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向社區融合聚集制度
時間:2022-10-22 04: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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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鼓勵支持農民居住向社區中心村融合聚集,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指的農戶是具有中心城地區空間發展規劃以外農村戶口的農戶,社區中心村是中心城地區空間發展規劃以外設立社區的農村。
第三條需新建、翻建住宅的農戶,原則上進所在社區中心村規劃建設。
第四條非社區中心村農戶進所在社區中心村建設住宅房屋,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經本人申請,按照有關程序,可以將其戶口遷移轉為社區中心村農村戶口,依法取得住宅建設用地資格。
2、除繳納工本費外,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全免。
3、建設二層住宅樓房的,除享受本條第二項扶持政策外,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50元,補貼面積以實際竣工面積為準。
4、建設三層以上(含三層)住宅樓房的(包括由村集體組織農戶建設的住宅樓),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80元,補貼面積以實際竣工面積為準。
第五條社區中心村農戶在本村建設二層以上(含二層)住宅樓房的,享受第四條二、三、四項扶持政策。
第六條進所在社區中心村異地翻建房屋的農戶(包括社區中心村原有農戶),原有房屋拆除,相關證件上繳原發證機關,宅基地由原村集體收回;非社區中心村農戶原有房屋拆除,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貼50元,補貼面積以房產證為準。
第七條采取土地總量置換、掛鉤、流轉以及戶口遷移、村莊合并等方式,解決中心村住宅建設用地。
第八條加大對社區中心村政策扶持力度,進一步完善路、水、電(有線電視)、氣、暖、信息等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第九條本辦法涉及的建房和拆房補貼資金,由市、鄉兩級各負擔50%。
第十條本辦法中需新建、翻建住宅的農戶,必須符合農村住宅建設政策以及有關法律法規。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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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農民問題研究