨組)領導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

第二十四條考核人員要認真履行考核職責,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考核,要全面、準確、細致地了解和客觀公正地反映考核對象的情況。

第二十五條考核對象要正確對待組織考核,如實匯報工作和思想,客觀反映有關情況。

第二十六條有關部門和人員應客觀、負責地向考核組提供真實情況和數據。

第二十七條在考核工作中,考核人員和考核對象出現下列行為的,視其性質、情節、后果,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考核結果失實的,宣布考核無效。

(一)憑個人好惡了解或反映情況的;

(二)借考核之機謀取私利的;

(三)泄露考核機密的;

(四)故意夸大、縮小、隱瞞、歪曲事實的;

(五)搞非組織活動的;

(六)設置障礙、干擾或妨礙考核工作的;

(七)弄虛作假的;

(八)對反映其問題的人打擊報復的。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中共**州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