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業單位黨換屆選舉問責制度

時間:2022-10-21 08:24:00

導語:企事業單位黨換屆選舉問責制度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對機關、企事業單位黨組織換屆選舉工作的監督,確保換屆選舉工作健康有序進行,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轄區內機關、企事業單位黨組織換屆選舉工作中的問責處理。

第三條問責主體。縣委直管的各黨委(總支、支部)換屆選舉的問責,由縣委組織部負責;其他黨組織的問責,由各黨委負責。

第四條問責對象。機關、企事業黨組織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及成員,換屆選舉工作(指導)組及成員,參與換屆選舉的相關人員。

第五條問責事項。問責對象在換屆選舉過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過失,影響換屆選舉工作,在一定范圍內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以下事項:

(一)不依法進行換屆選舉的;

(二)不按規定進行“公推直選”的;

(三)指定、委派或不按照法定程序撤換黨組織成員的;

(四)組織領導不到位,如換屆選舉工作領導小組、工作(指導)組班子不健全,沒有制定工作方案或選舉辦法,或分工不明、職責不清、指導不力、程序不公正、操作不規范的;

(五)換屆前頻繁接轉黨員組織關系,突擊發展黨員的;

(六)工作程序、相關信息不公開、不透明,應告知的程序沒有告知,應公示的信息沒有公示,或者工作人員隱瞞、歪曲事實真相,造成黨員、群眾不滿的;

(七)以“長官意志”插手干擾換屆選舉工作,發表與上級有關換屆精神相悖的言論,推薦、確定候選人時摻雜個人偏向,不尊重民意,甚至徇私舞弊、摻假造假的;

(八)對換屆選舉期間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置之不理、處理不當甚至打擊報復,造成基層組織矛盾激化、上訪不斷、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九)組織、參與或指使他人操縱選舉、避會抵制、跟蹤監視、虛假委托等不正當活動,搞拉幫結派、拉攏授意、秘密集會、串聯拉票等非組織活動,捏造事實、散布謠言、誹謗他人、惡意中傷、撥弄是非、擾亂人心干預選舉以達到個人目的的;

(十)以賄賂、欺騙、威脅、暴力等手段,對選民、參選人實施人身傷害、人身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偽造選舉文件,撕毀選票、砸壞票箱、沖擊選舉會場以及以其他形式擾亂、妨礙和破壞選舉的;

(十一)違風廉政規定和財經紀律,不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或者利用換屆選舉突擊花錢,轉移、私分公共財物,損害公共資產的;

(十二)其他行為對換屆選舉造成不利影響的。

第六條信息來源。采取多種方式方法,暢通信息渠道,建立健全獲取并核準問責信息的有效機制。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舉報、投訴、申訴;

(二)上級機關指示或上級領導批示;

(三)新聞媒體曝光材料;

(四)黨政職能部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司法機關等提出的問責建議;

(五)其他問責信息來源。

第七條問責方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精神,堅持“有報必查”、“露頭就打”的原則,對換屆選舉中的違規行為特別是賄選行為,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對涉及問責事項的組織和個人,按照以下方式進行問責:

(一)對于違規的有關組織和領導、黨員及干部,參照《**縣領導干部問責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視情節嚴重程度,采取誡勉警告、責成書面檢查、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通報批評、調離崗位、責令辭職等方式實行問責。觸犯黨紀政紀國法的,移交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依紀依法處理。

(二)對于違規的候選人,取消候選人資格;非法當選的,公告其當選資格無效,按有關程序進行免職,并視不同情節給予當事人相應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對于違規的選舉人或其他人員,主要采取交心談心、口頭批評等方式進行教育;情節特別嚴重的,移交公安或司法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第八條問責的實施。機關、企事業黨組織換屆選舉前,黨委成立換屆選舉工作問責辦公室,負責換屆選舉期間問責事項的調查核實和具體處理。調查核實工作一般在10日內完成,應形成調查報告并提出問責或不予問責的建議,經問責辦公室會議確定后,按照問責事項的大小以及問責對象、問責方式的不同,提請黨委或上報縣級有關部門實施問責。

第九條問責對象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或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申訴。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十條問責的決定和結果,應根據問責信息來源告知相關組織或個人,同時抄送或上報各有關部門。對問責的典型案例,應在一定范圍內通報,以教育警示廣大黨員、干部、群眾。

第十一條各級黨委要健全和落實領導干部定點責任制、選舉工作監督員制度、職能部門聯動制和督促檢查制,完善信訪制度,切實加強對換屆選舉中違規行為的問責力度,提高問責實效。對應當問責而不問責的,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按照干管權限,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努力營造風清氣正的換屆選舉環境。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中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各黨委可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